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小华想赚点零花钱,刚巧听朋友小文说有办法可以轻松赚到一笔快钱,便心动地向小文打听。小文表示自己在帮助一个叫“龙叔”的人收集银行卡和电话卡,用来帮“龙叔”的公司走账,事成之后,可得到一笔可观的报酬。知道小华急需用钱,小文便让小华用自己的个人信息去办理银行卡、U盾和电话卡,每张银行卡带U盾可以给800元报酬,使用3个月后就可以注销。
小华帮小文办理了3张银行卡、U盾和一张电话卡。之后小文一共用微信分3笔给小华转了2400元。后来因为其中有一张银行卡被冻结,小华帮小文解冻,又获得1000元,共计获利3400元。经过警方调查,小华帮小文办理的银行卡均被用于为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结算金额高达500余万元。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介绍,小华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前提下,仍然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达到入罪标准,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检察官提醒,为打击“两卡”违法犯罪活动,司法机关正在大力开展以打击、整治、治理、惩戒开办贩卖“两卡”违法犯罪团伙为主要内容的“断卡”行动。电信网络诈骗分子为接收转移赃款,蛊惑利用涉世未深的青少年办理银行卡、手机卡用于出售,导致一些法治意识淡薄、正值青春花季的青少年误入歧途、触犯刑法。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千万不要贪图小利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和电话卡,成为“两卡”犯罪的“工具”。(魏哲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