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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近八旬老军工对贵州遵义两级法院枉法冤判的泣血申诉

发布日期:2014-1-18  查看次数:20237 来源:大江传媒  作者:

 
 
 

给周强院长的第五封信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及领导:您们好!

    申诉状呈来已近半年,未见回音,万分焦急,我是一个行将走到生命尽头的人,望领导体谅!

2013年7月4日,从电视上收看了周强院长在长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会上的讲话,您说:冤假错案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极大伤害,要坚决防止和依法纠正冤假错案;您强调要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要让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打得赢官司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让确有错误的裁判得到纠正。您的讲话真真切切体现了在习主席为首党中央正确领导下,法治昌明,政策阳光的英明、伟大,全国人民无不为之欢欣鼓舞。本人万分高兴,深感我的冤案有望正确裁判,得到澄寃。几年来的官司生涯,九死一生。我数十次写信给遵义市中院赵院长和新任刘院长,希望公平、公正决断,终无结果。收看您的讲话后,2013年7月7日,即将《民事申诉状》及案件相关佐证材料 21件 按最高院要求,一式两份,用快递邮件呈来,直接请周强院长收,恳请最高院领导详察,恳请公正决断。

党的十八大《党章》第4条8款明确规定:党员有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控告的权利。故本人被逼无奈,斗胆申诉,实属乞求党员应享有的权利我的申诉,如有不实,任凭法律裁夺。

我的案子虽小,但由于原告和一审法官的特殊关系,几乎用尽了一切违法手段,枉法冤判,简直是要人性命。现申诉如下:

1、原告串通一审法官,伪造《借条》、捏造《民事诉状》、无据起诉、违法申请财产保全;无端诬告我与其签订借款抵押协议和房屋过户合同,诬告我亲手出具《借条》和拿他借款20万元,强请法院令我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房屋,是可忍,孰不可忍!我从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到退休,不吃不喝,工资累计不足5万元,退休后,打了几年工,好不容易才买了一套集资房,怎么可能一分钱未见到,就单方出具借条将房屋拱手送给原告,还必须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这是对本人人格尊严的莫大侮辱!本人已向法院出具王瑜与本人签订的《借房屋所有权证协议书》、借款人王瑜出具的《借吕姑爹房产本抵押贷款说明如下》的清笔证词、原告周贤武妻子用《银行卡》直接转款给王瑜的《银行回单》及原告提前收取暴利的《收条》和《银行回单》。原告如能出具《民事诉状》诉及的“双方签订的借款抵押协议”、“房屋过户合同”及‘当天我就支付二被告人民币20万元’的支款凭证,本申诉人任凭法律裁夺;否则,本申诉人将舍命相拼!

2、一审法院当天起诉,当天立案受理;伪造篡改庭审笔录》(注:本申诉人是在手写《庭审笔录》上签名、捺印,而出具的是打印庭审笔录》,为什么?),违法提前查封、扣押、冻结申诉人住房;法官利用职务权威诱导借款人王瑜作假证;动用司法权威鉴定机构将伪造《借条》弄假成真(注:至今原告手中还有一张借条,2012年1月29日,即兔年年30天原告还拿着借条来家追款);庭审时不让申诉人说话,公开剥夺申诉人“答辩权”;法庭上嘲笑、讥讽申诉人,差点把申诉人气昏死在法庭上,审判长公开带头起立,脱去官服,合议庭不合议,不宣判,强行闭庭;泄露《借条》鉴定秘密,导致原告在开庭前就在公开场合大骂、围攻申诉人,数人出手要取申诉人项上人头;再如,《判决书》称:对申诉人所有房屋进行保全;对原告放高利贷,提前收取高利息不但不追究,反而重复判利息;明知原告妻子王春梅用《银行卡》直接将款支付给了借款人王瑜,明知《诉状》称“:当天我就支付二被告人民币20万元”是此虚乌有,《判决书》反称“原告周贤武在遵义市商业银行兰家堡支行营业厅内向被告王西美支付借款20万元,被告王西美当即将此款支付给了案外人王瑜”,公开枉法;明知《借条》是假的,违法的,吕碧昌从始到终未参与其中,根本不知情,根本不认识原告,反称有吕碧昌、王西美出具的《借条》佐证;公开和原告一起诬陷、诽谤本申诉人;明知《借条》是伪造的,又未到房产部门登记(注:登记必须是吕碧昌亲自到场),原告对吕碧昌房产不享有抵押权,还故意将申诉人的《房屋所有权证》留在原告手中,企图气死申诉人;明知申诉人是退休职工,只有一套三线职工集资安置房,还要判本判决书生效后,“原告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企图强占申诉人房屋;明知申诉人房屋已被查封,属最高额抵押,还要判利息而且是重复判利息;明知申诉人家庭经济窘困,还要判申诉人案件受理费等10420元 ,公开枉法。一审法院如能出具《判决书》称:对吕碧昌、王西美所有注:即是包括后院门面,本身已超标的数倍查封住房,还要包括23.8㎡的门面,用心何其毒已)房屋进行保全的法律凭据、出具“原告周贤武在遵义市商业银行兰家堡支行营业厅内向被告王西美支付借款20万元;被告王西美当即将此款支付给了案外人王瑜”的收、支款凭据;出具“判吕碧昌、王西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周贤武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9月10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判决凭证故意将申诉人《房屋所有权证》留在被申诉人手中的法律依据,本申诉人坚决执行判决;否则,本申诉人至死不会屈从。

3、原告串通二审法院篡改<民事诉状>,偏袒一审法官和伪造《借条》鉴定法官,继续枉法冤判。请求出具依法判令吕碧昌、王西美用房屋过户抵偿归还借款20万元,并从2010年9月1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息3%支付利息的判决凭证和判吕碧昌、王西美承担案件受理费等8544元的判决凭证。

4、二审法院民事再审《裁定书》暗箱操作,不敢公开开庭,根本没有开过庭,就以合议庭法律文书权压、欺哄申诉人,诬陷、誹謗申诉人向被申诉人借款并出具《借条》。强判申诉人为借款人,强令申诉人偿还被申诉人借款。侮辱申诉人人格尊严。再审法官根本没有看过案件卷宗,没有看过申诉人出具的佐证材料和《庭审笔录》、《调查笔录》、《法庭调解笔录》、《判决书》,就强行驳回。如此枉法寃判?还有党纪国法吗?天下还有说理的地方吗?。

    为利领导审察,现将《借条》、《民事诉状》及《借房屋所有权证协议书》抄录如下:

    借条抄录:【借条   吕碧昌、王西美夫妻二人因投资需要向周贤武借人民币现金贰拾万元(¥200000.00元)借期一个月,月息3%(注:实为6%;借款人王瑜已按6%提前从2010910日至20101210日支付了3个月暴利,法院再从2010910日起判利息,这还不是枉法寃判吗?),夫妻二人自愿用汇川区宁波路红岗小区2号楼101号(面积91.58㎡)《房屋所有权证》(遵房权证监字第0071275号)作抵押,到时未还,借款人必须协助周贤武办理过房手续。恐口无凭,立字为据。  (抵押房包刮房后的门面(注:≈23㎡)) 王西美签名、捺印(注:王西美在商行签名、捺印 ) 。 借款人:吕碧昌 王西美签名、捺印 2010.9.10.】(注:吕碧昌的房产当时最少60万元,能自愿吗?能必须协助过户吗?吕碧昌是位高级知识分子,怎么可能单方出具如此违法荒唐的借条把房产送给原告;不到2h,怎么可能又要一字不识又无房产处分权的王西美清笔抵押房后门面呢?这还不是侮辱人格尊严吗?这还不是欺炸吗?这还不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吗?如此违法荒唐的《借条》,用得着鉴定吗?能作为立案凭据吗?如此,法律的尊严和法官的良知到哪里去了?)。

诉状抄录:【民事诉状    原告:......请求事项:1、请依法确认我与二被告于2010年9月10日双方签订的借款抵押协议有效。2、依法判令二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房屋,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2010年9月10日,二被告向我借款一事,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协议约定(注:完全是诬陷),吕碧昌、王西美向我借款贰拾万元,借期一个月,夫妻二人用汇川区宁波路红岗小区2号楼101号作抵押,当天我就支付二被告人民币20万元,还款期到(注:按借期一个月推算,还款期到,应为2011110日;原告20101213日起诉,当天起诉,当天立案受理;法院20101230日查封、扣押、冻结住房;这还不是窜通一气,公开枉法吗?我多次催款无果(注:案发时,我和王西美都在四川老家侍奉107岁老母,完全是一派谎言),为了保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根据法律规定,诉诸人民法院, 敬希判决 此致汇川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周贤武签名、捺印 2010年12月13日】(注:原告拿不出《诉状》和<借条>诉及的任何凭据,仅凭一张伪造《借条》,这样的状子,能立案吗?这还不是天下奇案吗?)。

   《借房屋所有权证协议书》抄录:甲方(房主):吕碧昌 ......;乙方:王瑜 ......。1、甲方同意将汇川区宁波路红岗生活小区2号楼101室《房屋所有权证》(遵房权证监字第0071275号)借给乙方作抵押贷款之用,借期一个月。2、房屋抵押利率由乙方承担。抵押违约责任由乙方全权负责,因违约引起的一切后果与甲方无关。3、房屋抵押借款期满,因乙方还款不到位,造成贷款方扣押甲方《房屋所有权证》的一切后果与经济损失,由乙方全权负责,直至甲方《房屋所有权证》归还为止。4、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本<协议>只有一份,保管于甲方. 恐口无凭,立字为据! 甲方(房主):吕碧昌 2010年9月10日17:08  乙方:王瑜 2010.9.11. 2010年9月10日.(注:《借条》与《协议书》比较,谁真谁假,不就一清二楚了吗?

《借条》、《民事诉状》及《判决书》明显违反《宪法》第38、39条;《合同法》第2、51、52、54(二)、186、187、200条;《民法通则》第58(3)-(6)、98-102、119-121条;《民事诉讼法》第5、7、92、94、179(1)、(2)、(3)、(6)、(10)、(13)条(修订版第20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5、6、7、21、27、29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刑法》等诸多法律法规,令人实在不能容忍接受。

本人一再请求,为了法院的尊严,我不为难法官,只要求公平、公正;

我是一位支援三线建设老军工,一位立过二等功、三等功,得过科技进步奖,在出版社出过书的科技工作者。人生忠实诚信,从未做过有愧于党,有负于人之事。一直是工厂、基地、贵州省、八机部、七机部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今遭如此不白之寃,是人生最大的耻辱,我永远不会同意背负如此耻辱进入坟墓.我的养老金很低(注:2010年前1505.2元,2006年9月前为816.2元;上有100多岁双目失明老母,下有妻子无工作),生活很清苦,但从未有过怨言,也从未向党伸过手。在这辞旧迎新之际,给领导们拜个早年,祝领导合家欢乐,万事吉祥!

敬礼!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宁波路红岗小区2号楼101室:吕碧昌 呈上

                      201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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