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说,生要见人,死要见尸。尸体是判明死因的最重要的证据,是勘破案件的第一手资料。我国早在周代就已定期指派专门治狱之官检验尸体,验尸是破案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手段。
封建社会专门从事尸检的人叫仵作,宋代已普遍设立。《水浒传》中武大郎死后,仵作留下其变黑的骨头证明系毒死,就是一例。南宋法医学家宋慈(公元1186-1249)在《洗冤集录》专门提到验尸和负责验尸的“吏人行人”(行人即仵作,宋代经营棺木丧葬用物等的商家,同时应替官府担任检验尸伤,故称仵作行人或简称行人)。从宋慈的专著可以看到,当时对仵作的要求严格,规定凡有尸“应验而不验”或接到验尸命令“过两时不发”(超过两个小时未出发)或“不亲临视”或不验定出“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当”(把非正常死亡定为病死,头伤定为肋伤致死等),皆仵作之过失,要比照违例罪论处。
封建社会的地方官,审理人命案,每每亲自出马,当场验尸。《后汉书》记载一个叫周纡的官员,任博平县令时,衙门前出现一具被砍手足的尸首,他听说后立即出门,上前又是向死者打躬作揖,又是说笑,像遇见熟人,围观者都被他的举动吓跑了。其实,此时他已观察尸体的上下左右,发现其口眼处有不少草屑,随后,进一步弄清了全部真相。清代有吏叫朱会,验尸不拘于《洗冤集录》的方法,平息了一场“三十年未决”的官司。他让人将三十年前埋的尸骨取出,置于掘好的土坑,用草席盖住,然后朝尸骨的土坑灌醋,结果,尸骨如同蒸过一样,由此判明此尸不是被杀致死。元杂剧中也有验尸场面,也是用醋熏蒸,仍然如宋慈所说之法,其目的是保护和固定伤口。
有一种情况是该验尸而不许验尸,全看当官的能否秉公执法、坚持尸检?(明)吴纳《索阴比事续编》有一则依法验尸的记载,说宋真宗的皇后临朝听政,因其同族人打死一名士兵,便庇护此人,传令阻止对这个士兵的尸体检验,当时大多数官吏主张“定而不当”,即宋慈说的把非正常死亡定为病死,开封府内协助办案的功曹陈泊严正厉色地说:“这人明明是冤死,我的责任只能是为其申冤”,怎能“惧罪而验而不实?”他叫萎缩怕事的人走开,由他验尸,一人承担责任,幸而上司程琳支持他,终于查明案情,做到依法验尸,在当时那种高压下,陈泊能有此举,实在难能可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