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法制其实是一个很完整、严密的法律制度,绝不像有人臆想的那样:无法无天,由官吏随心所欲,以私毁刑。任何时代的法律,对于统治阶级自身同样有约束力,要求无论谁(除了皇帝)都必须遵守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的共同准则,一般说都要求公平(执平),只有这样才能维持国家的长治久安。
封建审判主要是由地方官吏担任,作为统治阶级的一部分,他们的审判活动依据的是国家颁布的律条和案例,有的直接依律办事;有的则依例类推。除涉及重大案情如由皇帝亲自过问的案件,地方官吏都有自己的审理权,然后,逐级上报或发回或准核。在这个审理及上报的过程中,官员若审判不当,无罪判刑、轻罪重判或有罪未判、重罪轻判或造成人头落地的冤案,失当的官吏该当何罪呢?这个问题历来讲得少,以致使不少当代人错以为封建社会根本不处罚审判失当的官员。
事实上,就法律的条文而言,不但要求依法公断、听狱以情,还规定了官员判案的法律责任,不论故意或过失出入人罪都要受罚,这就是“失刑则刑,失死则死”。古代李离伏剑的故事,说明一位居官廉明,有社会和国家责任感的执行官因自己的过失,可以引咎自裁,反映了封建阶级代表人物对于巩固政权所取的严肃态度。唐律规定:“诸官司出入人罪者,若入全罪以全罪论,从轻入重,以所判论......其出罪者各如之。”又规定“即断罪失于人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若未决放及放而还获,若囚自死,各听减一等。”(《法律.断狱》)同时,唐及宋初还有铜赎罪,即以经济处罚代替其罪,这自然是官场内部的一种互相保护措施。宋代司马光在《涑水纪闻》记载了同州推官(协助知州处理民事案件的属官)钱若水为多人雪冤,上司要为他“奏论其功”,他坚持不受,说这是自己该做的,否则朝廷专门设置这个官干什么呢?与之相反,他的顶头上司知州断案,老是失当,每每失误,弄得下属也都陪着受“铜之赎”惩罚。可见,因审判失当而受罚确有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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