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离不开火,古代对最早保存火和发明取火的人极为崇拜,据说祝融是黄帝封的专职管火的官——火正,后来他成了传说中的赤帝和火神。
“火”字,有火焰向上的形状。《说文解字》说,火到之处,万物皆毁。因此,又有“化”的意思,即化掉一切,尽管火给人以温暖和光明;当其凌驾于人之上,则成为可怕的灾难。因而,人从有力量保存火种时,就积极防火。历代统治阶级无不采取强制性的法律措施惩罚故意玩火和因过失致成严重火灾的人。
对于火灾,古人早就区分不同成因,《左传》宣十六年记载“成周宣榭火”是“人火”。又说:“凡火,人火曰火,天火曰灾。”俗话说“天灾人祸”,正是这两种火灾起因的形象概括。天灾,如电闪雷鸣造成起火,人无力抗御。然而,若因人的行为酿成,那就要追究其责任了。殷商时代有“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的刑罚,听来实在残酷。弃灰,因灰尘播扬而脏了别人,可能引起纠纷;但弃灰之“灰”原意是指物经燃烧剩下的粉末,难免没有余火,这就潜伏死灰复燃的危机,因而对弃灰者“断其手”。可见,古代最早的环境保护法规已经直接与防火相关。不过,失火是起火之家即火主,只要是因“天为之灾”,就不会受到法律制裁。但官方须提醒百姓防火,旧时的更夫,一到夜晚就沿街叫喊“小心火烛”就是起这作用。
我国春秋已有防火禁令,统治者派人用以木为舌的大铃(木铎),一路摇动,向公众宣布“火禁”。历代还有专管火禁的监官“火正”,并将防火措施、法令称之为火政或火宪。元代对牧场山林的野火十分注意,下令守牧官用心“巡禁”,平日要“宽治火道”,规定“如有野火生发,随即举申理问”(元《通制条格.野火》)。
火,梢失防范或听其纵横,后果不堪设想。韩非子说:“百尺之室以突隙之烟焚”。如果有人故意放火或纵火,则更是火上浇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常常使生命财产毁于一旦。所以,放火罪永远是一种对社会危害最大的犯罪行为。对这种“人祸”,无论何时都要严惩不贷。
我国现行刑法将放火和决水、爆炸、投毒等罪放在同一个条文,规定了同一的法定刑。对放火罪与失火罪的不同量刑、对放火所致的后果如何量刑等都作出了规定。火,只能被利用为社会进步和文明服务,法律表明了公众的共同意愿。
(附言)儿时,街边还没有电灯,每每看到入夜时,有专人点木杆上挂的煤油灯,那还是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我母亲积极参与街道居委会工作,每晚带着红袖章,挨家挨户检查煤炉,提醒“小心防火”。许多年过去了,如今灯火灿烂,但火灾似乎并未减少,不时会听到消防车的呼啸!现在尤其是山林因为种种意外——人为的和电闪雷鸣后的失火,极大威胁着社会的正常生活,2022年四川发生一次山火及其恐怖,许多不顾一切骑摩托车义务送消防器材的男人们,令人感动。火,人类离不开;一当失控,则是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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