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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受贿双方均可成为“污点证人”

发布日期:2014-12-22  查看次数:3584 来源:中青报  作者:

 
 
 

  今年4月下旬以来,为给打击行贿提供更好的法律支持、将打击行贿纳入反腐重心,最高人民检察院连续两次召开会议,强调扭转此前长期存在的“重受贿轻行贿”局面,将行贿犯罪查办纳入办案重点。目前,司法部门也正在研究修改或出台相关法律。(《南方都市报》6月4日)

  统计表明,2008年1月至2012年7月江西东部某地级市全市、南昌市某区、宜春市某县、赣州市某县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发现,4地5年共立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683起,其中行贿犯案仅41起,占总立案数6%;相比之下,受贿案占比最高。由此可见,在行受贿案件中,受贿打击多,而打击行贿却是微乎其微。

  行受贿是对合性犯罪,有行贿才有受贿。因此,如果光打击受贿犯罪,不打击或轻打击行贿犯罪,难免造成行贿人肆无忌惮,继续向受贿人输送利益。在打击受贿犯罪的同时,必须强化打击行贿犯罪,有关部门将打击行贿纳入反腐范围,是及时也是应该的。

  打击行贿犯罪说来容易,做起来难。因为,行贿与受贿犯罪不同于其他刑事犯罪,这种犯罪是比较隐私的,也往往是“一对一”的证据,如果双方不开口甚至是一方不开口,案件就难以突破,结果不要说行贿犯罪打击不了,就连受贿犯罪也打击不了。以往,许多受贿案件的突破,还是有赖于对行贿犯罪嫌疑人的“豁免”。在案件调查中,只要行贿人如实交待,就可不予以采取强制措施甚至是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对行贿犯罪嫌疑人的“豁免”,并非中国特有。在许多西方国家,行贿犯罪嫌疑人也往往被当作“污点证人”,只要出庭作证就可以进行刑期交易,比如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只是,我们对行贿犯罪嫌疑人的“豁免”,只是在实践中进行,并没有充足法律依据,因而容易引发公众的诟病。

  当然,我国刑法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是事情曝露前,有几个行贿人会主动交待行贿?因为,如果一交待行贿行为,他们凭借行贿获得的不当利益就可能丧失。他们因此还会得罪官场之人,难以再依赖官场生存。

  对行贿人形成压力,就是促使行贿人产生危机感,让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产生“竞争”。谁先交代,谁就能占点法律上的“便宜”。目前这种竞争无从谈起。受贿人即便主动交待了行贿人的行贿行为,他在审判中获得减免刑期情节也只是“自首”,仅仅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他选择不主动交待,可能自身受贿行为不会曝露,不会接受刑事处罚。

  为有力地打击行受贿犯罪,应当同时给予行贿人、受贿人主动交待以法律优惠的机会。即便在司法机关启动追诉后,如果行贿人或者受贿人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揭露了行贿人或者受贿人,都可以以“立功”论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此,就形成行受贿双方相互竞争的局面,他们可能在司法机关启动追诉程序后,争先恐后地揭发对方,以获得“立功”待遇,进而更让司法机关更容易查处腐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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