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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笔】关于法制新闻案例写作的三次讲课

发布日期:2021-12-15  查看次数:5416 来源:兰州  作者:陈仁川

 
 
 

    19883月,公安厅通讯员培训班邀我谈办报体会,看见那么多期待的目光,自己竟有了冲动,脱口而出,说:法制新闻核心就是案例,为什么呢?案例中的人和事无不生动,最能说明法制与人生、与生活、与现实等等具体的社会内容并由此思考各式各样的问题,让人们从中汲取教训或得到启示。为了讲好这几天课,写了提纲《这里是终点,这里是起点——案例及其思考》。

    一、案例热的文化背景——普法中的求知欲、法制新闻的探知使命、多侧面地提出问题和回答问题。

    二、案例是什么?公开的社会档案、越轨行为的纪实、经过评价和剖析的案件。

    三、案例的价值及社会效应(信息反馈)。社会学意义上的群体、个体具体形态;越轨的内容和社会公开及潜在的矛盾冲突;案例宣传的利与弊;案例与法制文艺。

    四、案例的客观标准:真实性、合法性、社会性。

    五、案例形式类别:分判式、通讯式、文学式、综合式。高层次的案例特点:思考与哲理;提高读者的案例观念;新的案件类型、新问题。

    六、案例写作的出发点和方法:奇与巧,细节与场面,偶然与必然,心理描写,语言与造意,标题与尾声;需要发现、创造和多学科思考,以人的生活轨迹、命运为主线。

    同年6月,参加全国法制记协在黄山市召开的全国地方法制报刊案例研讨会,40家法制报刊的老总分别以他们写得准确、生动、通俗、健康的案例说明所取得的社会效益,进而肯定了案例报道在法制新闻中的作用和地位。我根据上面的案例提纲、结合《法制导报》较成功的案例报道作了重点发言。会后,在《法制导报》上,以本报评论员名义写了评论:《案例报道要更新观念》:今天的读者已不满足于案例仅仅是知道的、已经打上句号的社会档案,还进一步要求法制新闻工作者从中准确地提出并正面回答形形色色的案件所呈现的社会问题,从而引导读者一起去认识和把握其规律,寻找发生的原因和对策。”“这要求我们的案例报道应有新的突破,也就是说,要有新的案例观,以适应广大读者的知问心理。”“首先,案例报道应该参加社会舆论的行列,在干预生活方面发挥作用。”“其次,案例报道有必要采取与案例审理同步式的表现形式。”“第三、对已经成为静态的社会档案即业已归档的案件材料,应该从新的视角、新的现实需要出发,挖掘其中给人启迪的东西,使案例报道充分展现案件的社会内容社会问题及其教育意义。(评论发表在中国法制报内部刊物上)

    1994年,省高院举办通讯员学习班,我是讲课者之一,3.16--19共四个上午,参加的人来自全省各地法院。那时也写了提纲《法制新闻写作》。

    一、什么是法制新闻?

       法制新闻的特点、作用及探知使命

       多侧面提出和解剖社会问题——从社会学角度观察

       法制新闻写作的目的和使命感

    二、案例报道是法制新闻的主要表现手段,也是法院审判新闻报道的主要内容。

       案例是什么?公开的社会档案、越轨行为的纪实、经过剖析和评价的案件。

       案例报道要更新观念

    三、法制新闻(主要指案例报道及其评论)的写作过程

       作者面对法律事实(材料、案件)会想到什么

       客观标准:真实性、合法性、社会性。

       发现与立意是写好法制新闻的前提——主观的条件、文化素质。

       以人的生活轨迹、命运为主线。

    四、叙述方式即法制新闻这一社会语言的表达形式,可分:通讯式、文学式、综合式、分列式;         高层次的案例报道注重思考与哲理

      叙述方式——按案件发生过程如实道来的顺序式;按作者思考突出重点的跳跃式(顺述、倒述、述议相间);按问题叙述的分列式等。

      结构上的纵深与并列

      隐性宣传、言之未尽时辅以显性宣传的言论、画龙点睛。

   五、主题、取材、角度

     主题——集中、鲜明、深刻。

     取材——选择的具体化,社会意义,普遍性、闪光点。

     角度——创意,求新,化腐朽为神奇,抓特点、新类型、新动向、新问题,有自己新的追求。

   六、表现技巧

     案件内外人物、语音、心理描写、细节与场面、偶然与必然、奇与巧、开头与结尾、抒情与议论、大标题与分段标题。

   七、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

     写作须考虑与社会、读者的关系

     案例报道中阴暗面及社会效应

     犯罪与文明的关系

     对隐私、机密的回避

     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

     1994.11.18 省人大《人民之声报》在白银办通讯员学习班,我与省文联书记谢富饶同去,他讲散文写作,我还是讲案例报道,晚上讲了两个小时,讲了一通人、法、社会的关系。写作的起点首先是观察、理解、感受生活,注意人与人的关系及变化。讲案例,从人的角度看犯罪,谈写作的真实性。最后要大家从浮躁中走出来。希望有志写好案例报道的,日常应该——

     1、将感兴趣的案件排列出来,挑最想写的,说明为什么作此选择。

     2、在审判工作和看卷中,就犯罪与民事纠纷问题思考最多的是什么?分析其特点。

     3、写一篇案例通讯,对开头、结尾、标题有哪些考虑?在修改过程中是否对主题有新的认识?       4、写一篇最难忘的审判或关于案犯、当事人的文章。

     5、坚持写案件笔记或日记,编排案件索引目录备用。

    政法系统对法制新闻通讯员的培训,意味司法工作主动与大众传媒更紧密结合,充分利用新闻,树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公检法形象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方面。然而,法制新闻尽管早就亮出旗号,至今却找不到一本写法制新闻案例的著作,甚至很难搜寻到专门论述的文章。说明法制新闻及案例仍是一个待探索、尚未完全成型的新闻领域。

    案例报道主要起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绝不是偶然的。从八三年严打以来,案例报道不仅在法制报刊,也在许多社会报刊上占据显眼地位。上穷碧落下黄泉,古今中外皆涉及,成为一种社会性的精神需要,这本身就是值得注意和剖析的社会现象。尽管许多非法制类报刊都极力用案例吸引眼球,追求趣味性、商业性,所谓卖点。但法制报刊则必须是严肃的,有明确的思想性,有鲜明的宣传法制色彩。法制新闻主要表现手段是案例报道,同时这也是司法审判新闻报道的主要内容。案例报道所以能够肩此重担,是其内容和形式决定的。案例中的事实,是已经发生(有的未全部结束)的刑事罪错或民事纠纷记录,绝大多数可以说结结实实地划上了句号。最后归于库房,如同一卷卷死亡案卷,贴上封条。刑事案卷中记录着社会阴暗面、犯罪者的畸形心态以及消极的人际关系,这类负面信息往往随着死亡案卷的销声匿迹而隐没以至消失。可以说,全国各地此类档案室里,是个压缩了的隐秘的人生世界,对这样过去式的阴暗的人生卷面,人们自然地对其产生强烈的探知心理。了解他们,其实正是了解不同时间的真实的社会,不过是从那些罪错者的经历中认识罢了。案例报道恰恰能充分地有效地满足人们的知问心理,又可以寓教说法为一体,达到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真善美须以假丑恶陪衬。

    案例是什么?我以为是不易被人们知晓的越轨行为和扭曲的人生纪实或者写照。多年来,歌颂光明面,用一种的语言、写一样的文字、作一致的评价,一些人很自然地将案例中必然出现的负面内容视为丑化社会现实;同时政法中人往往害怕因此泄露所谓秘密。因而,多年间人们不能了解社会犯罪的状况和涉及的负面问题,以致让人天真地以为犯罪不过是是个别的、偶然的、孤立的现象,更有人否定其存在的社会根源。一说犯罪,一言以蔽之:阶级敌人兴风作浪。十年动荡后,人们才有了可能睁开眼睛,渐渐认识犯罪问题有着深刻的社会、思想、文化的背景和原因;同时,我们也有了充分运用案例说法和剖析社会问题的机遇。罪犯是人,七情六欲,有着丰富的内心世界,有着不同的灵与肉的搏斗,各有其人际关系的矛盾纠葛,有着人们想象不出的作案动机。生活有多复杂,他们就有多么复杂的内心。当我们翻阅沉睡的案卷,里面静卧的一个个犯罪者的灵魂(当然还有其他案件涉及的无罪和有错的人),都让人不由自己地产生一个个问号,他们为什么犯罪?为什么发生这样的罪恶?法只能限制犯罪者的自由,却不能消除其灵魂的躁动、不安、紧张和冲突。刘庆邦的小说《走窑汉》中,马海洲因为支书张清奸污其妻,用刀捅张而坐牢,出狱后,影子似地跟着已被开除党籍的张清,令张无时不刻感到威胁。马让妻一次次回述被奸过程,然后二人抱头痛哭。但正是这个马,在煤窑救了张,当张提了酒登门道谢,又被马骂走。后来,张自杀,而马妻也自杀。小说将人物内心写得非常复杂,让人无法完全解释得清楚;读者则需要这样的解读,从而获得理性认识的提高。这其实也是我们深层次地写犯罪心理、行为,以认识社会、人生复杂性的需要。每个罪错者的行为,通常被看见的是直接表现的结果,而探知其产生的原因却并不容易,所以可以这么说,每一案件都可能是个。写案例报道,实质上是将沉浸于事物另一面的神秘的黑夜解谜似地亮相,只缘身在此山中(果),不识庐山真面目(因),也有此意。案例报道应该让人们包括罪错者自己认识庐山真面目。公开隐蔽的扭曲的人生真相,是为了让人把握、对比什么是真、善、美的人生。让尘封的案卷经过剖析公诸于世,意义也在于提倡正常的幸福的生活,抑制犯罪,减少犯罪直至消灭犯罪。

    我讲时特别强调,面对犯罪和罪犯,前提还是写人,要将罪错者明确地当对待。是犯罪的人,是人的犯罪。这样才能从人的角度,挖掘和认识他们是怎样走上犯罪道路,何以做出不堪或者难以解释的种种行为。刑事案件本身就是人成为恶棍后的丑恶表现史,是恶的舞台,是一个人或一群人背离社会行为准则的活剧(丑剧、闹剧、悲剧)。案卷中呈现的恶的形象,实际是与社会的善相冲击的一种畸形表现。但必须清醒地认识,仅从案件本身还不能完全找到答案。过去法学界及政法界和社会上许多人,简单地以四人帮毒害为犯罪的根源,随着时间推移,才知道这是一种肤浅的见解。在商品经济大潮的波澜起伏中,人际关系发生剧烈变动,追求物质利益渐成许多人信奉的功利实用的价值观,同时各种社会性漏洞的存在,导致出现社会综合病,让人看到社会存在各种无人关心的死角、被遗忘的地方,而那些社会面却有不少由某些人随心所欲的自由王国,也就是我们未曾管理和留意的盲区

    目前社会有种以物质利益和实用功利为人生价值的浮躁感,人人不知所以,所以,案例报道的目的,也在于以案说法、以案说理,人们应该有怎样的正确的信仰、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犯罪者,我们首先要当一个人对待,展开案例,告诉读者丑恶是如何具体由罪犯(人)实现的,他们不是僵化的概念的罪犯,而是一个个犯罪的人,仍必须从人的复杂性着眼。犯罪这一社会行为,犹如在社会舞台上向观众演出。由于审案与结案,并不注意或者注重作案人行为中的许多细节、偶然性和他们的心理活动。因此,我们写作案例,可以看作是审理终结打句号后,又一次揭示案件发生原因及犯罪者包括心理活动在内的行为,是新的意义上向社会解剖和宣传的开始。案例可谓是这里是终点,这里是起点。沿着犯罪的轨迹,犯罪者的足迹,找到犯罪的各个环节、联系、心理,这个写作过程相当于是对一个个犯罪者灵魂和细节的再审讯、再分析。当时怎么想,为什么这样做?提高到社会学关心的高度。

    否定与轻视案例及其作用的人,往往孤立地将案例中不可避免的社会负面夸大、渲染,不懂得社会事实上正浓缩于案例之中,问题不可避免也不应回避。与其惊呼发案率上升,莫如寻找对策,采取行动。许多人虽然活在现实中,其视线所及却有大大小小的盲区,但他们自己对此并无意识。而案例则如照向各个角落的探照灯,让人看见视而不见或者未曾引起重视的生活面。案例既有认识价值又有社会价值。社会学研究人际关系,是人际领域的人文科学,直接以人和社会为对象。案件中呈现的主要是社会与人之间畸形化的结果,是社会进步必须自我克服、战胜的阻力、障碍。案例形象生动真实地展开犯罪内容与形式,能够深刻具体地让读者看到社会与个人、环境与个性的广泛而不可分割的联系。犯罪者有个体、有群体,但按类型都归于某一群体如盗窃、杀人、贪污、抢劫等等,既要作群体性分析也要剖析个案个体,告诉人们犯罪绝不是孤立、个别、偶然的社会现象,它总会与社会存在的某些弊端相通或互为表里。通过对犯罪的独特反映,启发人们提高社会道德感、责任心,培养高尚情操,增强法制观念。又如说,可以激发人民群众与犯罪分子斗争,推动社会风气好转,也就是化腐朽为神奇。

     写作案例必须把握的基点即必须揭示今天犯罪的共性。但案例毕竟以阴暗面为基本表现内容,其不利于社会消极影响也不容低估,出现以案猎奇、为案而案,商业化气息,不能产生良好的信息反馈。案例也是一种社会信息,所谓社会信息,就是一种可以超越个体的社会意识,不受时空局限,一旦入心入脑,可长期保存,如同记忆。又可随时输出,表现为个人某种意图、行为。也可潜入脑,终生也得不到输出的机会(如成功欲、婚外恋、报复欲)。社会信息一经输出变成个人行为,则称为效应。各种形式的信息以社会意识存在、传播,有无数的可能进入任何人的头脑;但绝不是人人都会产生负面社会效应。事实上,犯罪者永远是少数人,就是这样的的少数人,给全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

    世上万物,往往利弊同在,关键在于择善而从之,这是我们写作案例的前提。

   (附言)1988年关于案例的思考,也是我办报的体会。常人只将案例看作一起案件,听听而已,或随意议论,并无特别的想法。对于我,案例则是最真实的人生标本,喜怒哀乐、生生死死、爱恨情仇、各种畸形心理......都得以一览无余,但未必都能认识其真谛。无以计数的案卷静静地作为档案躺在公检法的可能会无人理会的柜子里,我常常为之惋惜。通过几次讲课,自己也得到更多的启示,一定要利用死的文字档案材料,让活着的人认识人生、社会甚至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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