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历次会议在决定中,不断指出加强党的建设时坚定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必要性,这对广大干部群众投入这一关乎党和国家命运的斗争无疑是极大的支持和鼓舞。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不会一帆风顺。调动和激励人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并不容易,而这个积极性被冷遇以致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有时却随处可见。这是一个十分值得重视的问题。甘肃《人民之声报》刊登的《历时两年的刘浩岩名誉侵权案以被告胜诉划上句号》一则消息,就是这样的典型事例——
直陈己见为廉政何错之有
两审败诉靠监督终于获胜
历时两年刘浩岩名誉侵权案以被告胜诉划句号
本报讯(特邀记者 陈仁川)1994年11月21日,刘浩岩在一审法院、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拿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后,随即专程赶赴兰州,到省人大常委会接待过他的部门,向有关同志表达了由衷的谢意。刘浩岩含着热泪说:在一、二审败诉的情况下,经省法院提审重又讨回公道,离不开人大监督的作用。法律是公正的,刘浩岩坚信在法律的保护下,反腐倡廉一定会不断取得进展。
年届不惑的刘浩岩曾陷入重重困惑,这位靖远矿务局供应处的职工,在负责分发电石时,发现由长征电石厂生产的这种产品质量低劣。他多次到矿区使用单位对此提出尖锐的口头批评,并收到类似问题的书面材料。为此,刘向处领导反映上述意见,认为靖远矿务局主要负责人支持对该电石生产与包销的做法是错误的。1991年11月29日,刘得知甘肃省煤炭总公司组织若干单位纪委书记参加的调查组,来自己所在的供应处召开座谈会,专门了解矿局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虽未被通知参加,但刘闻讯后向监察科长提出请求,经应允按时于下午2:30到会。他同别的同志一样,听了主持人、窑街矿务局纪委书记鼓励大家畅所欲言的动员讲话。接着,刘第一个发言,就电石厂的建立及质次价高的产品、调人不当、不合理贷款等不良现象,提出本局主要负责人存在党风不纯及与之相关的生活作风等问题,就是这十来分钟发言,刘浩岩万万没有想到,他却被推上民事诉讼的被告席。
被批评的局主要负责人(以下称“原告”)以刘发言说到“生活作风问题”侵害其名誉权为由,于1992年2月向平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立案后,是年9月29日作出判决:一、被告在侵害原告名誉的同等范围内给原告清除影响;二、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宣判后,刘浩岩不服,他尽管百般困惑,仍坚持自己是在专门的党风廉政问题座谈会上,直陈己见,反映一位局主要负责人的问题且为事实;原告的名誉好坏与他在会上所提意见并无关系,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原告辩称刘借向领导提意见为名,对本人进行侮辱诽谤,主观恶意十分明显。二审法院、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驳回刘的上诉,维持原判。刘浩岩又一次败诉,于新的困惑中决意上访和申诉。
自原告对刘浩岩起诉后,刘开始了艰难的诉讼,从1993年至今的3年间,自费三上北京,到全国人大、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上访。记不清有多少次找过省人大、省纪委及政法部门和新闻单位,精神时时处于高度紧张和忧虑之中。同时,他的种种困惑又在人大、纪委等多方面的关心和帮助下许多次得以解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同志来甘肃时过问此案,省人大常委会马玉海副主任及白银市有关负责同志亲自了解该案并督促解决,省法院也向省人大汇报了这一看似平常却有一定典型意义的案件。1994年9月5日,省法院对刘的申诉作出终审判决,该判决书说:在煤炭总公司组织召开的抽查党风廉政建设座谈会上,刘浩岩以提意见的方式向组织反映了本局主要负责人的生活作风问题,但并未在群众中公开散布,且发言没有超出会议议题范围。因此,其行为不构成侵害名誉权。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白民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二、改判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由被申诉人承担。
刘浩岩的“官司”获胜,他终于走出困惑。
1994.12.24 人民之声报
(附言.1)应该说省法院的判决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纠正了一起错案;同时表明了执法部门在依法保护公民通过正当途径揭露不正之风的权利。这固然值得庆幸,然而被告为什么会成为“被告”?且在一、二两审中败诉?这现象本身所包含的严肃的社会内容及其提出的问题则发人深思,其意义已远远超出就案说案的范围。
对薄公堂的双方虽然都是享有合法权益的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不过,二人的职务、地位相差悬殊,也是不容置疑的事实。当被告作为原告管辖下的一名普通职工,主动地在上级党委派人主持的调查党风和廉政建设状况的座谈会上,大胆陈词,对原告、当地主要领导干部提出批评意见后,竟很快被并未与会的被提意见人送上法庭,接着两审法院竟然追究了被告的法律责任,这不仅完全违背该座谈会的宗旨,更亵渎了公民合法的民主权利。两审判决脱离该案发生的具体环境,孤立地就事论事,使原告所谓“名誉”受到“损害”之说成立,其应予查处的问题反倒不了了之,结果只能挫伤人民群众反腐倡廉的积极性。
广大群众对某些领导干部的腐败行为及其他一切不利于改革开放的言行,尽管常有义愤,鉴于许多原因,却未必人人都敢说在会上、写在纸上。消除人们种种疑虑的方法,除了要求各级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听取意见时的真心诚意,还必须从法制上保证让群众畅所欲言,真正依法确保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即使其中有谁说了过头话或批评有不够实事求是之处,也一定要正确引导和体现对敢讲真话者的理解和宽容。反腐倡廉或反腐败斗争,唯有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实行由下而上的监督才能取得实效。这里关键是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积极性,真正发扬民主,让人讲话。
靖远矿务局出现的这起“侵权案”,在当前有着不可忽视的新特点,这就是司法审判在面对可能涉及领导干部的腐败问题时,应该联系加强党的建设和坚持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注重社会效果,以有利于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附言.2)司法公正,是国之底线。如果法律任由践踏,人民群众还有什么指望可言?所以,任何一个冤假错案都应该看作是对所有公民的侵害。现在,有的陈案,当年对所谓“罪大恶极”者甚至当时就宣布“罪证确凿”予以“处决”,十几年后却突然冒出那个命案的真凶!尽管沉冤昭雪,显示着法律的公正,但让所有活着的人想来都有点难以接受。为什么发生如此颠倒黑白的事,而且都曾以庄严的法律的名义判决?!本人办《法制导报》时,与公检法的同志交谈,他们许多人对政法部门出现“冤假错案”亦深恶痛绝,于是都同意在报上开设一个讨论“冤假错案”成因的栏目。今天,我以为,对于冤假错案,在追究所有相关人的法律责任的同时,同样应该公开其“制假”过程,以便真正从中汲取教训。
(附言.3)1995.2.7刘浩岩来找我,说他在当地被人关注。由于他的问题经过省人大监督得到公正解决,当地人大代表家,也热闹起来,一些人上门反映和诉说,希望得到帮助。不少人到邮局订人民之声报,令邮局奇怪,因为该报还是内部刊号,只在人大系统发行。刘说新华分社记者要将“历时两年刘浩岩名誉侵权案以被告胜诉划句号”的消息全文登内参。现实告诉我们,人民群众对于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尊严极为重视,对纠正“冤假错案”极为认真,因此保护广大群众反腐反不正之风反一切违反法律的人和事的积极性必须给予坚决保护,应该是所有政法工作者严格执法的座右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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