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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法学界“争鸣”

发布日期:2021-11-26  查看次数:3586 来源:兰州  作者:陈仁川

 
 
 

   上世纪八十年代应该说是舆论比较宽松的年代,19867月,我代表甘肃法制导报去参加全国法制记协理事会,得以认识中国法制报的资深记者张宗厚,关于法学争鸣就是与他几次聊天后的考虑,他对法的阶级性也就是法的属性另有看法。我积极主张在法制报上讨论不同声音,他说想不到在西部会有这样观点鲜明的人,而且可以为争鸣提供版面,非常高兴,答应写稿并组织一批文章。月底返回,立刻向分管副厅长刘志汇报全国法制记协会议,谈到争鸣,他极力主张开展法学界的争鸣,让我看86.4《中国社会科学》刊登的关于体制改革与政治学的发展一文,有争鸣的内容。于是,我写了《社会之声》征稿启事:为适应改革形势,新开辟《社会之声》专栏,创造这样一个宽松和谐的舆论环境,目的是让人民自由发表言论,《社会之声》有志推进民主化,汇集人民的心声,表达人民的心愿。欢迎您就政治、法学科学领域的问题畅所欲言。许多时候,要干成一件有一定难度的事,必须要主观上去创造一个适应所需要的环境,而这往往与拥有相应的客观环境有关。

   法制导报在全国率先开启争鸣,报纸提供版面,同时组织法学理论研讨会,由兰州大学法律系吴文瀚教授主持。1985年开始的第一次全民普法教育,给省级领导讲宪法的就是吴教授。具有争鸣性质的第一次法学理论研讨会上,政法各方发言踊跃:

   冉志江(高院):说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苏联维辛斯基的一句话,被当做金科玉律,首先是苏联自己陷入困境。1935年宣布消灭阶级,却又维护是统治阶级意志;

    吴老:宪法虽然重视个体,实际上很少考虑、习惯上根本不考虑个体;

    刘志:双百方针是一家一花,并没有真正实行,社会学、政治学都成了禁区。教条主义、封建主义束缚太深。

    中国法制报9.19起开辟争鸣,我报8.29开了争鸣专栏。我向与会者约稿,同时发言说明社会之声的意图,要旗帜鲜明地开展百家争鸣,这是顺应时代潮流的具体表现。法学领域历来争鸣空气薄弱,从这里开始,七嘴八舌,总会多一些清新空气。1986.10.10出版的今日头条(第41期)报道:省法学会与法制导报召开法学理论研讨会气氛活泼,发言热烈,紧密联系实际,大胆探索问题。会议主持人、省法学会副会长吴文瀚教授开宗明义希望与会的二十多位同志针对法学界的问题,拿出自己的看法,在法学理论研究上开拓一个新天地。’”“大家认为,当前法学领域出现的关于法学理论及一系列观念的争鸣,生动说明作为上层建筑之一的法学,面临一个严峻的挑战,这就是传统法学观念要不要顺从时代潮流,来一个相应的变革。”“与会者围绕法的起源、定义,法的阶级性及其职能,以及法学基本理论的方法论等问题畅所欲言,大家深切感到法学界再也不能因袭守旧,囿于某些一成不变的概念,法学要前进,必须勇敢地甩掉过时的、陈腐的论点和观念。”“不少同志提出要打破禁区,真正实行学术民主,要让人讲心里话,即使是政治问题、立法和执法问题也要给人宽松和谐的争鸣环境。”“省法学会副会长、省司法厅副厅长刘志就法学与体制改革的关系作了发言,表示省法学会今后要组织多次研讨会,进一步深入开展百家争鸣。

    就这次争鸣,厅领导同意我去向中宣部汇报。11.6,在北京和平门找着中宣部理论局,接待我的王耀华同志非常热情,表示支持我们的栏目,并嘱以后按期寄报。他要我们以法制导报名义写一篇讨论综合稿,2000字以内。说在重庆要开全国法学理论会。对我报,他明确地说:我们支持大胆革新的开拓者,理论上探讨是有战略眼光的做法。

    回来后向刘志副厅长、法学会秘书长杨雨生谈北京之行,法学争鸣已产生反响,根据司法部、中宣部关于争鸣的意见。我提出编法学风云录,得到刘志的积极支持,并要我很快刊登征稿启事。

几天后,我报意外收到中顾委江一真同志来信,对法制导报很感兴趣,要我们按时寄报。我将来信复印件送黄厅长,他对我说的法学争鸣表示支持。

    1986.11.28 今天头版(第48期)登我写的本报汇编《法学风云录》启事法学基础理论,俨如一座神圣的殿堂,从其建造以来,在人民群众眼里,显出深奥而不可攀登的样子。”“新中国诞生三十多年来,让法学基础理论成为广大群众关心、思考和探索的对象,还只是刚刚开始。随着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民主法制建设迅速提上议事日程。普及法律常识以提高人们的民主意识渐渐成为人们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在此时刻,一大批中青年法学理论工作者和一些老一辈法学家,还有各社会科学理论工作者对法的定义、本质,法与社会、国家、阶级等关系,法的职能等开始多方面探讨,提出一系列更新法学理论的观点及新的研究方法,从而构成对传统法学观念冲击波,并已引起一定的社会反响。本报顺应潮流,在社会之声栏目内,努力反映和记录法学争鸣的不同声音。同时,为了在更广阔视野里记载法学基础理论更新前进的足迹,遂决定以法学风云录为总题目汇编1979年至今特别是1985年以来,关于法学基础理论的争鸣文稿。但遗憾的是这本书并没有编成,主要是特别约稿没有及时到位,同时也与资金尚未解决有关。这时,接到中宣部理论局王耀华来信:望速完成法学争鸣综述,如已有草稿也可寄来,我局拟在年终回顾1986年思想理论工作。根据要求,我写了《综述》,基本反映了八十年代中期法学理论大讨论的主要内容。下面就是这篇综述”——

关于法学理论更新讨论的综述

    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问题,即法的基本概念问题,长期以来没有谁公开提出与教科书上成为定论的不同观点。传统法学理论认为: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和工具,阶级性是法的唯一本质属性,法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这些也一直被当着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因而,当张宗厚(中国法制报政论部主任)就法的基本概念提出质疑后,在法学界进而在社会引起了强烈反响。随着全民普法的深入开展,关于法的定义、本质及职能等基本问题,出现了重新认识、重新寻找结论的趋势。人们将这种对法学基础理论的思考、探索的现象,喻为对法学理论的更新和对传统法学殿堂的一次地震

     形诸文字、最早提出不能再把法律归结为阶级斗争的工具的是周凤举(1980年法学研究),对传统法学提出异议的还有兰州李景毅(1981年兰州学刊:《法本论》)。几年后,对法学理论更新思考良久的张宗厚访问法学家张友渔,问到法的定义,张友渔说:法学理论必须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1985.1.31中国法制报)19858月,在北京市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会第一次会议上,张宗厚说:法不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不能把法归结为统治阶级的意志。1986年第一期法学发表了张宗厚《对法的三个基本概念的质疑》一文,于是围绕张文召开的讨论,使法学争鸣第一次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现象。正如北京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杜飞进在《关于法律性质的一点认识》中说:近年来,我国法学界不少同志根据新的历史条件,运用新的观点和方法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地思索和研究,提出新的富有启示性的观点,对我国整个法学理论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1986.9.19中国法制报)与此同时,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工人日报、中国法制报、瞭望、法制文摘及甘肃法制导报等数十家中央和地方报刊先后登载了讨论的消息和争鸣文章。这场讨论,是我国法学界三十多年少见的,其发展趋势是争论对于崭新类型的社会主义法制,应不应该有新的科学表述?如何使我国法学理论和研究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实践相适应?

    讨论中提出的法学新观念主要是:

    一、我国现行法学理论从五十年代沿袭至今。实质上抄自苏联维辛斯基对法下的定义,是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理论的组成部分。马恩原著强调的是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产关系的总和。一定的法是一定物质生产关系的产物。而在我国一直强调的是法的阶级性阶级统治的工具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从来对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法的关系涉及甚少,甚至不讲。今天,继续沿用和坚持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理论,显然不利于民主法制建设,尤其妨碍开放、搞活和一国两制的实行与香港基本法的制定。法应该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见法制导报1986.35--37期张宗厚《谈法的社会管理职能与继承性》、《张宗厚答本报记者问》);

   二、我国尖锐的阶级对立已不存在,法制却需要加强,说明法与阶级斗争并不一定存在必然联系。今天,法还有一定程度的阶级性,但已不是过去那种镇压、统治与被统治的整体对抗的阶级性。同样,阶级性不是法的唯一本质属性,社会性可以包括阶级性,从总体看,法区别于其它社会现象的质的规定性是:依赖于客观存在的社会性区别于道德的强制性。不同于一般习俗和习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体的规范性。

    三、张宗厚试图概括不同社会形态下的法律现象,法是由国家或社会公众管理机关(指无产阶级社会里拥有公共权力的主体)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强制力保证实行的,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定的,调整社会和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的总称。法的本质是一定物质生产方式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

    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张友渔说:广义的,即把原始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必须遵守的共同的行为规范叫做法律;狭义的,即专指阶级社会的法律。(人民日报1986.3.31五版《法学理论要更新——记张友渔和张宗厚一席谈》)

    四、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国家间,法律有继承性和吸收性。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事实上已经继承了资本主义社会的许多法制原则,如代议制民主、言论出版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今后,这种继承还会扩大到更多方面,因为法就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管理。

    五、我国法学理论研究必须进行一系列转变,应从实际出发,以改革法的定义为起点,建立科学的宏观法学和微观法学。以多维视野的方法研究法律现象,实现从对现行法律制度、党的方针政策的阐释和颂扬向科学分析的转变。(见陈守一对张宗厚的谈话及1986.4046期法制导报)

    值得注意的是,至今对上述观点的反驳和论争文章很少。孙国华在《简论法的作用和职能》(1986.7.27光明日报)一文中,笼统地指出:当前争论的所谓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问题,是把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截然对立起来的看法。光明日报1986.7.7 登载吴大英、刘瀚《法的阶级性以阶级斗争为纲是两码事》一文,认为今天阶级性仍然是法的本质属性和主要属性阶级性以阶级斗争为纲混同,势必不利于在法律领域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法制导报198641期刊载余沐的《法的阶级统治工具职能不能削弱》,认为在严重的阶级斗争事实面前,张宗厚的观点是脱离实际的有害的理论。

    目前,讨论正在深入。1986109--14日,十五所院校在江苏吴县举行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理论与实践研讨会1111日中国法学会在重庆召开法学理论研讨会;中国法制报、法制导报等报刊都为法学争鸣开设了专栏。

(《综述》上报中宣部理论局)

    关于这次争鸣,后来收入2016年精装本《甘肃省法学会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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