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联系我们
首页 | 资讯 | 聚焦 | 社会 | 法治 | 透视 | 反腐 | 咨询 | 公益 | 旅游 | 维权 | 案例 | 关注 | 说法 | 财经 | 万象 | 信息
民生 | 环保 | 安全 | 教育 | 医疗 | 保健 | 房产 | 科技 | 人物 | 网评 | 来信 | 视点 | 论坛 | 书画 | 文化 | 文史 | 访谈
祝全国人民春节快乐,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网站公告:   今日天气: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网评 > 内容  

评论:“强迫自证其罪”从来就没被允许过

发布日期:2016-10-11  查看次数:7931 来源:网络  作者:不详

 
 
 

据新华网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旨在改革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充分发挥审判尤其是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作用,切实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

对此,众多媒体都浓墨重彩地报道了这次重要的改革意见,并且大多采用了一个标题: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这个标题的来由是这次意见的第五条“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应当说这条内容涉及的确实是之前对刑事案件审判中存在的刑讯逼供的有效订正。

然而如果只是将这一点作为这次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看点,恐怕是对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缺乏一点认识。

一个很简单的常识是:我国从来没有法律法规授予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的权力。实际上,对于反对刑讯逼供,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有罪的法律规范倒是很多。

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就明确规定:“第五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如果从司法文书文本层面观察,关于“不能强迫自证其罪”的说法,至少是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开始的。当时这份修正案将原来的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五十条,明确提出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那么回头看这一点就很有意思了,一项在我国基本刑事诉讼法律制度里已经明确规定了的法律,为什么还要通过一次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来再次确认呢?要知道该款法律应该是包括侦查机关、审判机关都必须遵守的。

那么问题出在哪呢?《法制日报》在对此次改革进行报道时指出:过去,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以侦查为中心”,造成庭审过分依赖侦查卷宗笔录等书面材料,庭审流于形式,使得刑事诉讼通过法庭审理发现事实真相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大打折扣,既不利于有效追究犯罪,也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的采访时称:“以侦查为中心,导致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势贯穿诉讼始终,在证明标准上打折扣、降要求,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等问题,出现了‘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奇特现象。”

实际上卞教授的解读一语道破:尽管中国基本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已经做出了规定,但是由于侦查为中心、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式存在,使得这项法规并没有真正地落到实处。

那么这一次,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推行的改革,尽管在法律效力上弱于刑事诉讼法,但却是真正执行机关对现行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背书,也是对基本刑事诉讼制度的一次强化和落实。

在此,我们当然是应该额手相庆,这样的改革也值得所有人叫好。

文/北京时间工作室 梁千里

 
  热门·推荐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卷羽鹈鹕现身云南昭通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卷羽鹈鹕
日前,自然摄影爱好者在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永丰水库拍摄水鸟过程...
·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卷羽鹈鹕现身云南昭通
· 中国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四年近40
· 倒查30年纠正违规违法“减假暂”案件10
· 安徽一起杀人案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
· 七旬老娘上访二十五年为冤死儿子讨公道
· 一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处分11.6万人
  点击·排行    
家长滥用消毒剂抗生素会破坏儿童免疫力
公安部整治“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
侯金诚申诉一案还要等多久?
辽宁省民政厅原党组书记、厅长方守义被开除
河南替考案75人被党政纪处理 多名教师被
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宪法宣誓仪式
【歌行体】老太骑行走天下(外一首)
人民有权监督
最高法明确国家赔偿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相关问
[书画]艺术家风采---著名实力派画家孙
  热门·图文    
 
家长滥用消毒剂抗生素会破坏儿童
公安部整治“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
[书画]艺术家风采---著名实
处处有美景有故事,走进礼泉县泾
 
  投票·调查    
你是从哪里知道本网站的?
  • 网友介绍的
  • 百度搜索的
  • Google搜索的
  • 其它搜索过来的
  • 网址输错了进来的
  • 太忙了不记得了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人员查询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中西部法制网 www.zxbfzttv.com 电子信箱:zxbfzw@126.com主管; 中国大江传媒集团 版權所有:中西部法制 不得複製或轉載 reproduced in any form without the prior permittion 京ICP备170186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