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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伐林,宝鸡市钓渭镇一林主自己稀里糊涂坐牢2年

发布日期:2018-6-12  查看次数:7385 来源:陕西  作者:记者 尚军良

 
 
 

核心提示:20137月宝鸡市陈仓区木材贩子任某为运输过路,砍伐慕某承包的集体林木。20155月慕某被陈仓区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从最初法院一审到3年后的今天,慕某一路喊冤不止。究竟冤情何在?请看本网记者新闻观察。

聚焦案发现场,谁是真正的“凶手”

19883月,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红星村1组(以下简称红星村)农民慕某,(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承包了本组186亩刺槐林地。几十年来这片林地一直没有运木路径。20136月陈仓区天王镇木材商贩任某购买了与慕某地界相邻的郭某林木,并在林业部门办理了《采伐证》。由于任某所伐木材往外运出时要经过慕某林地,而慕某林地无路。据慕某讲述及中间人张某(事后在法庭)证实:当时任某要在慕某林地修一条能通车辆的路,显然要毁坏林木,慕某考虑到林地迟早也要修路,这次经过中间人张某斡旋,他们3人根据林子情况,商定(即将)要砍掉的林木价格和修路(补偿)费用供8000元给慕某,慕某答应让其修路。一个严重问题便产生了:慕某林地内的林木没有《采伐证》能随便采伐吗?说法一:慕某说自己当时提出这个问题后,任某说他已持有郭某林地的《采伐证》,这地与你的地相连一片,其他外人谁也说不清,一个《采伐证》就能管上,何况在你地只是修一条路,不必再另办了;说法二:事发后任某向法院供述,当时他找慕某商议修路事宜时,慕某说把自己林子里一些刺槐想卖给他,他问采伐手续怎么办?慕说这林没有《林权证》,办不来《采伐证》。你先伐,伐了没事便罢,如果林业上检查有事我慕某承担责任。当时以8000元将林木卖给了他。任某的这个供述被慕某否认,他说因为当时是你(任某)急着借路在求我,你急我不急,我没必要对你重郑承诺。你爱过不过!而且从后来实际情况看,砍伐前你任某真要申办《采伐证》,当时先报红星村委会(林地所有权组织)申请时,《林权证》(见图1)就在1组干部慕某手里保管着,办下来也不是多难。

20137月任某在没有拿到这片林地《采伐证》的情况下,他斗胆雇用陕南民工李某等人在慕某林地内从西沟沟口向山里采伐。由于这段道路长达3里,事后据有关部门鉴定:采伐区域面积27.6亩,采伐总株数1122株,折合立木蓄积44.156立方米。据慕某讲他从与任某第一次商议了此事后(定钱当时也没给),除了指拨地界再也没去过自己的林地,因为他平时在秦岭深出放牧着自己50头羊。直到任某的工人把木头运下山时才知道自己树木已被伐,据《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陈刑初字第00061号)上讲,证人李某(陕南籍伐木工头)在法庭证实,他们采伐慕某这片林时,慕某没有参与过。此后就连法院裁定书上都这样写道:“任某雇用人员采伐,运输并将所采伐林木售卖。”

任某在两地采伐后,先是被红星村1组以要经过本组为名进行阻碍,(实际上是收“过路费”)交了5000元,后又被村级组织将客户买料的大卡车扣在村委会大院,任某向红星村交纳2万元才了事。此后任某的运输车辆压坏村上路基,又给村上修补时花了一笔。

罪刑主次不分,法律一剑封喉斩了谁?

 任某无证采伐已涉嫌滥伐林木罪,20131030日宝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后,开始监视慕某居住,2014121日慕某被执行逮捕,羁押到陈仓区看守所。2014113日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陈仓法院)根据陈仓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对任某和慕某第一次开庭审判。作出(2014)陈刑初字第00125号刑事判决:经审查明: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慕某以8000元把其承包地内林木卖给任某让其采伐。慕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36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被告人任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6000元。本案中被告人慕某,任某所起的作用相当,无主,次之分。

宣判后慕某当庭大叫一声:“我冤枉啊!”。随后他不服判决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鸡中院)提起上诉。2015213日宝鸡中院作出(2014)宝中刑一终字第00129号刑事裁定,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故撤销其裁定,发回重审。2015515日陈仓法院再次重审此案后认为:被告人慕某,任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修路为名采伐确权属于慕某的林木,数量较大,构成滥伐林木罪。两人罪刑无主,次之分,都系主犯。公安机关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慕某系抓获归案,无自首情节,案发后两人曾作虚假陈述,提供假证据妨碍司法,慕某曾有故意伤害他人前科。并多年来(因经济困难)欠集体承包费等,应从严惩处。审理中任某能自愿认罪,自愿交纳罚金。有一定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最后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人慕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4000元;任某犯滥伐林木罪,判有期徒刑1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慕某不服判决再次上诉到宝鸡中院,2015917日宝鸡中院(2015)宝中刑一终字第00066号,作出了决定:驳回慕某上诉,维持原判。

        这些活生生的尖锐问题,谁来给我解释?

“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这是毛主席语录,也是对千百年来这个世界上灾难深重的弱势群体对不平命运抗争的真实写照。

201512月,稳稳当当蹲了2年大狱之后,慕某回到阔别已久的村庄,面对自己离山后惨烈的养羊生计,千疮百孔的家庭,外界的冷眼。以及在狱中痛定思痛的反思,他获得人身自由后开始对这场官司提出指控。他在给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新闻媒体信中写道:第一:判我滥伐,我是雇用了工人伐,还是自己亲手动过一斧,伐过一木,我自己的作案工具,运输工具(物证)在哪里?在两次开庭审判中所有人证,物证,书证哪一件能证明我与任某共同滥伐,且起的作用相当,无主,次之分?第二:我最大错误是(这里注意:不是采伐前,而是采伐后的9月,10月分2次)拿到了任某8000元,是我放任了其违法行为。但不止于将我自己的过失和失察与“凶手”同等。经济上他修路借道要毁林破坏植被,我若不收取费用,我不是国家的专职护林员,一个无国家工资的林地承包农民,几十年风餐露宿,爬山涉水植树造林的个人生计谁来维持?相比村,组两级拦截任某的运输车辆所收的25000元(仅仅过无林的路),我含林木在内的钱其实还不算多。法院将8000元看作“林木买卖”,那我的其它损失任某赔偿在哪里?卖林(钱)与赔偿(钱)应是两个概念;第三:在本案中我提供的13份人证,书证及照片(见图2清单)。审判长在我的案卷中找不见了,他说可能忘在办公室,可能宝鸡中院没有转回来。如此把证据都让法院丢失了的缺证据断案,怎样来保证这场官司的公平性?更令我费解的是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法官从没举出有关我够上主犯的书证,物证,人证证据。总不能用任某犯罪的证据代替我的证据。也就是俩人“共享”1份证据?任某雇用的人我不认识,任某的作案工具从哪里来的,我也不知道!如果有证据证明我伐过一木,我愿接受任何法律判决!

       尾声:以其昏昏,岂能使他人昭昭?

A  罪犯错了,法官不能步其后尘也错了

陈仓法院在对本案的判决中,明显的错误就浮出3点:1:一审中将“滥伐”判为“盗伐”。适用法律不当被宝鸡中院发回重审。如此明显的两种概念一开庭便将麦苗与韭菜混为一谈,足见对森林法知识的欠收;2:在(2015)陈刑初字第00061号判决书中,慌里慌张将书记员“李某”弄成“王某”(见图3)。后虽发出更正文件,但作为一张权威性,盖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大印的判决书,文后寥寥数字,还是自己单位人名便出露洞,足以让后人像“错币”一样收藏了;3:被宝鸡中院发回重审时,被告慕某提供的13封人证,书证及照片不翼而飞,审判长说:“可能忘在办公室,可能宝鸡中院没有转回来”。在口口声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庭上,“事实”逃跑了,法官们并不去追,还端坐在那里一本正经的审判,不知凭什么?(这些年来中国老百姓把这种断案模式嘲弄为“无证据断案”。)

这些法官他们岂不知道一份有效证据在判决中的分量,说它可以杀人也可救人实不为过!记者对本案全部文件浩如烟海的阅读中,除了辛酸以外,自始自终,挖地三尺没找到一个能证明慕某是主犯的铁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各地办理《采伐证》顺序为:买方与卖方签订了买卖林木合同后,卖方可协助买方去林地所有权者(一般是村委会)申请;由村委会核实盖章签字后,再由乡镇林业员报送县(区)级林业局批准后,由林业主管部门发放《采伐证》,买方方能开始砍伐。本案中慕某与任某“万里长征”才仅仅走完第一步。作为多年以贩木为业,且已在郭某林地办过《采伐证》的任某,不可能不知道这些。他当时应该看到,只有拿到《采伐证》他们这次买卖才算正式成交,否则最终要作废协议。他明知无证,便开斧砍伐。作案后为刷洗自己,还向法院陈述:慕某曾向自己承诺:出了事慕某一个人承担责任。别说慕某不承认曾有此承诺,即便有,这话你也信吗?别说是他给你口头承诺,就是违犯法律的书面合同也只能是无效合同!法律《解释》第106条明确规定排除非法证据:凡违犯法律禁止性规定形成或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B全当是闲话,我们聊聊中国文化

在判决书中为证明慕某与任某二人都是主犯,陈仓法院列据了数目庞大的人证,可这些人翻来倒去只证明慕某收了任某8000元(有些说是“卖林”费8000),让其修路。可这又能说明慕某是罪刑的主犯吗?按照世界历史文化名人孔子云:“劳心者制人,劳力者制于人”,在本案中我们没有看到慕某躲在阴暗角落里摇着鸡毛扇,作为司令或者参谋长帮其密谋设计“劳心”的有效证据;也没看到慕某做为士兵,去前线(现场)伐了一根枝条的“劳力”证据,用那些在山上伐木民工的话说就是他们从没见过慕某,也不认识慕某。也就说慕某既没有像神话中孙悟空一样可不去现场,只吹一口气或者拔一撮猴毛可把山上树伐掉,也没有现代人坐家里电脑前用鼠标一点把树伐了的本领。这样的角色怎么能是主犯?陈仓法院在本案中将任某与慕某并驾齐驱,弄了两名主犯,这在“天无二日”的中国文化里似乎牵强附会,就算是黑道团伙,一般也有个“老大”。如果他们组织里两个头头平起平坐,万一意见不统一时该听谁的?换句话说究竟谁拿事?就是实行“民主集中制”,“民主”后谁来“集中”?难到让“空气”来拍板定夺吗?

C 一旦超越事实的“重罪”,就成空中楼阁

令业内人士啼笑皆非的是这封判决书中还列举1:慕某这些年不向村委会交承包费。这是他们村内事务与本案有多大关系?难道他当时如果交了承包费,后来就可以无证采伐吗?何况事实上人家这片地就有以慕某名义的《林权证》握在老组长手里,任某压根就没寻过人家红星村(或者说逼慕某与自己一起去寻找组织)。他只把8000元一说定就当是进了保险箱,可这个保险箱最终给他保险了什么?2:慕某人生历史上曾经有故意伤害罪,被执行的前科,应该严判。曾经的伤害罪与本案有关系吗?我国法律那一条规定把已服刑期满的伤害罪,还要加到今天的林木滥伐罪中来“两罪并罚”?3:慕某案发后曾经与任某作过假证,阻碍司法调查。我国法律以事实为根据,我们的工作就是“去粗取精,取伪存真”。不管狐狸怎样狡猾,也难逃高明猎手。我们拨开重重云雾找真实的,有价值的东西。令人民群众一头雾水的是:不知道本案中“主犯”这个身份是从作案事实中产生,还是从“抗拒从严”里产生?如果从后者产生,那就说明一个罪犯作案的事实并不重要!那么,法律这个国之重器在实际操作当中,到底是不是以事实为根据?

如果以事实为根据,退一万步说我们可以不再相信慕某的任何(谎)话,去相信除他以外的这个世界上任何人证,物证。遗憾的是:无论是判决前夕,还是5年(案发到现在)后的今天没有人找到慕某能“胜任”主犯的事实依据。如果给一个人千方百计,踏破铁鞋去硬寻,甚至将无关的东西滥芋充数塞在卷宗中,除了浪费国家一大堆纸张外,只能让人们怀疑这是不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从而对执法者这次的目的产生怀疑。





(图1、2为慕某的《林权证》;图3为被法院丢失的慕某证据清单;图4为陈仓法院的判决书纠错。   本网记者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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