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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岁打工者侵权被判自己担责 

发布日期:2017-8-24  查看次数:7684 来源:云南  作者:

 
 
 

要: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已满十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害他人权益的,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侵权人系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则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侵害他人权益的,则行为人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2017年4月16日,外出务工回家探亲的十七岁男孩李茂因13岁的卢西奥放牛吃着其父母所种的庄稼,要求卢西奥赔偿损失200元,继而双方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李茂将原告卢西奥打伤。后原告卢西奥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合计计款9380元。对于原告卢西奥所花的各项费用李茂未付分文,卢西奥出院后与被告多次就卢西奥的损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卢西奥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李茂及其法定代理人承担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380元。

被告李茂则辩称:我今年才十七岁,属于未成年人,依法不应由我赔,而且我也没有能力赔偿原告的损失,而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则辩称:李茂15岁时便不听父母的劝告,不好好读书,辍学后一个人在外打工至今,他自己长大了,自己惹的祸应由他自己扛。

法院裁判

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致伤原告的事实双方均予以认可,被告对原告所造成的伤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住院期间的各项费用9380元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本案被告李茂虽未满十八周岁,但已经打工一年多,其已满十七周岁,其生活来源主要靠自己劳动所得,应当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辩称不应由他赔偿的理由不成立。李茂的父母认为原告的损失应由陆永自行赔偿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本案卢西奥放牛损害了李茂父母所种的庄稼,其本身有过错,应适当减轻李茂的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被告李茂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卢西奥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7000元。

案例解析

本案系侵权法律关系,按照侵权责任法立法原理,谁侵权谁承担责任,但是由于法律对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有不同规定,十七岁的人本身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侵权的,一般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本案被告李茂虽系未成年人,但是其以自身的劳动为主要收入来源,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侵害他人健康的责任当然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赵全能

作者单位: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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