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2015年,甘肃省法学会展开了一次座谈会,主要为编《甘肃省法学会史稿》作准备。我作为理事和《法制导报》前负责人,虽早已退休,仍被邀参会。发言中提及自己的日记,对法学理论和实践有所记载,引起与会同仁的注意,认为如果有这样的适时文字,不失为可以引起“集体记忆”的材料。会后,让我将有关文字从电脑发给他们。在2016年出版的厚重的《史稿》中,编者“提示”曰:《法制导报》1985.4.1创刊,十分关注法学理论与实践,对大量案例与社会问题的报道实际上丰富了法学理论的探索及思考。
以下是《日记》纪实之二(1987-1989)——
1987.7.24社会问题
同法律相关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与日俱增,有些是直接与犯罪问题相联系;有的则属于寻找途径,然后上升到法律高度,以立法形式确保实施。如:人口、环境、劳动、职业分工、住宅、民族、青年、儿童、老年、闲暇、能源等等社会问题。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其实都同法制有不同程度的联系。法制导报自1985.4.1创刊迄今即将一百期,发表了59篇调查报告,对大量有关犯罪、社会治安等方面新闻报道的深度分析,是占有较丰富而翔实的社会问题资料进行的综合研究,实际上已渐渐展开犯罪心理学、犯罪社会学、家庭社会学、妇女社会学、青少年犯罪学即综合治理的理论和实践的内容。为法学理论创新提供了丰富的素材,有利于探索和思考法学问题。
1987.8.14西部开发与法律
以“西部开发与法制建设”为题,加“编者按”(第33期):开发西部,是我国实现四化、放眼未来的一项伟大的战略决策。在这片辽阔而待开发的热土上,从城市到农村,已经出现无数可喜的新气象,同时,也提出许许多多待探索、思考和解决的新的法律问题即法学课题。本报从这一期起,在《社会之声》栏内,以“西部开发与法制建设”为总题,刊登有关西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各方面与法制建设相关的理论文章。高院李功国的《我国西部开发与法律过程的参与》提出:我国西部的开发,已不能再沿用过去那种先开拓后完善法律的模式;而必须是开展与法律同步,甚至,在某种意义上,是以政策、法律为先导。
今天报道省法学会12月1-3日召开了1987年年会:1987年,省法学会围绕经济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先后组织了7次大型理论讨论会和立法草案讨论会,会员论文130余篇,评出16篇优秀论文。明年,法学研究重点是:1、研究全民所有制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2、开展对行政法的研究;3、探索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988.3.25人格问题
我报一起诽谤案讨论以来,由于涉及公民自身权益,引起了众多读者的兴趣。中国人长期以来没有从与生俱来的人权、人格、人格尊严、人格意志考虑现实问题。人——这个大写的字,从来没有被提升到与自身休戚相关的程度,通常在人格尊严受到不正当侵犯、被践踏、被轻视总之不被尊重时,往往不以为然,说到为人格问题打官司,简直是天方夜谭!这段时间,自己亦认真思考这个问题并以“本报评论员”名义写了讨论“结束语”——人们集中而大量的使用了长期疏于使用的人格作为讨论的对象,对于增强公民意识,使尊重人格成为社会公德,无疑有积极推动作用。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否真正实现了在人格尊严上人人平等呢?近年来,随着社会民主化的进程,出现了不少因为人格受到侮辱、诽谤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为了维护公民人身权,受害者勇敢地冲破阻力,理直气壮地打官司。他们的行动唤起公众对人格及其法律地位的反思,如果没有尊重人格、维护人格尊严的新观念、新道德,何谈民主、自由、平等?怎么建立社会主义新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一位读者在来稿中疾呼:“文革时期随意侵害人身权利的时代已成为历史,在加强法制的今天,取而代之的应该是一个尊重人、尊重人格尊严的文明时代。”改革以来的成果是多方面的,不仅充分表现于开发搞活的经济领域;同时也生动体现在精神层面,例如广泛开始倡导尊重人格的社会公德。在改革进程中,今后人不可避免会有文明与愚昧的较量。每个公民都应该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1988.4.22对企业的法学评估
17期头版消息;“对一批企业进行法学评估,兰州灯具厂等企业首先与法学界对话”。省法学会组织力量,首次尝试从法学角度对企业法人的素质及其经济活动进行考察评估,这是我省法学界对深化改革的企业行为和发展趋势开展可行性研究,摸索法律参与企业经济活动的具体途径。
1988.5.23法律监督
今天的《甘肃日报》刊登我的《略谈履行法律监督的现状及其问题》一文: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就是履行法律监督。自1978年重建检察机关以来,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也还有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从我省的现状看,大致有这样几个方面:一、有些检察人员自身缺乏法律监督意识,履行法律监督的自觉性不高;二、有些执法人员的素质还不适应严肃执法的要求。一些错案之所以发生,大多是由于错误的认定事实或者以违法手段取证而致:三、法律监督的效应不佳,当检察机关发现某一环节有违法行为,向他们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时,有的拒不执行,有的产生对立情绪。有人形象地称这种监督是“软监督”。这些都关系到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的程序和手段、加强法律监督的效应问题。亟待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解决。
1988.5.27错案
22期3版开设“错案是怎样形成的”专栏,加“编者按”,错案是怎样形成的呢?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刑讯逼供形成、有鉴定结论错误形成、也有枉法裁判形成等等。公正的审判并不容易,虽然许多外部因素会影响对案件的判断,但减少错案的发生是有可能的。本报将刊登一些错案加以分析,意在帮助广大司法工作者提高业务素质。
1989.1.1法与新观念
为“法与新观念”栏目写《法学新学科巡览》,分化、渗透、综合已经是现代社会科学迅速发展的结构形式,那些用新思想、新材料、新语言,提供新知识和新信息的新学科备受人们青睐。法学今日走出孤寂的殿堂,为人们注视,在我国不过是最近几年(1985年以来)的事。人和社会是法学的主体,从社会学角度向法学延伸,发展出一大批新的法学门类。这方面待有志者深入了解和运用。
1989.1.11法学理论更新
写《挑战—法学理论更新的契机》,我国法学理论面临严峻考验,如果说,仅仅三四年前还有一些人不以为然或回避这一现实,那么今天,更新法学理论则已是法学界共同的心声。现实是什么呢?就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与民主政治的发展,这一切要求法制现代化,要求彻底抛弃旧观念,建立权利本位的现代法制体系。
1989.1.13人、社会、法
2期开设《新观念.社会.法》栏目,当我们以紧迫心情向现代文明迈进的时候,立即就发现既有的社会科学特别是法学研究领域,尚有成片空旷地带。随着开放,人自身在社会变革中日益显示出主动性、进取性。因而,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勇敢地开垦“空旷地带”。今天,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人学、社会学......是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光荣使命。
1989.3.31省法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
头版消息(13期):省法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于3.21-23在兰州召开,由吴文瀚会长主持,副会长刘志总结过去两年的工作。确定今明两年法学研究重点课题:1、深入探索研究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中的法律问题;2、深入研究政治体制改革重点法学理论和实际问题;3、开展对香港、澳门法律研究。会议通过将两年一届改为三年一届的决议。换届后,选举出第四届省法学会名誉会长吴文瀚、会长张克鲁、副会长刘志(常务)、胡慧娥、石怀川、翟辉祖、杨雨生(兼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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