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每人都是必然的存在,我们每人都是无限的存在——都享有在地球上的栖身之权,我们每人都承担着地球的永恒目的,我们这里每个人都和这里任何事物一样神圣无玷。这是诗人惠特曼关于人与世界的认识,也能够说明人存在于现实,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思考改革与法的问题时,忽然想到了这位老外关于人与社会的精辟理解。我们现在处于一个从未有的大变革时代,每个人既然都享有“在地球上的栖身之权”,因此也就无人可以悖离维护“栖身之权”的“法律”而独立生存。因为,法律规范着“每个人都和这里任何事物一样神圣无玷”。
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改革与法的讨论,正是探索复杂的经济改革面临的现实问题。在司法厅召开的改革与法座谈会上,发言涉及经济司法滞后与现行经济诉讼中存在的诸多现象。冉志江(高院研究室)说:“法制是改革浪潮的堤岸,司法、守法、立法,从宏观讲是个法制系统工程。阻力表现于:1、基础薄弱;2、习俗,官僚主义;3、没有形成依法治国的系统;4、干部素质低,以‘大老粗’、‘外行’为荣,人治大于法治。”兰大法学教授吴文翰指出:“改革目的是搞活经济、加强经济立法,改制就是变法。”吴的研究生陈向同:“现在存在‘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的问题,农村承包合同是否就是经济合同?要有仲裁法、破产法、计划法、民法、价格法,要建立法人制度,改革是又一次革命。”陶明顺(兰州中院副院长):“出现以承包(代购、代买)为名搞诈骗;挪用公款超半年的要算贪污,而现在随意从A地挪用的钱到B地赚了再还A的现象很多,经济案中请客送礼、人情关系等不正之风非常突出。”大家认为当前经济活动空前活跃,经济法实践中问题成堆却无力解决,经济立法落后,专利法纠纷往往没有能力审理。
不久,又召开了全省经济审判座谈会,改革中引出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一些人认为现在社会风气太坏!中院经济庭任庭长、省工商局温处长、市工商局张科长介绍实施《合同法》的现状:“君子协定”、口头承诺、“你有你的合同法,我有我的办法”;即使签订合同也条款不清、漏洞百出或无视合同,“要命有一条,要钱没有”,逃之夭夭;更有甚者利用合同搞诈骗,买空卖空,虚假合同;经济活动中行贿受贿、暗箱操作等等,应在报上突出宣传“经济与法”。我国1979年开始有经济庭,兰州1980年组建。办案难,不少厂家、商家宁吃哑巴亏也不愿意打官司。这是一个很奇怪的现象,尽管已经有了《合同法》,却难于依法办事,这类改革中存在的不协调到处存在,所以特别引起法律工作者和法学界人士的重视。
事实上,合同制在中国,文字记载最早见于《周礼》:“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责”就是古“债”字。郑玄注:“判,半分而合者”。就是说,凡涉及债的纠纷,都要以判(双方各执一半,合起来为一件文书)为凭证。合同文字,是古代经济活动离不开的凭据。元代无名氏杂剧《包龙图智赚合同文字》就反映了合同在生活中占据的重要位置。大名鼎鼎的包老爷,围绕合同的失而复得判明真伪,使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因债权、物权引起的民事纠纷形象而鲜明地得以再现,这个剧本至今仍有认识价值。但是现代文明并没有让《合同法》完全落在依法执行的实处,不能不让人深思!
1985年11月在武汉展开建国以来第一次的全国法制新闻工作会议上,三个议题:1、为改革服务;2、如何选用案例;3、普法。归结起来就是“改革与法”二者如何协调起来,发言中尤其说到各地改革中经济案件办案难。大家认为在“法”的保护和促进中,目的是让改革尤其是让经济改革放开手脚大踏步前进。“依法治国”正深入人心,现在有了人人学法的愿望和行动,知法执法是为了保护人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会后,我们法制导报加强了对经济违法和执法难的报道,强化了相关的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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