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2015年,甘肃省法学会展开座谈会,主要为编《甘肃省法学会史稿》作准备。我作为理事和《法制导报》前负责人,虽早已退休,仍被邀参会。发言中提及自己的日记,对法学理论和实践有所记载,引起与会同仁的注意,认为如果有这样的适时文字,不失为可以引起“集体记忆”的材料。会后,让我将有关文字从电脑发给他们。在2016年出版的厚重的《史稿》中,编者“提示”曰:《法制导报》1985.4.1创刊,十分关注法学理论与实践,对大量案例与社会问题的报道实际上丰富了法学理论的探索及思考。为此,特发《仁川日记》中关于“法制导报与法学理论和实践(1985——1989)”的内容。
以下就是《日记》所凝聚的纪实之一(1985-1986)——
1985.3.1法学工作者的思考
在高法与政研室李功国、冉志江、张荣庆聊天,产生一个想法:召开一次政法界或法学界中青年工作者座谈会,他们关注着很多法学理论与实践问题,颇有见地,都希望有个舆论阵地,对即将于4月1日问世的法制导报寄予很高的期望。
1985.4.1法制导报创刊号
第一期头版《雷达站》以“他犯有贪污罪吗?”为题,开展关于“贪污罪”的讨论,加“编者按”:“农村一位个体户,承包了两项工程,发生了一系列问题,后来他被判刑。有罪还是无罪?对此类问题如何认识?本报特公布案情,欢迎读者参加讨论。”
1985.4.15改革与法座谈会
法制导报与省法学会召开改革与法座谈会,到会二十余人,兰大法律系教授吴文瀚出席。我用第二期《钟声》栏目“编者按”为开场白:当前,以城市为重点的全面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展,给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提出了许多新课题,改革要求提供法律服务,同时,改革必然涉及社会各个方面、各个阶层,这就要求法制建设为适应新情况作出相应变革。因而如何认识新形势下的法制建设,如何闯出法学研究新路子,开创法学研究新局面,是每个政法工作者特别是法学工作者关心的问题。
发言提出经济司法滞后与现行经济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吴教授指出:“改革目的是搞活经济,重点是经济立法,改制就是变法。要尽快制定计划法、破产法、价格法、民法典、建立法人制度等等。”省法院张荣庆:“改革千头万绪,需要改变的是单纯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的作法,因为这种作法已经形成有效的自我保护体系,不少领导至今仍然一人说了算,权比法大。”
1985.4.16改革与法
继续讨论“改革与法”,大家认为当前经济活动空前活跃,经济法实践中问题成堆却无力解决,经济立法落后,专利法纠纷往往没有能力审理。
1985.6.6妇女问题
参加全省妇女问题讨论会,今年是全民普法开局之年,我想女性问题应该是涉及法律问题最多也是最需要法律武器的领域。在法学方面有许多课题,法制导报有很多文章可做。
1985.6.10家庭的本质
家庭的本质在今天是什么?血缘、姻缘固然是两大因素,却又都服从于经济,这在爱情至上者眼中实在俗不可耐,然而今日农村尤其偏僻贫困的乡村,买卖婚姻依然盛行,无不源于经济落后。城市正向一夫一妻加一孩的核心家庭发展,三世同堂的结构因为住房和经济原因已经越来越少。近年全国离婚率上升引起社会关注,价值观、道德观的显著变化对妇女运动和妇女地位产生明显影响。
1985.7.4经济与法
中院经济庭任庭长、省工商局温处长、市工商局张科长介绍实施《合同法》的现状:“君子协定”、口头承诺、“你有你的合同法,我有我的办法”:即使签订合同也条款不清、漏洞百出或无视合同,“要命有一条,要钱没有”,逃之夭夭;更有甚者利用合同搞诈骗,买空卖空,虚假合同;经济活动中行贿受贿、暗箱操作等等,应在报上突出宣传“经济与法”。我国1979年开始有经济庭,兰州于1980年组建。办案难,不少厂家、商家宁吃哑巴亏也不愿意打官司。
1986.1.2采访省委书记
早八点,同报社小牟、老付提前赶到省委三楼,秘书毕志强领我们走进李子奇办公室,本来的好奇感被眼前景象一扫而空,堂堂甘肃最高领导竟然只有一间屋子(与我们的一间一样大)、一张办公室、一对沙发而已!临时加了一百瓦或者更亮一点的落地灯,给我们五分钟采访时间。李书记按时进门就坐后,我说明意图,请就全省普法谈意见,他已有准备,开门见山一气说完,讲毕笑了笑,我们立即起身握手告退。
1986.1.18省级领导法制课
上午,去宁卧庄三楼会议室,今天是第一次副省级以上听法制课,发听课证、填听课记录,到李子奇、刘冰等21人。一切像模像样,但愿能够坚持。
1986.2.17吴家麟教授
上午,听宁夏吴家麟教授讲宪法,引用了戏曲《玉堂春》、《铡美案》中的唱词,很生动。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宪法意识却非常缺乏,平日几乎无人提及,反右时竟然反到宪法上了,批判公民平等原则,所谓“地主同农民、资本家同工人、革命者与反革命能够平等吗?”“社会主义宪法为什么搬用资本主义宪法中的平等?”批判审判中的辩护制度,青海有位地委书记说:“我就想不通,社会主义国家怎么让律师在法庭与检察官对着干?!”人大会议(1965.1-1975.1)整整中断了十年,1954年通过的宪法无疾而终。1975年宪法,以阶级斗争为纲,宪法典降为大纲水平。1978年3月宪法未拨乱反正。1982年的宪法有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若干历史问题决议为前提,是我国已有宪法中最好的一部。公民权利放到主要地位,“过去谈人色变”!
1986.5.16《民法通则》座谈会
今天(第20期)头条消息:“5.7上午,省城三十多位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应邀参加了省法学会召开的《民法通则》座谈会,与会同志一致盛赞这部重要的基本法是我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省法学会副会长吴文瀚教授激动地说:“这是我们千呼万唤的一部基本大法,它虽然还不是民法典,但为制定一部民法典奠定了基础。”吴文瀚、高增钧(兰大法律系副主任)、李功国(省法院调研室主任)、吴运才(省政法学院民法调研室主任)等同志分析了《民法通则》的中国特色,即:“一、明确规定调整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二、把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分别单独成章,是中外法制史上的一个创举。同时,民法还把遵守社会公德、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以及建设两个文明的内容结合起来,这是社会主义中国才有的事;三、民法对法人的条件、法律地位规定十分明确。确认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的民事资格,反映了我国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
1986.7.28法学界争鸣
从北京回来,向司法厅副厅长刘志汇报全国法制记协会议,谈到“争鸣”,他极力主张开展法学界的争鸣,让我看1986.4《中国社会科学》刊登的关于体制改革与政治学的发展一文,有“争鸣”的内容。
1986.7.30张宗厚
这次全国会上认识了中国法制报的张宗厚,关于“法学争鸣”就是与他几次聊天后的考虑,他对法的阶级性也就是法的属性另有看法。我积极主张在法制报上讨论不同声音,他说想不到在西部会有这样观点鲜明的人,而且可以为“争鸣”提供版面,非常高兴,答应写稿并组织一批文章。
1986.9.3《社会之声》
写《社会之声》征稿启事:“为适应改革形势,新开辟《社会之声》专栏,创造这样一个宽松和谐的舆论环境,目的是让人民自由发表言论,《社会之声》有志推进民主化,汇集人民的心声,表达人民的心愿。欢迎您就政治、法学科学领域的问题畅所欲言。”
1986.9.27法学研讨会
由吴文瀚教授主持法学理论研讨会,22人。
冉志江(高院):说“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苏联维辛斯基的一句话,被当作金科玉律,首先是苏联自己陷入困境。1935年宣布消灭阶级,却又维护“法”是统治阶级意志。
吴老:宪法虽然重视个体,实际上很少考虑,习惯上根本不考虑个体。
刘志:双百方针是一家一花,并没有真正实行,社会学、政治学都成了禁区。教条主义、封建主义束缚太深。
中国法制报9.19起开辟“争鸣”,我报9.29开了争鸣专栏。我向与会者约稿,同时发言说明“社会之声”的意图,要旗帜鲜明地开展百家争鸣,这是顺应时代潮流的具体表现。法学领域历来争鸣空气薄弱,从这里开始,七嘴八舌总会多一些清新空气。
1986.10.10法学理论研讨会
今天头条(第41期)“省法学会与法制导报召开法学理论研讨会”,气氛活跃,发言踊跃,紧密联系实际,大胆探索问题。会议主持人、省法学会副会长吴文瀚教授开宗明义希望与会同志“针对法学界的问题。拿出自己的看法,在法学理论研究上开拓一个新天地。”“大家认为,当前法学领域出现的关于法学理论及一系列观念的争鸣,生动地说明作为上层建筑之一的法学,面临严峻的挑战,这就是传统法学观念要不要顺从时代潮流,来一个相应的变革。与会者围绕法的起源、定义,法的阶级性及其职能,以及法学基本理论的方法论等问题畅所欲言,大家深切感到法学界再也不能因循守旧,囿于某些一成不变的概念。省法学会副会长、省司法厅副厅长刘志就法学与体制改革的关系作了发言,表示省法学会今后应该多组织研讨会,进一步深入开展百家争鸣。”
因为参加全国连环画获奖会,有机会到西直门内南顺城街2号司法部,找宣传司二处戴处长汇报甘肃法学界“百家争鸣”情况。
1986.11.6中宣部
在和平门找着中宣部理论局汇报百家争鸣,接待我的王耀华非常热情,表示支持我报的栏目,并嘱以后按期寄报。并要我以法制导报名义写一篇2000字以内的讨论综合稿。说在重庆要开全国法学理论会。对我报,他明确地说:“我们支持大胆革新的开拓者,理论上探讨是有战略眼光的做法。”
1986.11.17法学风云录
回兰州后,向刘副厅长、法学会秘书长杨雨生谈北京之行,“法学争鸣”已产生反响,汇报了司法部、中宣部关于争鸣的意见。我提出编“法学风云录”,得到刘志的积极支持并要我很快刊登征稿启事。
1986.11.19江一真
不久前意外收到中顾委江一真来信,对法制导报很感兴趣,要我们按时给他寄报。将来信复印件送黄厅长,他对我说的“法学争鸣”表示支持。
1986.12.10 法学理论更新综述
中宣部理论局王耀华来信:望速完成法学争鸣“综述”,如已有草稿也可寄来,我局拟在年终回顾1986年思想理论工作。根据王的要求,我写了《综述》,基本反映了八十年代中期法学理论大讨论的主要内容。
关于法学理论更新讨论的综述
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问题,即法的基本概念问题,长期以来没有谁公开提出与教科书上成为定论的不同观点。传统法学理论认为: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和工具,阶级性是法的唯一本质属性,法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这些也一直被当着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因而,当张宗厚(中国法制报政论部主任)就法的基本概念提出质疑后,在法学界进而在社会引起了强烈反响。随着全民普法的深入开展,关于法的定义、本质及职能等基本问题,出现了重新认识、重新寻找结论的趋势。人们将这种对法学基础理论的思考、探索的现象,喻为对法学理论的更新和对传统法学殿堂的一次“地震”。
形诸文字、最早提出“不能再把法律归结为阶级斗争的工具”的是周凤举(1980年法学研究),对传统法学提出异议的还有兰州李景毅(1981年兰州学刊:《法本论》)。几年后,对法学理论更新思考良久的张宗厚访问法学家张友渔,问到法的定义,张友渔说:“法学理论必须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1985.1.31中国法制报)1985年8月,在北京市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会第一次会议上,张宗厚说:法不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不能把法归结为统治阶级的意志。1986年第一期法学发表了张宗厚《对法的三个基本概念的质疑》一文,于是围绕张文召开的讨论,使法学争鸣第一次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现象。正如北京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杜飞进在《关于法律性质的一点认识》中说:“近年来,我国法学界不少同志根据新的历史条件,运用新的观点和方法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地思索和研究,提出新的富有启示性的观点,对我国整个法学理论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1986.9.19中国法制报)与此同时,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工人日报、中国法制报、瞭望、法制文摘及甘肃法制导报等数十家中央和地方报刊先后登载了讨论的消息和争鸣文章。这场讨论,是我国法学界三十多年少见的,其发展趋势是争论对于崭新类型的社会主义法制,应不应该有新的科学表述?如何使我国法学理论和研究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实践相适应?
讨论中提出的法学新观念主要是:
一、我国现行法学理论从五十年代沿袭至今。实质上抄自苏联维辛斯基对法下的定义,是“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理论的组成部分。马恩原著强调的是“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产关系的总和。”一定的法是一定物质生产关系的产物。而在我国一直强调的是法的“阶级性”、”阶级统治的工具“,”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从来对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法的关系涉及甚少,甚至不讲。今天,继续沿用和坚持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理论,显然不利于民主法制建设,尤其妨碍开放、搞活和“一国两制”的实行与香港基本法的制定。法应该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见法制导报1986.35--37期张宗厚《谈法的社会管理职能与继承性》、《张宗厚答本报记者问》);
二、我国尖锐的阶级对立已不存在,法制却需要加强,说明法与阶级斗争并不一定存在必然联系。今天,法还有一定程度的阶级性,但已不是过去那种镇压、统治与被统治的整体对抗的阶级性。同样,阶级性不是法的唯一本质属性,社会性可以包括阶级性,从总体看,法区别于其它社会现象的质的规定性是:依赖于客观存在的社会性区别于道德的强制性。不同于一般习俗和习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体的规范性。
三、张宗厚试图概括不同社会形态下的法律现象,法是由国家或社会公众管理机关(指无产阶级社会里拥有公共权力的主体)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强制力保证实行的,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定的,调整社会和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的总称。法的本质是一定物质生产方式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
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张友渔说:“广义的,即把原始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必须遵守的共同的行为规范叫做法律;狭义的,即专指阶级社会的法律。”(人民日报1986.3.31五版《法学理论要更新——记张友渔和张宗厚一席谈》)
四、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国家间,法律有继承性和吸收性。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事实上已经继承了资本主义社会的许多法制原则,如代议制民主、言论出版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今后,这种继承还会扩大到更多方面,因为法就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管理。
五、我国法学理论研究必须进行一系列转变,应从实际出发,以改革法的定义为起点,建立科学的宏观法学和微观法学。以多维视野的方法研究法律现象,实现从对现行法律制度、党的方针政策的阐释和颂扬向科学分析的转变。(见陈守一对张宗厚的谈话及1986.40、46期法制导报)
值得注意的是,至今对上述观点的反驳和论争文章很少。孙国华在《简论法的作用和职能》(1986.7.27光明日报)一文中,笼统地指出:当前争论的所谓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问题,是“把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截然对立起来的看法。”光明日报1986.7.7 登载吴大英、刘瀚《“法的阶级性”与“以阶级斗争为纲”是两码事》一文,认为今天“阶级性”仍然是“法的本质属性和主要属性”将“阶级性”和“以阶级斗争为纲”混同,“势必不利于在法律领域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法制导报1986年41期刊载余沐的《法的阶级统治工具职能不能削弱》,认为在严重的阶级斗争事实面前,张宗厚的观点是脱离实际的有害的理论。
目前,讨论正在深入。1986年10月9--14日,十五所院校在江苏吴县举行“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理论与实践研讨会”、11月11日中国法学会在重庆召开“法学理论研讨会”;中国法制报、法制导报等报刊都为法学争鸣开设了专栏。
(《综述》上报中宣部理论局,后来据说还报给中央)
1986.12.12法学会换届
头版(第50期)消息:“省法学会换届并提出1987年度新课题”。第三次法学会会员代表会历时三天,“十分赞同省法学会提出的1987年度八个方面研究课题,即:1、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中的法律问题;2、在劳动制度改革(实行合同制)中的有关法律问题;3、政治体制改革如何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民主,使领导机关决策民主化、科学化;4、在新形势下,如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使民主法律化、制度化;5、健全完善立法、司法制度和司法体系也应该是一个重要课题;6、深入开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中的问题;7、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问题;8、如何树立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问题。”选出46名理事,换届后选举吴文瀚为会长。
请继续看:凝聚“集体记忆”之二(1987-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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