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法制现代化呼唤观念更新——苏玉田诽谤案沉思录》(1988年法制导报13期),这是甘肃第一起通过公开刊物发表关于诽谤他人而发生刑事自诉案件的文章,在发案地影响极大。由于这种类型的诽谤案在省内是首次披露,我们在先后6期一版对该案展开讨论,最后发表本报记者对该案评论式报道。全案报道与审理判决同步,使过去静态的或者马后炮式的案例报道格局得以突破。
这是一次关于人格、尊严的极有现代意义的民主与法制问题的讨论,人,“大写”的一颗字,其含义从古至今并不清楚。翻篇古籍,有哪些关于人的文字?封建社会及其影响,人分三六九等,就是同一等级也因种种因素而区分又分一个三六九!老百姓是社会中人言微轻、无足挂齿的绝大多数,由于几千年观念使然,这个绝大多数“人”从来自认倒霉,以说话为例:说不起话就少说,或者不说。不说,也许就少一项罪名;不说,也许得以逃过一劫。我的一位同事,在一场预定的“运动”到来后,采取了最聪明的办法——不说!事后多年,我遇见他当时所在单位领导该“运动”的某长,某长笑曰:本来内定有他一个,只要他说话,就有办法“戴帽”,谁想他来了个徐庶进曹营,硬是一言不发。现在听来如讲笑话,其实很残酷。问题在于,曾经或至今仍然企图打压和取消人之为人的“人”,并没有认识自己是怎样地扼杀和限制人的自由发展,其后果只有在历史的长河中才能发现和感觉。今天,到处可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二十四字,其中有“自由、民主、平等”六个字——值得我们每个人思考、反省、认识、实践。
人必须真正成为大写的人!
2018.1.6 兰州雪后
1988年第18期法制导报上,对甘肃首起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诽谤他人的文章后引起的自诉案,由本报记者作了全面报道。我在题为《一起诽谤案的冲击波》的报道前加了“编者按”——
最近,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我省第一起在公开刊物上写文章诽谤他人的自诉案件。S以笔名“苏醒”,在1986年第十期某刊物“警钟”栏发表题名《良心的忏悔》的文章,文中以第一人称“我”,“1983年毕业于某卫校护士班,分配到某职工医院妇产科”,“我是一个25岁的青年护士”,“不久前,我抛弃了第十一个恋爱对象,中断了近乎一年的恋爱关系。”文中回顾恋爱往事,“当我还在学校的时候,经人牵线,认识了一位在县机关工作的青年。”“我将全部爱情献给了他,答应了他提出的非份要求,丢掉了宝贵的贞操”。但,后来他“竟然以此为由抛弃了我”。初恋失败后,我想“男人们都是坏东西,他可以欺骗我,我为什么不能骗他们?”从此,“我谈一个,吹一个,玩弄他们的感情”。“去年九月,我院分来一批大学生,其中一个来自农村”,“成了我猎捕的‘报复’对象”,这个医生“能给别人治病,却治不了我的怪病——复仇癖”。最后,“我们分手了”,“我从别人欺骗我到我去欺骗别人,走过来一条什么样的路啊!我悔恨,我哭泣......”
苏醒的文章发表后,文中的“我”,以被告人S捏造事实对她进行诽谤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目前,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正对该案二审。这起诽谤案在当地引起极为强烈的反响。被告人S所在单位职工,在他们写的《情况反映》中说:人们对此案的议论“越来越热烈”,“同时,单位外的社会舆论波及整个县城,广大群众为之愤愤不平”。“S犯了什么罪?!”本报记者在该县采访期间,曾到处听见这样的质问。鉴于以公开书面文字方式表现的诽谤案,在公民视听中还十分陌生,因而有必要就此召开一次广泛的讨论,即使本报,也特别希望由此获益,以便在今后的编采工作中注意有关问题。
一起诽谤案讨论以来,由于涉及公民自身的权益,引起了众多读者的兴趣,其实对我这样办报的人何尝不是一次认识人格问题的机会。中国人长期以来从来没有从与生俱来的人权、人格、人格尊严、人格意志考虑现实问题,人——这个大写的字,从来没有被提升到与自身休戚相关的程度,通常在人格尊严受到不正当侵犯、被蔑视、被践踏总之不被尊重时,往往不以为然,说到为人格问题打官司,简直是天方夜谭!这一段时间,自己亦认真思考这个问题并以“本报评论员”名义写了讨论结束语——
使尊重人格成为社会公德
公开讨论苏某诽谤案,其反响犹如“一场冲击波”,人们集中而大量地使用了长期疏于使用的人格、人格尊严、人身权等法律用语,热烈而真诚地探讨这起诽谤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评论其中的是非、判断被告人行为的罪与非罪。表现了全民普法在纵深发展中,公民积极学法、用法的气势。正如一些同志来信指出:结合具体案例学法,是最形象的法制教育。而直接以法律意义上的人格,作为讨论的对象,对于增强公民意识,使尊重人格成为社会公德,无疑有积极推动作用。
中国封建社会法制最大的一个特征是,蔑视、践踏乃至取消人权,在封建等级制度和礼教的沉重压迫下,“人”只能取消人格意志、人格尊严,搞人身依附,屈从尊卑观念。人格权本来是与生俱来的、非财产的权利,如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发现权等,然而翻遍史籍,却难见它的足迹。今天,已非“旧时天气旧时衣”(李清照词),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否真正实现了在人格尊严上人人平等呢?
近年来,随着社会民主化的进程,出现了不少因人格受到侮辱、诽谤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为了维护公民人身权,受害者勇敢地冲破阻力,理直气壮地打官司。他们的行动唤起公众对人格及其法律地位的反思,如果没有尊重人格、维护人格尊严的新观念、新道德,何谈民主、自由、平等?怎么建立社会主义新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苏某犯诽谤罪,根本一点就在他不能尊重他人的人格,捏造事实以公开的形式达到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且造成很坏的影响。诽谤案,一般说是自诉案,这是因为只有受害人才最清楚受到损害的程度。许多为苏某辩护的同志,很少甚而没有从受害人的角度认识被诽谤带来的精神痛苦。苏的作品虽被刊物认为是“文学小品”,成为一些同志提出的“艺术虚构”不许“对号入座”的证据。可是该文中所谓的“虚构”,恰恰是针对特定的真人而虚构假事,在最易诋毁、丑化他人名誉方面做文章。既然苏文已经“对号”(写真人),受侵害的“真人”难道竟没有权利“入座”(追究作者的责任)?
一位读者在来稿中疾呼:“文革时期随意侵害人身权利的时代已成为历史,在加强法制的今天,取而代之的应是一个尊重人、尊重人格尊严的文明时代。”改革以来的成果是多方面的,不仅充分表现于开放搞活的经济领域;同时其中也生动体现在精神层面,例如广泛开始倡导尊重人格的社会公德。在改革进程中,今后仍不可避免地会有文明与愚昧的较量。每个公民都应该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人,应该抬起高贵的头,大步迈进尊重人格的文明时代。
(本文获1986年全国法制作品评奖言论三等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