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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情况反映书

发布日期:2015-8-22  查看次数:6657 来源:湖南  作者:

 
 
 

各法学界专家学者领导:

各法制舆论媒体:

我叫蒋孟辉,现年47岁,系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身份证号430624196803222821,现就我本人在2006年贷借巨款购买人民法院拍卖的房产过程中被违规侵权多年现依法依规反映求助解决无果给我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原委过程作出特别书面反映,请求各上级领导予以关注,各法学界专家学者指点帮助。

一、基本事实

湖南省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下称省农资公司)与长沙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下称县供销社)欠款纠纷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市中院)和湖南省高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省高院)判决,县供销社应向省农资公司支付152.9万余元。市中院在诉讼中冻结了县供销社位于建湘北路286号第9栋房屋,在此案执行程序中市中院又于20043月、20063月在市房地局依法办理了房屋续冻手续,因县供销社不能偿债,20058月市中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房屋进行评估,20063月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最后省农资公司以流拍底价1758405元收受该房屋偿债。为执行该案,20061212日本人在市中院召集下与省农资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我以150万元买受该房屋,同年1218日市中院作出第157号裁定书:建湘北路2869栋房屋归蒋孟辉所有。根据合同及市中院裁定,本人向省农资公司付款100万元,按市中院要求向湖南省佳德拍卖有限公司付款60万元,共付款160万元,现本人已于2006年接收该房屋并投资改建作生产办公用房至今。

在我催促市中院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中,2007327日市中院突然以“通知”方式告之,第9栋房屋已被拆除多年,要我领回购房款60万元,我当即提出异议,329日市中院又作出了第1575号裁定撤销了本院第157号裁定。此后,市中院将此案移至开福区法院执行,2008311日开福区法院在《潇湘晨报》刊登拍卖公告,其中包括本人合法取得的房屋。本人当即于2009年对此提出异议并由市中院出面制止了那次拍卖。

二、善意取得的合法财产应依法受到保护

我购得此房屋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房买卖,而是在法院执行程序中在市中院组织主持下按其裁定合法购得该房屋,此前,市中院向我介绍并实地查看确定了该房屋的合法性及真实性,由市中院依法委托评估及拍卖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实地评估作价和拍卖,然后,本人与省农资公司及拍卖公司在市中院主持下签订合同,并由市中院依法裁定该房屋归我所有,其后我依约支付价款并接受了该房屋。根据《民法通则》第5条、第72条的规定,本人取得财产无任何过错或瑕疵,是依法取得财产的善意占有人,其权益应依法受到保护。

根据《物权法》规定,依法取得的财产不得被非法拍卖执行

在此案的处理中,《物权法》已经实施,应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我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取得该房屋,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据此,市中院在作出第157号民事裁定时(20061218日),我就合法取得了该房屋而不因未办理产权登记而无效。我买受该房屋,完全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我是善意取得财产的合法所有权人,其权利受法律保护。因此,开福区法院再次拍卖、执行本人合法取得的财产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三、司法或行政机关的错误及造成的损失,依法不能由无过错的公民承担。

本人经长沙市中级法院裁定购得现在的这栋房屋,当时由被执行人县供销社指认、债权人省农资公司确认、法院实地查看并在2002年-2006年多次进行冻结、评估公司实地评估作价,拍卖公司进行拍卖(均有现在房屋的照片)及向我交付的均是现在本人拥有的这栋房屋,否则,我绝不会付款160多万元买一个“子虚乌有”的东西,这应当是常识。现在市房地产公司竟然说“该房屋已于2000年已拆除”。但根据现有证据及事实,本人购得的即为市中院裁定给我的现拥有房屋并没有被拆除,其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

市中院撤销裁定的惟一理由是:“该房屋已拆除多年”。而该事实是不存在的,市中院在20023月已冻结此房屋,其后在2004年、2006年又两次续冻,并在房地局办理了协助冻结手续,房地局均有签收手续,市中院不可能冻结一个不存在的房屋,房地局称该房屋已在2000年被拆除重建并重办了产权证,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房地局不可能协助法院对已被拆除的房屋进行冻结,新建房屋必须依法按程序办理撤销原房屋产权证等手续。否则不可能报建、办证,房地局在房屋拆除、报建、重建及办证等方面均有严格的审核手续,不可能出现如此低级令人无法置信的错误,如果真有此事,由司法和行政机关自身错误并造成的损失让无辜公民承担的法律依据何在?司法及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何在?

四、我的请求

由我经营的长沙东广广告印务公司(现更名湖南东广彩印有限公司),90%为下岗再就业弱势群体职工。本人为维持生产,将该房屋改造为生产及经营场地。现开福区法院作出的要将本人及公司清理出场,职工再次面临下岗将危及社会稳定。本人实无法承受如此惨重的损失和后果,老百姓真开不起这样的玩笑!开福区法院的做法将逼我走上绝境,并人为造成我与他人的复杂纠纷,这将对社会造成极大不安定的不利影响和不和谐的因素。

根据上述事实及法律规定,本人经严格司法程序依法买受的是一个特定物,即现在本人所拥有的房屋,这是由市中院确认的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和不争的事实,而无论该房屋的标号是“8号栋”或“9号栋”。市房地局草率地认定“该房屋已拆除多年”并撤销裁定是荒谬的。法律是社会良知的守护神,如果法律可以任意“翻云覆雨”,那法律就成了摆设,社会就无良知可言,司法机关如不能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就堵塞了人们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通道。本人及本企业职工相信人民法院通过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依法终止对本人房屋的处置,根据《宪法》原则及《物权法》的规定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并为本人的房屋办妥产权登记,支持企业正常发展,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及公民合法权利。

然而,此事发生以来,我无数次书面、口头向各级相关部门、人民法院主管领导反映、报告,但至今仍是不了了之、毫无结果。快10年了,我无数次面对上门讨债的债主,面对着我耗尽了所有的积累与心血的、引起本不应有争议法定属于我的房屋。我是仰望苍天、欲哭无泪。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只好再次书面向法学界、媒体人士申诉、书面反映,请求上级领导及媒体专家来人实地调查,了解事实真相,揭示内幕、伸张社会公平正义,确实保护一个普通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不胜感谢!

请求媒体刊发此文,帮我维权,不胜感激。

情况反映人:蒋猛辉

20158 18

后附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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