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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化解涉法涉诉信访事项途径探析

发布日期:2015-1-7  查看次数:2315 来源:黑龙江  作者:

 
 
 

在新时期信访工作中,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所占的比例日益增多,虽然各级执法和司法部门从维护大局稳定出发,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精力、时间和财力,积极推进涉法涉诉工作的深入开展,也探索了一些行之有效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机制,取得了一些明显的效果。但存在不如人意的问题依然众多,年久的涉法涉诉问题还未彻底问题,新的问题接踵而至,给有效化解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执战,重访、闹访、缠访、越级访、赴省(市、区)进京上访的频率居高不下,也给社会治安稳定工作带来了不协调、不和谐隐患,极大加重了基层政法部门的工作量和难度。201411月,黑龙江省公安厅依据年初中央出台的《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和《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通知(稿)》(公通字【2013】号),结合《信访条例》、《公安机关办理信访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黑龙江省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实施办法(试行)》,对有效化解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和指导性。在具体工作中,如何有效化解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笔者就这方面的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

一、目前涉法涉诉存在问题的表现

新时期,涉法涉诉问题的表现是多方面的,但总的表现在以下几个突出方面:土地征用;土地、林地、矿产矿权纠纷;房屋拆迁;各类债务纠纷;司法领域的违规执法办案;少数执法人员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致使发生的案件得不到及时公正公平处理;因基层行政部门行使权力不当导致信访人采取极端措施到国家规定的非访区域上访后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或刑事拘留而引发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笔者称之为“后公安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正常的司法救助得不到落实等。这些日益突出、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进入司法领域,也出现了涉法涉诉与信访交织,法内处理与法外解决并存的状况,导致少数群众“信访不信法”,“弃法转访”(也就是诉、访不分),执法机关“依访压法”等问题比较突出,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正常涉法涉诉信访秩序。

二、导致涉法涉诉问题产生的原因

1.1、少数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差、职业操守低下,违法违规办案,明显侵犯违法犯罪行为人或公民的正当合法权益。就违法方面而言,近年来,媒体相继曝光的各大冤假错案足以说明,由于个别公安执法人员急功近利,刑讯逼供,屈打成招造成的;就违规方面来说,少数公安执法人员为了草草结案,运用法条不准,导致违法犯罪人员被起诉,而作为监督部门的检察院、法院对犯罪事实没有很好认定,对试用的法条没有严格把关而匆匆定论判决,致使所谓的违法犯罪人员的家属为了公平正义或其本人刑满释放后不停地奔走上访求决。

12、领导重视程度不够,不同程度地存在“恐、拖、捂、躲”等消极现象。各级政法部门把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纳入“一把手”工程,由“一把手”负总责,其内部也相应成立了专职部门,配备了相关工作人员,但是由于“一把手”工作千头万绪,个别领导不能把主要精力和时间投入到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来,遇到群众上访问题,草草以对,不能给信访人一个准确满意的答复。在工作中存在恐怕发生信访案件,对已发生的信访案件在初信初访工作难以奏效的情况下,不少领导采取久拖不办、捂着不办、躲着不办等消极做法,把人民群众推到矛盾的对立面,而具体工作人员又难有“发言权”、“答复权”和“处理权”,长此以往,使人民群众对政法府部门失去公信力。

1.3、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落实不到位。各级政法部门建立了领导包案责任制、案件倒查、责任追究制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有效地推进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解决。但在实践中,个别政法部门对这些制度的落实不到位,对一些可能发生越级上访或赴省(市、区)进京上访的案件未能从根本上采取积极有效的稳控措施,致使越级上访或直接赴省(市、区)到京非正常上访及无理闹访、缠访等案件上升。

1.4、个别领导包案不实,问题解决不彻底。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已经开展十年了,个别部门和基层主管领导认识上出现了反复,对本地涉法涉诉的形势过于乐观,领导包案措施没有完全落实到位,有的个别领导对自己所承包的案件,只是给下属单位草草交代了事,导致有的案件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息诉罢访”、“案结事了”。

1.5、稳控措施落实不到位,人案分离案件成为稳控难点。有的涉法涉诉案件的上访人多居住在外地,案件的处理依然遗留在本地,这给稳控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加之办案部门和上访人经常居住地的村委会(或居民委)、派出所(或信访人的原工作单位)沟通不够,导致稳控工作落不到实处,成为赴省(市、区)到京的隐患。

1.6、案件执行不到位,引发涉法涉诉上访案件不断发生。有些案件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上访人不能正确理解案件的中止执行,尽管地方党委、政府通过社会救助、纳入低保等方式解决上访人的生活问题,但由于上访人要求过高,始终没有达成协议,导致上访人不断进行缠访、闹访,甚至采取极端方式上访。时下较为严重的表现在房屋拆迁、土地纠纷、各类产权纠纷等,由于基层对信访人的诉求解决不到位,致使信访人采取自杀、自焚、自残的事件屡屡发生。

1.7、责任查究力度不够,导致责任约束力不强。虽然,各级政法部门建立了涉法涉诉案件倒查、责任查究等机制,但由于责任查究的力度不够,对错案的处理限于被动地对错案结果的修正,缺乏对办案人主动地进行责任追究,致使案件倒查、责任追究等措施在实践中形同虚设,没有真正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

1.8、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树立不够牢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社会主义的法制理念的本职要求是执法为民,这就要求各级政法部门在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时候,要牢固树立这两种理念,依法、依据、依情、依理,严肃认真处理每一起涉法涉诉案件。然而在现实工作中,个别领导和少数执法人员的上述理念仍很薄弱,导致一些理应早该解决的涉法涉诉上访案件迟迟得不到解决。

三、有效化解涉法涉诉信访事项途径

如何有效化解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既是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需求,不仅有利于从制度机制上倒逼政法部门提高执法司法质量和水平,保证当事人合法诉求及时得到解决,而且有利于从体制上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制环境,更好地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努力实现“事要解决、人要稳控、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

3.1、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进一步加大分离办理制度的建设,建立健全全面完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新机制。具体说来,要建立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矛盾依法解决制度、纠纷调处制度、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听证制度、作督查制度、查结制度、诚免谈话制度、行政刑事责任追究制度等,并在工作中不折不扣地认真执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人反映的问题,避免越级重访重诉及赴省(市、区)进京案件的滋事丑事发生。

3.2、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各级政法机关及时审查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符合规定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这项工作主要分为内部转办,外部导出两部分。

3.2.1、内部转办即为政法机关内部办理。对政法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市(地)、县(区)政法信访部门要严格按照部门的分工,在规定时限内转办、自办,并告知当事人。各相关政法部门接到信访部门转办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应及时受理。

3.2.2、外部导出,即需要导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联席办等部门的涉法涉诉事项。

导入公安机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涉及公安机关正在办理的行政、刑事复议、国家赔偿案件,信访人要求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的,分别由治安、刑侦、刑事技术、交管、经侦、网安或法制等部门办理;涉及公安机关正在办理的刑事案件,信访人要求对有关办案程序提出复议、复核的,由法制部门和相关警种办理;涉及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信访人要求公安机关复议的,由法制部门办理;涉及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认定等非具体行政行为,信访人要求公安机关复核的,由交管、消防等部门办理;涉及公安机关及民警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信访人要求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由法制部门办理;涉及公安民警违法违纪,信访人要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督查部门办理;涉及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情形的,信访人向公安机关申诉、控告的,由法制等部门办理;其他有法律救济途径的事项,由相关部门办理。但对于已导入法律程序,并已出具法律文书的涉法涉诉事项,信访人就同一事项再次向信访部门提出诉求的,信访部门不再受理,但应做好登记,并通报处理该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部门、警种。

导入人民检察院的涉法涉诉情刑为:控告公安民警涉嫌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等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渎职犯罪,信访人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涉及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信访人要求立案监督的(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6条的除外);涉及《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的公安机关违法侦查活动或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信访人向公安机关申诉、控告后,对处理结果仍不服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得到答复的;案件涉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提出公诉或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信访人对案件事实、证据提出异议的;其他应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的事项。

导入人民法院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情形为:涉及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信访人不申请行为复议的;涉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信访人对结论仍不服提出诉求的;造成损害赔偿纠纷的火灾、交通事故等已作出认定,或是对违法行为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调解不成,但公安机关依法出具相关认定书、决定书等文书,信访人要求获得民事赔偿的;涉及公安机关和内部工作人员民事侵权、劳动合同纠纷等问题的;案件涉及公安机关,但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属于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信访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其他应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事项。

3.3、严格落实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对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公正办结。对于政法机关内部转办和外部导出的信访事项,基层政法信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办或转送工作,对于涉及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刑事案件复核等具有明确法定期限,易产生复议、诉讼等法律风险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应立即转同级有关部门处理;对于情况复杂、案情重大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应立即提交本机关负责人批转。同级部门在接到信访部门转送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后,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办理并向上访人做出解释说明,在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及处理情况书面反馈信访部门,信访部门依法出具书面答复意见书。对尚未侦破的刑事案件,或案情重大复杂办案期限较长的案件,公安机关应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定期向信访人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对属于政法机关办理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应在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已经受理,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并书面答复信访人处理意见;情况复杂的,经本级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政法机关受理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应在30日内处理完毕,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3.4、依法实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退出制度。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依法作出法律结论的;按照信访程序经省政法机关复查(复核)答复,仍以同一诉求上访的,经省公安厅、省高检、省高院信访终结委员会确认终结,并经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备案,都视为信访终结。对已终结的信访事项,各级政法部门不再受理、转送和交办,但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疏导工作。

3.5、畅通信访渠道,防止案件积压。一是畅通信访渠道。各级政法机关要健全来信、来访、网上信访、电话信访一体化接访网络,为涉法涉诉信访群众反映问题提供畅通便捷的渠道。坚决杜绝一切“拦卡堵截”正常上访人员的错误做法;坚决杜绝违法限制或变相限制上访人员人身自由的行为;二是防止案件积压。政法机关要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规范案件流程,加快案件流转,加强多各单位之间的衔接配合,确保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有序高效进行。三是提高基层化解能力。通过健全科学合理的考评指标体系,提高基层解决问题的主动性和时效性,最大限度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坚持分级分类处理,加大分流疏导力度,劝导当事人依法按程序反映问题,减少越级上访。四是严肃处理违法上访行为。坚持教育与处罚并重,对伴有违法行为的上访人员,加大法制教育和批评劝导,对采取极端方式闹访,借上访之名煽动闹事的,依法严肃处理,引导信访人员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不论有理、无理,都不能违法上访。

3.6、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明确司法救助资金,列入地方财政的预。对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经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当事人生活困难的,基层政法部门按规定及时给予司法救助。同时,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基层组织要落实好教育帮扶和矛盾化解工作,使信访人彻底息诉罢访,回归正常的生产生活。

有效化解涉法涉诉信访事项,需要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一是各级政法机关要加强与宣传部门,新闻单位的沟通,加大对申诉新程序、信访新规定的宣传力度,使群众广为知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二是案件当事人也要增强法治意识,理性对待纠纷,依法表示诉求,自觉按照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作出的裁判,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三是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就必须保证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在司法程序和时限内得到公平公正解决,提高群众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认可度。同时,依法处理、化解涉法涉诉问题,牵扯面广,需要各方面的协调配合,步调一致开展工作。一是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和改进对依法处理涉法涉诉问题的组织领导,要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支持政法机关依法独立行驶职权,帮助政法机关协调解决涉及困难帮助、教育疏导,案件出口畅通等方面的问题。二是各级信访部门要依法引导分流涉法涉诉信访,加强与政法机关的沟通联系,形成支持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良好局面。三是各级党委政法委重点抓好政策指导、执法监督和宏观协调等工作,进而有效推动化解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进程。四是各级政法机关作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问题的责任主体,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工作责任,转变执法司法作风,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努力使每一起司法案件的办理,每一起信访问题的处理,都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生动实践。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在帮助政法机关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挥我国的政治优势,形成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合力,有效维护维护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带来的良好的政治安定局面,全面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良性循环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为实现“ 两个百年”的“中国梦”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公安局信访办主任  李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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