各上级领导:
各法学界专家学者
各法制法律媒体:
我叫龚花香,女,51岁,系湖南省安化县(贫困山区,系国家级贫困县)奎溪镇老屋溪村村民,身份证号码是432326196409157222。现就发生在2016年12月16日我丈夫邓伟元突然被安化县公安局带走,并以涉嫌诈骗罪被刑拘在安化酉州看守所,至今未归一事,特书面向各上级领导、法学界专家学者、各舆论媒体反映求助,请求给予关注、了解。并请给予指点和帮助。
在当日,自从丈夫被带走以后,我犹如晴天霹雳,天天以泪洗面,全家人陷入巨大的悲痛和惶恐之中。知夫莫若妻,我夫邓伟元一贯遵纪守法,诚信为人,我真不相信他会犯有诈骗罪,我作为一个普通的老百姓。现在也有我当地村民为我丈夫书面求情和。为我丈夫排除所涉犯罪嫌疑,还我丈夫一个清白,还社会一个公道。
一、基本情况:
我丈夫邓伟元,现年52岁,为湖南省安化县华星锑业创始人和法人代表、系安化县政协委员。2009年,邓伟元收购原木榴外贸锑品厂并先后找亲友借款和贷款投入巨资元进行了改建和扩建,与三名股东合伙组建成华星锑业公司。华星锑业正常生产不到两年,因六步溪原始森林要进行达标验收,安化县政府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责令企业进行“关闭搬迁”(见安化县人民政府[2012]27号会议纪要),对于县政府的决定,本企业表示绝对理解和服从,为了配合政府的工作,我们拿出了最大的诚意,在损失前期投资300余万元的情况下,丢弃全部设备和厂房,于2012年6月在奎溪镇言槐村重新募股,重新注资,重新建厂。在此情况下,县政府见企业不顾巨大损失,服从大局,于是承诺企业可以向县工信局,县环保局等有关部门申请“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以对企业解围,弥补原华星锑业老厂部分损失。在政府的关怀下,2014年,上级财政部门下拨了200万元“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给原关停企业。对于该笔资金的使用,安化县政府还专门下发了文件。按照文件规定,关停企业在这200万元中上交了52万余元给县财政,同时原安化县外贸公司从中收取了10万元土地补偿费,余下的137万元,为了关停拆迁的验收合格,企业用于拆除工厂设备花去人工费15万元,目前账面上仅存余额为122万余元。正当我们正准备组织原关停企业股东进行研究如何处理这笔企业关停补偿资金时,出现了现奎溪锑业公司股东要求从中享受其待遇的纠纷,所以,该笔补偿款一直未予商议处理。
二:事情的引发的渊源
1;有奎溪锑业个别股东要求享受政府奖励资金的无理要求,他们认为此奖励资金是针对关停企业这个链条上的几个“沿袭企业”的。此“链条”先后演变了4次,第一次是原木榴外贸锑品厂,由邓伟元收购后,重新组织了3个股东出资在原址成立了“华星锑业”,后县政府要求将此关停搬迁,企业3股东丢弃了全部设备和厂房,损失了300余万元,并解散了企业股东,仅保留了企业招牌,由邓伟元带至言槐村重新募股,重新注资,重新建厂。后来,出于现实考虑,又与奎溪锑业合并,形成了现在的“两块招牌,一套人马”的格局。所以他们误认为这是企业的“沿袭”,应该同等享受待遇。这恰恰说明了他们不懂法,不懂政策,完全是认识上的模糊;
2;他们认为此奖励资金是对企业而言,误认为是邓伟元一个人所得200万元。事实上,该笔奖励资金的使用方案早有政府文件和政策规定,不是邓伟元个人能全部吞得了的:一是有3名股东,即企业出资人所有,二是用于补偿关停企业的,名义上是奖励,实质上是弥补我们企业在支持和服从大局的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全部设备和厂房丢弃,至今仍有现场可以查看),三是用于关停中的合理开支和费用,而这些股东只看到了奖励资金的大数字,却没有理解针对关停企业的政策和损失!
3:现奎溪锑业与华星锑业合并时,对原两家均作过相应的经济补偿,如原华星锑品厂的企业招牌补偿了120万元,对原奎溪锑业招牌补偿了150万元,同时对原奎溪锑业的厂房设备作了300万元的补偿。由此,他们认为有过全体新股东的补偿,这笔奖励资金也应一样平分。这样的观点,最主要是没有考虑,除不符合政策外,其补偿实体丢掉了原华星锑业的设备和厂房的补偿!
4:他们认为原木榴外贸锑品厂关停、注销是对企业名称而言,其企业实体并没有关闭,其内涵是搬迁、继承关系。这种认识,忽视了一个企业的关停和注销是要严格经过法定程序的。我国法律规定,企业的注册、注销有法律依据,名称注销,其实体就不再存在,并非企业名称注销,其实体还在延续!何况这个企业的厂房和设备全部报废、丢弃,损失巨大!
所以,上述观点的出现,完全是这些股东思想上只以金钱利益为上的认识,除去认为因素故意挑拨之外,同时也是不学法,不懂政策的结果。
本人对奖励资金所引发的矛盾的几点看法
: 1:邓伟元作为一个民营企业者,在当时的特殊历史环境下,能顾全大局,丢弃厂房和设备造成巨大损失,无论对社会、对环保、对政府的支持应该是有巨大贡献的,而且邓伟元在当时关闭的情况下从来没有主动向政府伸手要补偿,要救济,此奖励资金是政府看在邓伟元顾全大局、损失巨大而主动照顾、要他本人申请的;同时,此奖励资金也是专项奖励资金,不是关停企业是不能享受的;
2:现奎溪锑业股东要求享受此项奖励资金,无论从法律(注册法)、还是政策,抑或是企业实体关闭,都是无任何理由沾边的。这一点,安化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已经完全证明;
3:企业关停、注销的决策是安化县委县政府根据当时的现实背景所作出的决策,全县不仅有我们一家,而是共有8家属于同类情况,至于企业在申报奖励资金时,要将申报的资金额度大一点而违心虚报了企业用工名单,这不是企业的主观故意,而是损失巨大,两相难以抵消。个别人抓住这一点到处扩大事实,甚至利用个人关系颠倒黑白,不顾历史背景,使个别部门领导轻信,这完全不是社会正能量!
综上所述,归纳起来有如下事实
1:华星锑业公司关闭,搬迁是安化县人民政府决定的《见安化县人民政府[2012]27号会议纪要》,企业顾全大局,坚决按时执行了县政府的决定;
2:上级财政部门下拨200万元“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是有政策依据的,且对该笔资金的使用,安化县政府还专门下发了文件,不存在欺诈行为;
3:上级财政部门下拨200万元给原关停企业,其中上交了52万余元给县财政,同时原安化县外贸公司从中收取了10万元土地补偿费,余下的137万元,为了关停拆迁的验收合格,企业用于拆除工厂设备花去人工费15万元,账面结余仅为122万余元。华星锑业建厂以及后来扩建,总共投入300多万元,按照正常补偿政策,远不止这137万余元,至于企业在申报奖励资金时,要将申报的资金额度大一点而违心虚报了部分企业用工名单,这是企业的现实所逼,因为企业损失巨大,上级拨款与企业损失难以抵消,客观上根本不存在多要多占、欺骗政府的行为;
4:企业关停、注销的决策是安化县人民政府根据当时的现实背景所作出的决策,全县不仅只有我们这一家,而是共有八家属于同类情况,为什么单单把华星锑业法人进行刑拘;
5:由于原企业股东要求从中享受其待遇的纠纷,所以,该笔补偿款也一直未予处理,根本不存在邓伟元独自占有,并承诺愿意全部退回县财政,等事情调查清楚后,再予以处置。
此事发生以后,我全家整体陷入非常痛苦之中,在经济上已经是负债累累,心灵和精神已处于崩溃。我们作为家属亲人的理解和分析,此案的发生,是个别有股东内部人在向有关部门和司法领导举报投诉所致,而且是恶意举报、捏造事实、故意陷害所致。现在;在万分痛苦之中,特来书面向各位咨询求助,提供法律、法规、政策的指点和帮助,请求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澄清事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还我丈夫一个清白。
万分感谢!
请求媒体刊发此文!
反映求助人:龚花香
2017年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