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
我叫鲜卫博,男,汉族,1986年5月17日生。住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石匣村。具体事实如下:
我于2018年2月经人介绍,在从未见面交往的情况下,听信了介绍人的花言巧语,在谈婚论嫁不到一个月的情况下领了结婚证。因为在谈婚论嫁时,女方已知我村拆迁,所以要求在领结婚证时除了要付六万元的彩礼外,女方又当天将她和前夫所生女儿姜婷珊,谎称为我母亲张亚利的孙女,将两人的户籍迁到我村我户。在我要求女方过门同居时被女方拒绝,所以虽领了结婚证但从未过门同居。后王玲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提起诉讼要分我家被政府拆迁的补偿款。我看她纯属骗婚,不是真心实意于我过日子,其目的是想分我家的拆迁补偿款。于是,我同意离婚。2020年8月4日,经法庭调节协议离婚,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王玲要求离婚,被告鲜卫博同意离婚
2、原告王玲向被告鲜卫博退还彩礼8000元(已当庭履行)
3原告王玲放弃其余诉求要求:(这有长安区法院2020陕0116民初7453号调解书)。
为此我认为,原告王玲前诉讼已放弃,没有诉权,因为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等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13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按调解书确立条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王玲根本就没有诉权。
王玲女儿姜婷珊户籍身份假称是我母亲孙亚丽的孙女,按户籍迁移记载是随他父母迁移,根本不存在孙亚丽的孙女。因和孙亚丽既没有收养和送养的法定程序,特别是姜婷珊的户籍身份存系谎称捏造。所以我说姜婷珊和我家既无血缘关系,又无抚养关系,因此不能算做我家常住人口,只能算作挂靠户籍。更不存在是我村我家的农村当地人口,不能算作我家成员,没有资格参加我村我家的拆迁补偿。
上述事实真实所在,为此我曾几次向公安机关和政府拆迁办写材料反映给他们,但两家都不收不管。我这骗婚骗财的事实若被政府认可并以支持,国家资产将受到100多万元的损失。
希望我的反映,能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避免给国家造成损失。也希望新闻媒体能把此事曝光,让骗婚骗财的阴谋不能得逞。
反映人 鲜卫博
202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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