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报道主要起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绝不是偶然的。从一九八三年严打以来,案例报道不仅在法制报刊,也在许多社会报刊上占据显眼地位。上穷碧落下黄泉,古今中外皆涉及,成为一种社会性的精神需要,这本身就是值得注意和剖析的社会现象。尽管许多非法制类报刊都极力用案例吸引眼球,追求趣味性、商业性,所谓卖点。但法制报刊则必须是严肃的,有明确的思想性,有鲜明的宣传法制色彩。法制新闻主要表现手段是案例报道,同时这也是司法审判新闻报道的主要内容。案例报道所以能够肩此重担,是其内容和形式决定的。
案例中的事实,是已经发生(有的未全部结束)的刑事罪错或民事纠纷记录,绝大多数可以说结结实实地划上了句号。最后归于库房,如同一卷卷“死亡”案卷,贴上封条。刑事案卷中记录着社会阴暗面、犯罪者的畸形心态以及消极的人际关系,这类负面信息往往随着“死亡案卷”的销声匿迹而隐没以至消失。无以计数的这类社会文字材料,仿佛骨灰盒,深埋着一个个被隐藏的黑色人生。可以说,全国各地的如此档案室里,是个压缩了的隐秘的人生世界,字里行间渗透着现实的、社会的、时代的关于罪恶、扭曲、邪念以及丑陋的凝结沉淀。对这样过去式的阴暗的人生卷面,自然颇有神秘感,人们自然地对其产生强烈的探知心理。了解他们,其实正是了解不同时间的真实的社会,不过是从那些罪错者的经历中认识罢了。
案例报道恰恰能充分地有效地满足人们的知问心理,又可以寓教说法为一体,达到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公开终将“死亡”的隐秘的社会档案,让人们从而看见真实存在的阴暗面,与光明面对照,有利于真正展开社会全貌。真善美须以假丑恶陪衬。丑恶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可避免地难以预料地不时发生,生活不是笔直的人行道,本应让人们对世事的认识复杂些。事实上,将社会的复杂性、多样性告诉读者,大众的感受才更加实在,更多一些理性,摆脱将好与坏绝对化的痼疾。案件始终是人们不容易忘却的过去了的关于罪错的社会档案,了解历史发生过的案件,作者大可与现实对照、研究,努力让笔底有深度、有厚度、有历史感。
案例——扭曲人生的写照
案例是什么?我以为是不易被人们知晓的越轨行为和扭曲的人生纪实或者写照。对于公检法等办案部门,局外人无不有神秘感,特别在某些特定时期,作为执法者俨然与社会公众有明显的距离。即使开放时代,在破案、审理及全案归档的过程,也仍然不会公开到透明。可以说,案件档案属于禁区,一般人根本无从了解,报刊也只是公开审理后确定的事实。
多年来,歌颂光明面,用一种的语言、写一样的文字、作一致的评价,一些人很自然地将案例中必然出现的负面内容视为丑化社会现实;同时政法中人往往害怕因此泄露所谓秘密。因而,多年间人们不能了解社会犯罪的状况和涉及的负面问题,以致让人天真地以为犯罪不过是是个别的、偶然的、孤立的现象,更有人否定其存在的社会根源。一说犯罪,一言以蔽之:阶级敌人兴风作浪。十年动荡后,人们才有了可能睁开眼睛,渐渐认识犯罪问题有着深刻的社会、思想、文化的背景和原因;同时,我们也有了充分运用案例说法和剖析社会问题的机遇。
由于,犯罪率上升,其中青少年越轨和犯罪问题突出,并且犯罪向几乎一切领域蔓延,越来越引起全社会关注。“狼来了”,绝非外婆煞有介事的吓唬。“狼”在敲门,而且“狼”真地进来了!一面是民主、和谐、富强、建设;一面是侵权、破坏、掠夺、毁灭。我在法制报工作期间,真真切切地感觉到社会上犯罪问题的严重性。由是,案例报道自然而然地成为法制宣传中防“狼”打“狼”的一个有效武器。
犯罪,永远有其隐蔽性,人们即就是眼见犯罪行为或后果,也仅仅看见一种外在表现,全部内情、原因,案卷材料也未必能悉数记载。这是因为对犯罪的心理探秘,一直被认为是社会学、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对象。罪犯是人,七情六欲,有着丰富的内心世界,有着不同的灵与肉的搏斗,各有其人际关系的矛盾纠葛,有着人们想象不出的作案动机。生活有多复杂,他们就有多么复杂的内心。当我们翻阅沉睡的案卷,里面静卧的一个个犯罪者的灵魂(当然还有其他案件涉及的无罪和有错的人),都让人不由自己地产生一个个问号,他们为什么犯罪?为什么发生这样的罪恶?
法只能限制犯罪者的自由,却不能消除其灵魂的躁动、不安、紧张和冲突。刘庆邦的小说《走窑汉》中,马海洲因为支书张清奸污其妻,用刀捅张而坐牢,出狱后,影子似地跟着已被开除党籍的张清,令张无时不刻感到威胁。马让妻一次次回述被奸过程,然后二人抱头痛哭。但正是这个马,在煤窑救了张,当张提了酒登门道谢,又被马骂走。后来,张自杀,而马妻也自杀。小说将人物内心写得非常复杂,让人无法完全解释得清楚;读者则需要这样的解读,从而获得理性认识的提高。这其实也是我们深层次地写犯罪心理、行为,以认识社会、人生复杂性的需要。
法国文豪雨果的诗云:
我们从来只见事物的一面,
另一面沉浸在可怕的神秘的黑夜里。
他认为人具有两面性。人类受到的是果,而不知道什么是因。所见一切短促与即逝。人要知道因与果,苦于时间的短暂,往往只能留下遗憾。所以人们不懈地探知真相。每个罪错者的行为,通常被看见的是直接表现的结果,而探知其产生的原因却并不容易,所以可以这么说,每一案件都可能是个“谜”。写案例报道,如果比读者高明一点,应该是不但写出那个“果”,更能够极力写出产生那个“果”的“因”。实质上是将“沉浸”于事物另一面的“神秘的黑夜”解谜似地亮相,只缘身在此山中(果),不识庐山真面目(因),也有此意。案例报道应该让人们包括罪错者自己认识“庐山真面目”。公开隐蔽的扭曲的人生真相,是为了让人把握、对比什么是真、善、美的人生。让“尘封的”案卷经过剖析公诸于世,意义也在于提倡正常的幸福的生活,抑制犯罪,减少犯罪直至消灭犯罪。
写作时,尽管面对的是犯罪和罪犯,但前提是写人,要将罪错者明确地当“人”对待。是犯罪的人,是人的犯罪。这样才能从人的角度,挖掘和认识他们是怎样走上犯罪道路,何以做出不堪或者难以解释的种种行为。有志写作案例报道的同志,都先要问自己,我了解所写的对象(罪犯)吗?希望大家回顾办案中的感受、所见所闻,写出其要点,归纳分析,思考和得出结论,从中选择可写的案件、类型等。同时回答为什么这样选择,目的是什么。
案例——经过评价和剖析的案件
案例是经过评价的案件,是关于光明与黑暗、真善美与假丑恶对比剖析的涉法事实。一般说,刑事案件本身就是人成为恶棍后的丑恶表现史,是恶的舞台,是一个人或一群人背离社会行为准则的活剧(丑剧、闹剧、悲剧)。
有的人反对公开案件真相,来自这种顾忌。他不明白,案卷中呈现的恶的形象,实际是与社会的善相冲击的一种畸形表现。这首先涉及社会何以仍然会有如此多形态的犯罪及广义上的越轨?社会何以有如此多的安全漏洞?这需要我们理性地剖析、评价案件,从中探知其规律、趋势,但必须清醒地认识,仅从案件本身还不能完全找到答案。
当前,青少年犯罪问题严重,最容易让人从案卷中发现善恶的冲突,思考他们犯罪的原因。青少年犯罪、经济犯罪,是当前和今后案例的主角,过去法学界及政法界和社会上许多人,简单地以“四人帮”毒害为根源,随着时间推移,才知道这是一种肤浅的见解。在商品经济大潮的波澜起伏中,人际关系发生剧烈变动,追求物质利益渐成许多人信奉的功利实用的价值观,同时各种社会性漏洞的存在,导致出现“社会综合病”,如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而且其犯罪类型也不断翻新,女性性犯罪、黑社会型群体犯罪等。有的女青年甚至主动寻找刺激,填补内心的空虚。她们一些人从案卷看,并没有受到黄色刊物音像的影响,出于青春期的想入非非和日常无所事事而至于出轨,无人格尊严可言。对这类性犯罪的评价,让人看到社会存在各种无人关心的死角、被遗忘的地方,而那些社会面却有不少由某些人随心所欲的自由王国,也就是我们未曾管理和留意的“盲区”。观察青少年及经济犯罪,最能够反衬我们的工作存在的问题。为什么可以靠着行贿打通各种关节?为什么一个年轻女子可以不动声色地贪污几十上百万元?为什么一个文化低下的骗子能够畅行无阻?为什么有的女人被拐卖找到后又不肯返家?
从系统论说,社会是个大系统,包括极其复杂的许多系统体构,大系统中有小系统,这些大小系统间存在直接的、间接的、明显的、潜在的、本质的、非本质的、相对稳定的、变动不居的多种多样的联系和制约。(《青少年犯罪综合治理概论》)青少年问题涉及社会大系统,但作为小系统或社会学系统,写他们的案例就要考虑他们具体的生存环境。人际关系、家庭、学校和各种可能影响其心理的因素,分析究竟在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只有提高一个个小系统的防御功能,才可能增强社会母系统的抗恶惩恶能力。大量案例表明,犯罪的青少年其具体的小环境与大环境的状况大相径庭,客观上如家庭影响,父母离异后来往人群的影响、文化素质(如家中不时有人送礼,这家子女往往养成看送礼轻重而待人,没有送礼的,一个女孩竟然故意用扫帚将灰尘扫于客人面前)、恶的互溶互长、婚恋、经济状况等。主观上,如个性、精神状态、信仰、性别、年龄、爱好等等。一个越狱犯死刑前,讲了一夜读过的书,全是外国名著,思维清晰,只是错把中国当外国,不明白自己活在社会主义该怎么活。我想倘若公开他的思想过程,可能是深刻的反面教材。社会让人选择善(光明),我们的舆论环境正是如此。然而,那些犯罪青少年恰恰反其道而行之,为什么?每一个案例都在这样问。目前社会有种以物质利益和实用功利为人生价值的浮躁感,人人不知所以,无形地影响着许多青少年,他们追求欣赏炫耀的正是这类东西。“今天的快乐今天有,谁管明天是与非。做人要做风流人,做鬼也做风流鬼。”没有信仰,没有驱动力,“不知道什么叫思考,不知道什么叫有头脑。”所以,案例报道的目的,也在于以案说法、以案说理,人们应该有怎样的正确的信仰,有怎样的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可见,案例必须是作者有目的的选择,进行剖析,加以评价,绝非为揭露而揭露。案例不应该纯自然的呈现,照抄案件过程及结局,不能真正说明恶的发生原因和由此产生的思考。犯罪者,我们首先要当一个人对待,展开案例,告诉读者丑恶是如何具体由罪犯(人)实现的,他们不是僵化的概念的罪犯,而是一个个犯罪的人。
莎士比亚在《皆大欢喜》中写有一段台词:
全世界是一个舞台,
所有的男男女女不过是一些演员。
他们都有下场的时候,
也都有上场的时候,
一个人一生扮演好几个角色......
虽然没有必要,在案例中完全写出各自扮演的角色,但作为“罪犯”这个社会角色,仍必须从人的复杂性着眼。犯罪这一社会行为,犹如在社会舞台上向观众演出。由于审案与结案,并不注意或者注重作案人行为中的许多细节、偶然性和他们的心理活动。因此,我们写作案例,可以看作是审理终结打句号后,又一次揭示案件发生原因及犯罪者包括心理活动在内的行为,是新的意义上向社会解剖和宣传的开始。案例可谓是这里是终点,这里是起点。沿着犯罪的轨迹,犯罪者的足迹,找到犯罪的各个环节、联系、心理,这个写作过程相当于是对一个个犯罪者灵魂和细节的再审讯、再分析。当时怎么想,为什么这样做?提高到社会学关心的高度。
案例就内容而言,大量堆积着社会垃圾和社会弊端,那么通过案例能否树立正面形象,显示正义的力量,表现法律的尊严,能否给人以光明战胜黑暗、真善美战胜假丑恶的总体印象?也就是说,能否化腐朽为神奇,正面歌颂光明?关键是作者如何剖析、评价案件。所谓评价,是社会评价,即对案件本身、罪犯行为的批判与分析,从中提出其社会价值,估量其社会意义。案例集中了负面的东西,但与负面交锋其中一些则是善恶、美丑搏斗的结果,是光明面的折射。有不少法制报刊写的案例报道,其中就有通过与恶斗争写正面形象的典型案件。有启事云:“征文内容主要通过各种具体生动的案例,反映法制建设的成就,执法人员依法办案、廉洁奉公、刚正不阿的品格,以及广大群众学、用、护法的典型事例。”完全从正面写执法者和人民群众面对违法犯罪而展开斗争的心态和行为,这也是法制新闻中的新生面,使案例从单一写扭曲的人生越轨,拓展到同时也大写与其对照的、同犯罪斗争的社会行动。
关键是找到最佳交叉点——视点,才能反面文章正面做,才能写好正面形象。解剖与评价是一致的,但评价的深度和新意(视点)决定了解剖的力度。每位作者在动笔前,一定要想一想,自己是如何评价这个案例的,想想究竟为什么要写,写什么最有价值。如同照相,问问是否调准了焦距、光圈。希望大家为写出让读者满意的有新意的案例报道而勤奋努力。
案例报道的价值与效应
否定与轻视案例及其作用的人,往往孤立地将案例中不可避免的社会负面夸大、渲染,不懂得社会事实上正浓缩于案例之中,问题“不可避免”也不应回避。与其惊呼发案率上升,莫如寻找对策,采取行动。许多人虽然活在现实中,其视线所及却有大大小小的“盲区”,但他们自己对此并无意识。而案例则如照向各个角落的探照灯,让人看见视而不见或者未曾引起重视的生活面。案例既有认识价值又有社会价值。
社会学研究人际关系,是人际领域的人文科学,直接以人和社会为对象。案件中呈现的主要是社会与人之间畸形化的结果,是社会进步必须自我克服、战胜的阻力、障碍。案例形象生动真实地展开犯罪内容与形式,能够深刻具体地让读者看到社会与个人、环境与个性的广泛而不可分割的联系。犯罪者有个体、有群体,但按类型都归于某一群体如盗窃、杀人、贪污、抢劫等等,既要作群体性分析也要剖析个案个体,告诉人们犯罪绝不是孤立、个别、偶然的社会现象,它总会与社会存在的某些弊端相通或互为表里。当社会浮躁,以追求物质占有、享受为目的时,经济犯罪之潮必定汹涌。
案例说法的作用不外以下几点:
1、警觉(钟声)
2、启迪(思考)
3、类推(联想)
4、审美(析丑)
5、却邪(扶正)
通过对犯罪的独特反映,启发人们提高社会道德感、责任心,培养高尚情操,增强法制观念。又如说,可以激发人民群众与犯罪分子斗争,推动社会风气好转,也就是化腐朽为神奇。
从法律社会学、犯罪社会学角度,案例有认识价值,犯罪群体、个体具体形态寓于案例之中。形形色色的犯罪侵犯的客体尽管不同,但共同地都是反社会行为。主观上正如恩格斯说:“蔑视社会秩序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英国工人阶级状况》)。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罪犯生产罪行......生产刑法,生产全体警察和全部刑事司法、侦探、法官等等......单是刑讯就推动了最巧妙的机械的发明......还生产艺术、文学甚至悲剧;罪犯造成了令人不安的紧张和动荡......因此它就推动了生产力......如果没有小偷,锁是否能够达到今天完善的程度?如果没有假钞,银行卷的印刷是否能够像现在这样完善?犯罪使侵夺财产的手段不断翻新,从而也使保护财产的手段日益更新。”说句笑话,执法者就是为犯罪者服务的,罪犯是一种特殊的生产者。他们是侵犯社会秩序的“生产者”,是社会动力的负作用力。试看无论哪个案件中的罪犯不都有如此共性吗?罪犯和犯罪是一种物质性的存在,不断消除同时又不断滋生。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罪犯,是真正意义上的罪犯(同反封建、反资本主义秩序对比),他们逆社会进步而动,这是法制新闻的案例报道源源不绝的原因;又是写作案例必须把握的基点即必须揭示今天犯罪的共性。
甘肃法制导报刊登的《斧底葬青春》,最初作者站在同情女罪犯的视点上,她杀了妨碍她转干、过城市生活的老实忠诚的丈夫,强调其不得已而为之的人情味,却不明白她故意杀人的实质是破坏正常的秩序,是社会不可容忍的行为。罪犯的个性表现于:侵犯和破坏的是什么样的社会秩序,也就是她的犯罪行为是从怎样的一种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中表现的。每一个案例都可以由罪犯的个性洞察犯罪的共性,于是个案就有了典型意义。读者看到的案例,应该是由此及彼的通途,犯罪者是怎样的一个人,他怎样犯罪,为什么犯罪,他的犯罪对于社会“生产”了什么?他同社会、同其他人有什么关系?经作者评价、剖析,于是公开这一社会档案,如同“起死回生”,成了具有一定认识价值、社会意义的教材。
社会学强调研究每一种社会表象的形态,个体与群体的具体形态。费孝通《江村三访》,就是由一个农村分析一个可能联系的社会。案例写作应有此直觉的目的,这种目的越鲜明,其社会价值就越大。人们愈能清楚地看见犯罪者的群体、个体形态内容、表现形式、成因。就愈能明确怎样抑制、控制等类型。但案例毕竟以阴暗面为基本表现内容,其不利于社会消极影响也不容低估,出现以案猎奇、为案而案,商业化气息,不能产生良好的信息反馈。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提出一个现象,这类案例传播快,模仿性强,因为恶无须自我克制且满足官能刺激、物质享受,他们往往对输入的信息负反馈。如一处蒙面入室盗窃,可能出现多处模仿的蒙面入室,称之为“佐罗作案”。开放以来,社会信息丰富、繁杂,青少年有的从负面接受,出现正不压邪、盲目追求时髦、哥们义气等等群体至上的心态,走向犯罪。
案例也是一种社会信息,所谓社会信息,就是一种可以超越个体的社会意识,不受时空局限,一旦入心入脑,可长期保存,如同记忆。又可随时输出,表现为个人某种意图、行为。也可潜入脑,终生也得不到输出的机会(如成功欲、婚外恋、报复欲)。社会信息一经输出变成个人行为,则称为“效应”。社会信息一旦输出变成个人的行为,则称之为“效应”。某农村一女子,因为杀人判刑。她最初产生杀人动机,是一次与女友聊天,女友随意说起一起案子,女人用药物先令男人晕倒再动手。说者无意,听者有心,后来她果然使用这个手段。一惯偷,反复琢磨从书报电影看到的作案形式,成为自己的下手方法。新闻中讲国外劫机,国内就有人模仿。各种形式的信息以社会意识存在、传播,有无数的可能进入任何人的头脑;但绝不是人人都会产生负面社会效应。事实上,犯罪者永远是少数人,就是这样的的少数人,给全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
社会信息的发生和传播途径复杂,可以说人之足迹所至的一切地方,只要有人际间交往,同时就有信息交流。青少年的来往,显示群体性、横向性,更多发生于平辈之间。“谈”,就是信息交流,一起下馆子、打游戏、逛马路、看影视,相互无所不谈。一些人作案,许多就是在聊天中交流信息而成“效应”。女犯说,她们“谈”的大多是穿金戴银,化妆追星,男女关系;男犯所“谈”,吃喝玩乐,哥们义气,互存信息,一有条件,信息产生效应。
直接效应或即时效应,如一高中生看了十多分钟黄片,转身去女厕所按倒一少女。间接效应或延迟效应,事后连自己也忘了到底受到哪种信息的影响。这种效应表现为时空上的连续性、持久性,渗透不易觉察。如江湖义气,青少年未经过封建社会,但崇拜绿林好汉式的哥们义气,结拜拉邦。影视书籍表现的此类生活及现实存在的封建残余,经文化传播将其作为信息输入青少年头脑,形成潜在的心理和意识沉淀,一当有了机会,就会实现不正确的输出,走上越轨歧途。如采取激烈的逆反行动,就是犯罪。一些青少年虽积存错误的不正当的信息,却没有做不利社会的事。这是由于个人对社会信息具有选择、清理和正面评价的能力,通过学习、修养,在良好的社会环境中对社会信息的输入作了正确处理。
社会信息是客观存在,不可能硬性消除、限制、回避,既然如此,又该如何?在一县城,我看见青少年无所事事,只好在路灯下打台球,却遭联防人员干预。几个青年问,你们让我们能够玩什么?他们无语。这是物质上的消除,而信息是如电波似地,看不见摸不着无处不在。社会应该也必须为青少年提供健康多样的娱乐和学习环境,这个大环境的问题,实质上在许多地方都无人问津。书报是给人看的,案例自然也是让人看的,尽管我们希望写作案例有一个正确的出发点,经过作者正确评价和剖析,但任何事仁者见仁,淫者见淫。报道抢劫,本身属于社会信息,也有人看别人这么干,他也这么干。至于写而不当,猎奇地写案件,那就更是将信息转而为负效应,无异于犯罪!
世上万物,往往利弊同在,关键在于择善而从之,这是我们写作案例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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