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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工作中如何采信电子证据

发布日期:2019-12-26  查看次数:3282 来源:陕西  作者: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刑事案件日益智能化、复杂化,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随之呈现出多种表现形式,其中的电子证据在证明犯罪事实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但是电子证据的收集、提取、固定和运用却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面对复杂的电子证据,很多检察官工作还是沿袭对书证审查的方法进行经验判断,但在实践中电子证据的复杂性还是极大地影响了电子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发挥应有作用,这就给现阶段检察工作带来了严峻的考验。

一、电子证据的内涵

电子数据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加的一种法定证据形式。但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作出明确规定之前,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并运用多年。电子证据基于电子数据产生,但又不完全等于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资料。电子数据的外在展示,离不开电子设备(包括计算机、手机等等)。电子数据的储存,离不开储存媒介(如硬盘、U盘、光盘、云端服务器等)。根据《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第二条规定:“电子证据,包括电子数据、储存媒介、电子设备”。由此可见,电子证据的外延,大于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属于电子证据的其中一类,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同时,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类证据中“电子数据”就是其中一类,而储存媒介、电子设备这些存储电子数据的载体则属于“物证”范畴。因此,电子证据包括两类证据:第1类是物证;第2类是电子数据。

二、电子证据运用的现状和困境

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的一种,即有证据的一般性特征,又有其自身特性。一是电子证据通常表现为一些电子产品,不易被识别和辨认,因此经常出现行为否认证据真实性的情形,影响了司法机关对电子证据的采信。二是电子证据通常存储于由当事人一方控制的介质中,另一方经常对电子证据的原始性、客观性、完整性提出质疑,认为原告受利益驱动,存在篡改数据的可能性。虽然检察官可以通过审查侦查人员是否采取必要的技术保护措施、是否遵守了提取程序规则等方式,从形式上确认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但是,只有通过必要技术手段才能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三是电子证据是以计算机二进制代码在物理存储介质中生成并保存的,在客观上难以被人直接感知,这一特性决定了电子证据的载体与其内容在物理上被分离,认定电子证据的证明力需要通过技术手段对证据内容进行再现。然而,目前尚不存在国家层面制定的鉴定电子证据的标准化方法,而且鉴定成本较高。检察官受自身知识的限制,对于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认识能力不足,导致电子证据本应具有的证明作用在办理案件中难以充分发挥。

三、破解上述困境的措施

检察工作中对电子证据的采信,要先符合证据的一般属性,也就是要尊崇证据的三个特性:

(一)客观真实性。指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在具体的案件中,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1.电子数据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2.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3.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对电子数据进行完整性校验。

(二)证据的关联性。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对于单机空间的电子证据,其印证机制需要借助属性、痕迹文件进行补强。在一个封闭的单机环境中,用户或应用程序执行一个简单的操作,也能触发操作系统、应用系统产生一系列的痕迹。这就说明,在诸如Word文档、Excel文档、图片文件、压缩文档等主文件产生的同时,一定会产生大量的附属信息和关联痕迹文件。由于这些主文件、附属信息、关联痕迹是由不同的应用程序或者指令产生的,而附属信息和关联痕迹从技术上讲是不可能伪造或极难伪造的,因此可以依靠它们之间的印证关系来认定某案件事实。

(三)证据的合法性。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根据电子证据的特殊性,有两种收集方式可以使用,一是交由鉴定人运用科学知识、技术、经验和设备制作鉴定意见,从而揭示那些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二是通过反向排除法,对法律规定列举的情况予以排除:1、结合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其他证据材料,通过庭外调查核实及鉴定、检验等方式综合审查后,确定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应当排除。2、经综合审查,证明电子数据确被增加、删除、修改,并且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应当排除。在审查起诉时,检察官通过多种方式审查电子证据载体的真实性。根据“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官审查起诉时,对电子数据的勘验、检查笔录存在疑问,可以要求侦查人员提供获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询问笔录制作人、见证人,对电子数据进行技术鉴定。电子证据载体的相关笔录是保障证据载体真实性的一种重要手段,通过上述方式确认笔录的真实性,实际上是为了保障电子证据载体的真实性。

总之,从注重经验判断转向追求客观量化,这是电子证据采信的未来方向。当前,这一转型既是一种抽象的司法理念,也是一种具体的操作方法。随着电子证据在司法舞台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客观化采信的意识、规则与公式等将成为沟通司法人员与技术专家的桥梁,为最终解决证据运用这一关键性问题奠定基础。张俊 闫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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