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离不开火,古代对最早保存火和发明取火的人极为崇拜,据说祝融就是黄帝封的专职管火的官——火正,后来他成了传说中的炎帝与火神。
火字,有火焰向上的形状。《说文解字》说,火到之处,万物皆毁。因此,又有“化”的意思,即化掉一切。尽管火给人以温暖和光明;当其凌驾于人之上,则成为可怕的灾难,因而,人从有力量保存火种时,就积极防火。历代统治阶级无不采取强制性的法律措施,惩罚故意玩火和因过失致成火灾的人。
对于火灾,古人早就区分其不同成因,《左传》宣十六年记载“成周宣榭火”是“人火”。又说:“凡火,人火曰火,天火曰灾。”俗话说天灾人祸,正是两种火灾起因的形象概括。天灾,如电闪雷鸣造成起火,人无力抗御;然而,若因人的行为酿成火灾,就要追究责任。殷商时代有“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的刑罚,听来实在残酷,弃灰,因灰尘播扬而沾脏别人,可能引起纠纷;但弃灰之“灰”,原意是指物经过燃烧剩下的粉末,难免没有余火,潜伏了死灰复燃的危机。因而对弃灰责任人“断其手”。可见,古代最早的环境保护法规已直接与防火相关。不过,失火之家即火主,只要是因“天为之灾”,就不会受到法律制裁。但官方须提醒百姓防火,旧时的更夫,沿街叫喊“小心火烛”就是起这个作用。
我国春秋已有防火禁令。统治者派人以木为舌的大铃(木铎),一路摇动,向公众宣布“火禁”。历代还有专管火禁的监官、火正。并将防火措施、法令称之为火政或火宪。元代对牧场山林的野火十分注意,下令守牧官用心“巡禁”,平日要“宽治火道”,规定“如有野火生发,随即举申理问”(元《通制条格.野火》)。
火,梢失防范或听其纵横,后果不堪设想。韩非子说:“百尺之室以突隙之烟焚”。如果有人故意放火或纵火,则更是火上浇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常常使生命财产毁于一旦。所以,放火罪永远是一种对社会危害最大的犯罪行为。对这种“人祸”,无论何时都要严惩不贷。
我国现行刑法第105、106条,将放火和决水、爆炸、投毒等罪放在同一量刑;对放火所致后果如何酌情量刑等都作出明确的规定。火,只能被利用为社会的进步和人类文明服务,法律表明了公众的共同愿望。
(附言)至今,我还清楚地记得五六岁的时候,武昌大多数地方还没有路灯,每到晚上,就有专人用长杆往街口的油灯点火。夜间常常听外面“更夫”一面敲打梆子一面喊:“各家各户,小心火烛!”1949年解放后,母亲一直参与居委会工作,轮流值班,每晚有二三人去居民家检查煤火,1960年我去北京上大学,母亲已担任居委会主任,仍然认真坚持这项工作。我大学毕业到兰州工作,记得一个夜半时分,突然被外面的惊叫吵醒,只见窗外一片红光,急忙起来见街对面一个门面一片火光,我和几个一起分来的大学生,急忙奔出去,向四面八方喊:“着火哪!”那时在夜的寂静中听到自己和别人恐怖的呼喊,直等到消防车到来,那种“恐怖”之音曾长久留在心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