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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子获赠房屋却不赡养姑姑 法院判决撤销赠与合同

发布日期:2021-11-1  查看次数:7615 来源:光明网  作者:

 
 
 

     年近八旬的姑姑将房产无偿赠与自己的侄子,前提条件是由侄子照顾其晚年生活,并负责为其养老送终。然而,房屋过户后,侄子不仅未依照约定履行赡养义务,还将房屋私自出售。

  为此,姑姑将侄子诉至法庭,要求撤销二人间附义务赠与合同,并返还卖房款项。

  北京朝阳法院亚运村人民法庭近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这起因老年人赡养问题引发的姑侄间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案。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原告姑姑与被告侄子之间的附义务赠与合同关系,侄子返还了姑姑售房款750万。

  庭审中,被告赵某凡辩称,其与姑姑赵女士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就涉案房屋而言,二人系买卖关系而非赠与关系。原告赵女士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涉案房屋系附条件赠与赵某凡,赠与条件为赵某凡为其养老送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7日原告通过“房屋买卖”方式将案涉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载明的成交总价为66万元,被告实际未支付购房款。原告称,房屋过户前,被告对其照料有加,然而过户后就渐渐疏远,最近两三年基本没有照顾,2019年,被告举家前往加拿大,且并未告知何时回国。2021年2月,被告将案涉房屋出售,成交价格880万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然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但合同约定价款远低于同期市场价款。从房屋交付至今已逾十年,原告从未要求被告支付房款,被告也并未主动要求支付房款,因此难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此外,原告无亲生子女,年老体衰缺乏照料是必然情况,将价值数百万的房产无偿赠与被告,要求被告为其养老送终符合一般心理认知及生活常识,同时结合原告提交的证人证言,法院采信其将房屋赠与被告是附条件的赠与。另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被告为原告养老送终的意愿已大为削减,且缺乏履行条件。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原告赵女士与被告赵某凡之间的附义务赠与合同关系,赵某凡返还赵女士售房款750万。

  案件主审法官认为,本案中,原告赵女士系年过八旬的耄耋老人,其将房屋赠与被告,赠与的不仅是一份财产,更是一份托付。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被告接受赠与后也应意识到这是一份责任与信任,不应随意而为。即使今日老人可以依法取回财产,但双方之间的信任与亲情却不可避免的产生了裂痕,希望双方今后仍有机会进行修复。

  “部分老年人没有能够履行抚养义务的子女,转而通过赠与财产的方式委托他人为自己养老送终,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而在受赠人未履行抚养义务时赋予老年人撤销权,也是保护老年人权益的一种表现。”法官说。

  据悉,近五年,北京朝阳法院审理涉老民商事案件近五万件,较前五年增长42%,涉老年人案件数量呈现攀升趋势。从案件类型上看,涉老合同类案件数量较前五年增长50%,表明老年人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所提升。为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朝阳法院正在探索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司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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