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9.11法制导报3版,刊登我以本报记者名义写的《李京波在苦苦期待》,全文如下——
整整一年,河北定州农民李京波在甘肃张掖饱受“官司”之苦。8月24日,他又一次走进报社,亏了好心司机捎他这个没钱买票的人到兰州来。这回总算带来“一线希望”,取出一份张掖地区中院于8月11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由他代理儿媳上诉的案子被裁定“发回张掖市人民法院重审”。
记者请他详谈一年间诉讼的过程。
儿子李志辉车祸丧生引发连环案:1997.3.25,李京波的两个儿子——长子李志辉为自己在张掖市的灯具五金综合经营部进货归途,因车祸身亡,弟弟李志铅也重伤致残。祸从天降,给另外两个人反而带来机会,杨军,张掖市法院司机;魏建平,河北无极人,李的远方亲戚。由此带出两起案子。
先说第一起:李志辉在世时曾向杨军借债9000元(有帐为证)。1997.4.16杨军在其工作单位张掖市法院起诉讨债,债额成了13000元和2700元利息。起诉当日,市法院二人就直奔李志辉的门市部,在有关当事人不在的情况下,撬锁入室,当场将新进的货“执行”给杨军。市法院朱庭长按进价发票计算总值为25607元,当时却估价为14538.50元;一部新装电话价2800元,仅估850元。以李京波所说“欠债9000元”相抵,多执行达16607元。同时,法院查封李志辉门市部6个多月,为此李京波要为儿子承担房租10560元。1997.8.13,千里迢迢从河北赶到张掖的、李志辉妻委托的代理人李京波,到法院询问案情,“执行”的4个月间,李京波未收到立案、执行通知,至此才第一次见到“查封手续”,法院让李签字,事后发现签字时间却被改成1997年5月。开庭审理,明明是一人独审,判决书上写的是“依法组成合议庭”。一审判决归还杨军9000元,而对多执行的财产和房租损失只字不提。李京波不服,又交上诉费1110.60元。张掖中院审理说市法院“违法办案”“发回重审”。市法院重申“维持原判”。李京波二次上诉,中院这一次亦“维持原判”。51岁的李京波于1998.6申诉于省高级人民法院,至今尚无结果。
第二起案子:1997.3.26晚,魏建平以所谓“担心李志辉的财产受到损失”的理由,擅自将库房打开,用拖拉机拉出两车货,价值13万多元。李志辉妻对此起诉,要求张掖市法院判令返还。魏声称是“李志铅所托”,但李志铅于1997.12.27亲笔证明,根本没有也不可能“委托”,因为当时他在医院,“受重伤不记事”。这份关键的证明,张掖中院二审开庭竟然“失踪”了。事后追查系市法院一审审判员“扣押”,李京波说,魏建平非法侵占财产,我们申请保全,市法院虽然冻结了魏建平在张掖地区医院的私人药款13万多元,后来又裁定“解除对该项药款的冻结”,致使我们的13万多元财产流失。张掖中院对我们不服市法院民事判决(即否认魏建平侵占李志辉财产,驳回原告李志辉妻的诉讼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诉讼费7465元)的上诉审理后,认为市法院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且违反法定程序”,决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李京波代理诉讼若干“想不通”:儿子李志辉意外丧命后,连续被乘人之危攫其合法财产,两案均由张掖市法院一审,其中情节甚多,如杨军当天起诉当天就由他法院同事“执行”,且获得超值返还;审判员独审独判,照样以“合议庭”作出判决。关键证据不翼而飞,后查系审判员“扣押”。再如法官偷改查封手续签字日期等。执法人员如此办案?这是李京波第二点想不通;魏建平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事实清楚,市法院在原告经济拮据、代理人连基本生活费无以为继的情况下,限3天交诉讼费7000元,否则按撤诉处理。万般无奈,李京波不得不向地委领导反映,在地市几位领导过问下,法院总算未撤诉。为什么急于让原告息讼,这是李京波想不通的第三点;还有想不通的第四点、第五......不过,他认为应该想通的是“法律一定会还一个公道”。但他惧怕法院以种种理由拖延办案,一年来,这位心力交瘁的河北汉子,只为让不幸罹难的儿子讨个“清白”。期待与希望,是一个人面对不公正时抱着的精神支柱。执法者,请想想正在诉讼中艰难奔走的人们吧。
(附言)《李文》刊登,看去简单的民事诉讼,在张掖法院几起几落,不能结案。7月初,省检在广场大张旗鼓宣传人民举报制度十周年,李赶到现场,作为“积极响应”的“人民”,列入“前来咨询投诉人”,证明该项活动的社会效果。之后,李京波两次打长话给省检却都问不出名堂,只好再从张掖来兰。上次广场接待他的人肯定地说“材料转省法院”了,旋去高院,称“未收到”。中国的许多事往往以辉煌开始以冷清或曰虎头蛇尾告终。
法制导报登《李京波在苦苦期待》,实际批评了该地法院,惹起轩然大波。该院要求报社公开向他们“赔礼道歉”,否则将“法律上见”!后来竟由他们自己拟稿炮制所谓“陈仁川向张院赔礼道歉”一文,公然署名“陈仁川”,要报社刊登他们捉刀的这篇东西;省法院一位部门领导不仅参与所谓“陈仁川道歉”文章,还利用召开新闻座谈会,点名批评法制导报登《李》文。
报社汪澍对李京波说:“为你的事,陈老师受了多大的委屈!”我说:“连我自己有话也没处说。”这种现象无处不在,对人民群众(这四个字有时被某些人在某些时候提到吓人的高度)漠不关心,遇事无动于衷,冷漠、冷淡甚至冷酷的嘴脸,在各个机关都存在。
事实真相究竟是怎样的呢?《李》文是“来信来访”的第一篇,我考虑开设此栏目,是1998年社会上上下下对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呼声日高,来信来访数量急增,其中的确反映了一些司法不公的问题。报社从来访人角度看,法院工作应是一个新闻眼,通过投诉可以促进法院与投诉人(一般是当事人)的沟通,有利于尽快依法解决投诉涉及的问题。自然,刊登“来信来访”栏的稿件,并非投诉必登。须经选择,应有理有据,与法无悖。
那么李京波投诉的情况是怎样的呢?
李京波由河北来甘肃,为在车祸丧生的儿子李志辉善后,同时受儿媳成芬然委托代理两起民事诉讼——
1、张掖市法院司机杨军诉李志辉生前欠他13000多元债务,当天起诉当天即由他工作单位张掖市法院和物价部门的人员,在没有李志辉亲属在场的情况下撬开灯具门市部,进行“诉讼保全”,将货物交原告杨军保管,当场作价就是杨军所索债款数。李京波在此几个月后赶到张掖应诉,审判员独审独记,违法办案,被张掖中院发回重审。终审判决确定李志辉欠杨军9000元。李京波要求法院判令退还9000元以外超值的货物,李是在1998.6,向省法院提出申诉后到报社投诉的。
2、李志辉死亡次日,魏建平、李义同2人自称受李志辉之弟李志铅委托,拉走库存商品。李京波说被拉走货物价值13万多元,在张掖市法院开庭时出具证明,说李志铅根本不可能委托魏二人转运货物,因为当时他在车祸中受重伤,昏迷不醒。但这关键证据,张掖中院二审才发现“失踪”,经查系市法院审判员未附案卷中。后来,中院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处不当,且违反法定程序,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接到中院二审法律文书后,李京波再次来兰州告状,认为张掖市法院接连误判导致“拖案”,致使他一年多来四处奔走,渴望新闻单位讨回公道。
以上就是李京波数次来信来访反映的主要问题,在他上访两个多月后,我才写了《李》文。之所以写该文,首先是终于看到两级法院的法律文书,对市院违法办案有了确切的了解,判断李京波投诉基本属实;其次,从他多次投诉,看到一个外来个体户仅因突发车祸死亡后,其财产除认定的债务要归还外,其余财物等于一夜间一无所有。当地法院理应维护其合法权益却因审判失误,致使情节简单的民事案件久拖不决。对于靠告状寻求公正的弱者,法制报不能冷漠置之。
《李》文发表后,1998.9.30,张院寄来公函(时间是1998.9.28):“我们认为对所涉李京波的个别案件个别程序是有点问题,但《李》文部分内容失实”,为此,“邀请贵报派员来我院调查了解”。按历来处理此类情况的惯例,我认为应由张掖市法院先将认定“失实”的材料寄来,在“来信来访”栏刊登后,待全案了结,进行采访。奇怪的是,该院始终不肯以法院名义署名提供文字材料。为此,我对省法院一位部门负责人时某和张掖市法院的多次电话中请他们迅速写出书面材料,具体指出“失实”问题,无论是高院还是张掖市法院一直没有对“失实”说一字写一字。
1998.10.13下午,我同本报聘请担任法律咨询的老同志杜立革应高院杨巍之约,与张掖市法院经济庭王庭长等二人见面,在我反复请求下,王庭长才讲出“不实”具体所指,我再次重申报社的处理意见,为表示诚意,我说如果你们执意不肯自己署名写材料,我可以写一篇像《李》文这样的文章,反映你们的意愿,登在与《李》文同样的位置。结果王庭长当场拒绝,坚决要报社立即公开“赔礼道歉”,理所当然地被我拒绝。我与高院时某唯一的一次见面是1998.10.8,他承认“失实”内容自己也不清楚,之所以出面,仅仅是为了“调解”,“都是哥们何必伤了和气”,“弄到张掖起诉就不好了”等等。时某当时对《李》文及与法院的是是非非并不了然,但此人从开始就认定法院百分之百正确,连“失实”内容都不明了的情况下,却对张院说导报同意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张掖市法院用特快专递寄达一式两份材料,竟然捉刀代笔,不惜侵犯别人姓名权制造伪文书,让人难以置信却是事实。该文寄来前,时某11.18电话:“我去河西,在张掖帮他们弄了个东西,我让他们寄出来,都是一个系统的嘛,就这么解决得了!”他只字未提署了我名字及“弄了个东西”的内容。
1998.11.27,张院王庭长电话催问“我们的材料何时见报?”仍只字不提给我署名的事,我质问:“你们为什么署我名字?!”他说:“这是时某弄的,你直接问他。”1999.1.11下午,给时某电话问给我署名一事,他勃然大怒:“我严肃地告诉你,署名是你亲口说的,有人为证!”我愤而驳斥:“同王庭长见面时,我说可以由我写一篇如《李》的文章反映张掖法院的意见,但绝不是由你们代笔!更不存在向你们赔礼道歉!”时某喊:“好!那就等着打官司!”说完挂断电话。时某将我对王庭长讲的法院署名,歪曲为我同意由张掖代我“悔过”,如此不顾事实,暴露了法院队伍中某些人素质低下及“欢迎舆论监督”实则恐惧和反感舆论监督的心态。
这有事实为证——
张掖炮制的所谓“陈仁川道歉”写道:“《李》文极不负责地指责了办理该案的法官,给张掖市法院的社会形象及有关法官的形象和名誉造成了损害。”既然有如此严重的问题,张院这份精心制作的材料从头至尾并没有一处明确指出“失实”的表现,至于导致法院和法官的形象和名誉受到损失更没有列举任何具体事实。
张掖市法院在李京波投诉的两案审理中,从报社得到的材料至少可知存在以下执法中的错误及值得注意的问题——
1、杨军诉成芬然(李志辉妻)返还存单、借债纠纷案,这是李京波向报社投诉的第一个民事纠纷案。张院当场将“诉讼保全”的货物交原告杨军(张掖市法院司机)“保管”,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李京波作为成芬然全权代理人,从他的角度自然认为这是法院当场“执行”给杨军。张院至今不承认这一做法违法,强词夺理地说“没有地方保存,所以让原告保管。”他们炮制的文章对此一笔带过,只用“对所扣灯具进行价格评估后交原告保管”一句话,回避其错或者不认为有错;
2、一审开庭审理杨军诉案时“独审独记”,一人办案,这一违法事实已由中院指出,市院办了错案已确定无疑,而炮制的“陈仁川道歉材料”在已知违法办案一年多之后,仍瞒天过海,说:“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李京波投诉张院“独审独记程序违法”完全属实。由此可见,张院为自己的错误拒不认账,莫非连他们违法也要“陈仁川”“赔礼道歉”?!
3、李京波投诉的第二个案子是成芬然诉魏建平返还财产案。魏建平拉走库房货物,理由是有李志铅的委托书,而那时车祸中受重伤而昏迷的李志铅还在住院。李京波于1997.12.25庭审时提供了李志铅未曾委托魏建平转移库房货物的证言。既有同一个人出具两份委托书,法院却没有作“笔迹鉴定”,反而以“证言相互矛盾”为由“无法定案下判”,致使该案拖延3个月及至今无果。即使法院不知道世上有笔迹鉴定,为什么不找那时已经清醒了的李志铅本人调查,实在费解;
4、上说案件由中院二审,发现案卷中没有李志铅的证言,李京波认为这一关键证据系一审审判员“扣押”也是事出有因。张院对此解释:“这是办案人员误将李志谦(法院写此名,而李京波始终写李志铅)寄来的证明材料夹在其它卷宗。”轻描淡写,不以为错。王庭长在兰州当面对我说,那只是“新人不熟悉业务”而已;
5、还是上案,拉走库房货物的人除魏建平还有一人即李义周,张院一直不追加其为被告,这个法律上的“失误”不能不影响全案的审理,而对此,“炮制的道歉文章”含糊其辞。
此外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1、杨军拉走门市部货物,系起诉当天由张院请地区价格事务所派人到现场评估,价值总额恰与杨军自称的债额相抵(14538.50元),但判决结果是“令被告返还原告5000元国库券存单1张及借款4000元。”对超值返还部分却未提及,李京波认为“价格不合理”提起上诉,后又申诉,至今坚持这一观点。张院在“炮制的道歉文章”中自己提出对这批货物“重新评估”的处理意见,说明一年多前作价的可靠性连他们也没有把握。王庭长在兰州说:“估价是物价部门的事我们不过问。”难道法院无法鉴定“作价”的真实性?
2、“炮制的道歉文章”说:“魏建平、李义周二人将库房货物拉走,存放在地区收割机厂招待所”,那么只要到现场一看即知,法院为什么没有这样做?却“认定魏建平没有侵占财产”。既如此,何必为寻找魏建平、李义周大费周章。称“缺席判决又无法查明事实”,这就证明二人拉走的货物在哪里?是否侵占他人财产?张院心中无数,遂提出到“河北审案”。李京波人在张掖,地区收割机厂招待所也在张掖,两车货下落不明,岂非咄咄怪事?!一桩情节一目了然的案子为何弄得这般复杂,原因何在?
1999.2,张掖中院郝勇、王强来稿,在《非法转移他人财产造成损失,该赔》一文就此案明确写道:“1997.3.25,魏建平串通李义周擅自将经营部价值47600.80元货物转移他处”,经张掖中院提审此案“认定货物短损价值达12596元,故判魏建平、李义周二人共同赔偿损失12596元。”由此可知,张院在该案又一次办了错案。他们一直不认为二被告共同侵权,也不认为二人在财产主人罹难后,私自转移他人财产应承担法律责任。
3、张院办理两起并不棘手的案件,一审后均被中院发回重审,为何不汲取教训,反而在《李京波在苦苦期待》一文反映当事人的意见后,极力掩盖失误,斤斤计较《李》文是否百分之百符合他们认定的“事实”?张院给报社的公函,仅承认“个别案件个别程序是有点问题”。但综上所述,张院羞羞答答地承认“有点问题”的自我辩解不攻自破,不是“个别”而是全部两案都出现法律上的错误。对张院这种宽于律己的错误态度,不仅应该继续披露,还应追究造成错案的责任人的责任。
4、张院在舆论监督面前急于由他们自己树立“高大形象”,迫不及待捉刀署名“陈仁川”向张院自己“赔情道歉”,以造成两案审理正确的假象,这种口头欢迎实际抵制舆论监督的行为,正是当前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本来设置“来信来访”有难度,有风险,原属工作中摸索经验、不断改进的问题,况且《李》文引起张院的反响应该是正常现象,是非尚无定论,报纸完全可以运用此案深层报道,讨论值得注意的问题。《李京波在苦苦期待》一文发表前前后后,其中一些现象和问题无不发人深思。为明辨是非,为司法公正,为社会弱者送一份温暖,更为舆论监督的健康发展,本人决意使后续报道有公正的结论而努力。
1999.5.25,法制导报头版刊登我写的《李京波苦苦期待有结果 重审撤销张掖两院两决定 申诉人成芬然获赔29127元》,而不是张掖市法院苦苦期待的所谓“陈仁川”向他们写的“赔礼道歉”。张掖市法院制作“署名陈仁川”向张掖市法院自己“道歉”的文章,想想都荒唐可笑,然而却是制作者自以为得意之作。为什么在全国法院积极支持舆论监督审判工作的大环境下,张掖市法院会有如此幼稚又如此自我标榜的举动?至今还是一个问号!
下面是报道全文——
李京波苦苦期待有结果
重审撤销张掖两院两决定
申诉人成芬然获赔29127元
本报讯(记者陈仁川)河北省无极县农民李京波作为儿媳成芬然的委托代理人,在我省张掖市为处理车祸丧生的儿子李志辉所遗债务和财产,全权代理有关民事纠纷。记者曾于1998年9月11日在本报3版“来信来访”栏就他多次来报社反映的问题写了《李京波在苦苦期待》一文,该文中李京波涉及的第一个案件,已由张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1999年4月30日作出决定:一、撤销张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88)张中赔字第2号赔偿决定;二、撤销张掖市人民法院(1998)张法确认字第01号决定;三、张掖市人民法院赔偿成芬然36种商品原价款25607元。未及时交付门市部2个月房租损失计3520元,两项共赔偿29127元。
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查明,1997年3月25日,李志辉外出拉货途中车祸身亡。张掖市法院司机杨军为索回李志辉所欠9000元借款,于1997年4月16日向张掖市法院起诉,“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志辉死亡之后遗留在张掖的财产予以查封保全”,但杨军并未要求扣押,市法院裁定扣押是不妥的。市法院工作人员邀请张掖地区物价所工作人员到场撬锁进入李志辉的灯具门市部,列清单登记了36种商品,在“扣押裁定未送达当事人,且杨军与成芬然纠纷案还未审结的情况下,市法院就委托物价部门将扣押商品作价交给杨军,其程序均是违法的,因此,物价部门的评估鉴定也属无效。市法院扣押的商品仍在杨军处,鉴于时隔两年,无足够证据是原扣押物,赔偿请求人成芬然、代理人李京波也拒绝接受返还原物,市法院应承担按商品价格赔偿的责任。”
李志辉的灯具门市部因停业造成的房租损失,由于代理人李京波1997年8月13日由河北来张掖后,市法院同年10月13日才交给他门市部钥匙,市法院应承担这期间的房租损失。
重审认为张掖市法院1997年5月7日和张掖地区中院赔偿委员会1997年12月17日作出的赔偿决定,部分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16条第1项、第28条第2、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第23条作出前述决定。
【附言】我亲历的这起新闻纠纷,尽管最后证明自己所做都合理合法,坚持以正确的新闻舆论为弱者讨回公道,并监督法律执行者维护法律的严肃和公正。但事实上,“捉刀代笔的某些人”都没有从中吸取教训,他们无人认错,更谈不上因此承担责任。现实中往往如此,回头看过去的许多铁定是错误的东西,其后果也十分严重,却并没有人出来检讨所作所为,更莫谈勇敢地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他们最多大模大样地一言以蔽之:“那是上面的意思”、“我们没有办法”、“组织决定嘛”、“此一时彼一时”云云。个人和具体的责任单位则溜之大吉,而且都振振有词!我们似乎看惯了这类把戏,无奈地笑笑而已,然而我们——所有希望拥有正义、公正、公平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善良的普通人,想起来多少会有失落感,因为这不应该是我们维护和追求的结果!今天无处不在的张贴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4字,我每天都看,记住了每一个字,我真诚地祝愿我们的国家、我们的人民,每日每时地在24字照亮和落实的生活里。如同海子的诗——从明天起,做一个幸福的人!面对大海,春暖花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