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底多次采访一起职工抢房风波,思考良久,如何报道这起社会性事件?把握准确的视角?作为法制报,不能回避现实问题,尤其是对产生较大影响的社会事件,既要让读者看到事情的真相,又要从中得到正确的结论。
法制导报1988.1.22刊登我的长篇报道:
一起社会事件的前前后后
——他们为什么抢房?
尽管现在的单元楼,左邻右舍几乎“老死不相往来”,然而各家各户的人们对社会问题则保持着共同的异样的敏感。诸如菜篮子、房子、票子......通常随便什么人一经攀谈,就会是滔滔不绝的话题。许多事,牵一发动全身,我们的生存空间是不是太小了?一些原来陌生的人,忽地就可以卷进人际间的骚动之中,人声喧闹、欲念、愿望、需要、渴求、激愤、呼吁,似乎一眼就能看穿的问题,却呈现扑朔迷离的色彩,需要我们去了解和理解的事情实在太多太多!
A厂52户职工抢房——应该说是个惹人眼目的社会事件
52户,本身意味着二百多人。当他们以最快速度,从四面八方涌进6号楼,情景很像一次成功的“占领”。由于楼房没有正式交付使用,承建者——市房建公司自然不会为不速之客大开绿灯。据事后不完全统计,6号楼至少被入室者撬坏70把弹子锁、损坏房间门约20个、玻璃约10平方米。6号楼是市政府为C区环卫职工修建的,他们有42户欣逢乔迁之喜;当1987年11月14日晚7时许,出现令人意外的抢房人群时,环卫工人一个个心急如焚地赶带现场,眼见分配给自己的新房,被撬门破锁的碰撞声淹没,他们气愤已极,但终于还是克制感情的大潮,像电影《老井》中两村械斗的场面没有发生。“不文明的事大家不做”,“城市美容师”们的理智值得称赞。
六号楼到底同A厂职工有什么关系
没有,的确一点儿关系也没有。这就是说,包括环卫工人、房建工人在内的人,做梦也没有想到一眨眼就成了无辜的受害者。毫不相关的人和事,轻易地像一节节车皮被拖在一起,连抢房者也说:“我们没想到会是这样!”一位A厂柴某给《法制导报》写信:“我们同样是受害者”。“52户职工原住楼下沉”,于“1987年元月,由C区房管所封闭上下水”,A厂向有关部门呈送关于该楼“下沉”的“紧急报告”,市建委于4月底下达拆除该楼并在原地新建2500平方米住宅楼的文件,要求A厂“在5月中旬前结束搬迁户的安置工作”,市房管局“务于1987年11月15日前将新楼交付使用”。这封信最后问:“事实如何呢?时至今日,2500平方米住宅楼成了纸上谈兵”,“52户搬迁户正面临寒冬的威胁”,请问“究竟谁是受害者,谁应受谴责?!”
抢房前,他们的心理:市房管局既然不给我们盖楼,就抢占他们建成的6号楼,一换一,房管局无话可说;抢房时,他们想,“我们是对官僚主义表示抗议”,“抢房有理”;抢房后,他们认为“惟其如此,才能促使上面解决问题”。当发现6号楼尚未交付使用,还属于市房建公司所有(而且,该公司收不回三十多万元工程款,还要向银行付建楼贷款利息),并且该楼有42套将分给同他们一样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时,他们不免为之懊恼,但“生米煮成熟饭”,“看上面怎么办?”一位退休职工说;“不来抢房,谁过问!”
住房问题——社会热点
对这件关乎民生的大事,一切有权决定拆迁和建房的部门和领导同志万万不可掉以轻心。“政府能失信于民吗?”当然不能!然而新楼确确实实至今也未见一砖一瓦。一位工人说:“哪怕动了一锹土,我心也安了。”可见“一锹土”重于泰山,危楼拆除整整半年谁也举不起放不下!但52户职工是能忍耐的,他们硬挨到11月15日前新楼“交付使用”的“法定时限”,见仍无动工迹象,这才采取非法强占的方式。人多必然得到相互“心理支持”,需要住房乃正当欲望,最终支配他们选择不正当手段,恰恰是这种满足自己一方的“物质需要”。没有住房而耐心等待是52户人们内心的隐伏冲突,当11月15日尚未到来时,他们控制了这种冲突,直到完全失望了,隐伏冲突才决然而出,化为愤怒之流,导致了抢房这一破坏社会安定的违法行为,带来严重的连锁反应。直接受侵害的方面自不待说,都强烈要求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局外人也不禁担心“今后谁盖房就抢,还得了!”
可是,为什么限期交工的住宅楼居然动不了“一锹土”?!事实是,为了建造这幢楼房,市政府有关部门是下了决心的。A厂当年由繁华的大上海迁到兰州,工人多是地地道道的上海人,他们在西北辛勤工作了三十多年,有足够理由要求改善生活条件,现在仅仅只企望一套并不宽敞的房间,自然不是什么奢望。市房管局很快从房屋重置资金拨款50万元,市建委文件用语明快,颇具权威。(同样,在资金困难的情况下,市政府决心为C区环卫工人解决住房困难,盖一幢有5个单元的6层楼),这一切表明政府是关心职工的。那么,好的开端和有效的文件,后来怎么被弄翻了?种下龙种,蹦出跳蚤。问题是在其后长达半年里,有关部门却没有明快地、权威地制止“扯皮”,屡见不鲜的公文旅行、毫无结果的会议,直到6号楼被抢,有关部门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
扯皮——比比皆是,习以为常
决定原地建楼,本来顺理成章,谁知半路杀出个“程咬金”——与A厂相邻的B厂,在危楼拆除后,提出“该楼皮属于B厂”。历史的手一下子伸进现实的衣兜,总得掏点什么。B厂厂长激动地坚持要“打官司”,因为他手上有“文件”。
1964年,A厂根据市政府决定准备与B厂合并,于是由房管局投资,突击建起一幢简易住宅楼(住A厂52户职工),交付使用后A、B两厂又不合并了,自此埋下“隐患”,“地皮归属问题”成为日后纠纷的“祸种”,危楼一经拆除,地皮立刻裸露,历史遗留的“祸种”则成了“肿瘤”。
不过,据市建委一位领导说:“这块地的使用没有履行过户手续,使用权还是属于国家,国家有权根据建设需要对用地重新调整。”他认为:“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状的原则,这块地应划给房管局。”市建委会议纪要指出:“原由市政府1958年拨给A厂等单位的建设用地,由于使用单位未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和用地单位的一再变更,土地权属一直未能确定。”正因为当年的这个“权属未确定”,导致二十多年后依旧“面目模糊”,有关部门又久久未依法明断,结果使得人们瞩目的热点——住房问题,成了难点和疑点,由此给52户搬迁户造成沉重的精神负担,转而激化内在的隐伏冲突,以“抢占”求“解放”,甘冒“罪责”。发人深思的是,抢房后,建委马上调查了解,同意“原则上仍在原地翻建,市房管局按规定向有关单位办理补偿和修建手续”;同时,原拨给A等单位的建设用地,由“各使用单位”向“区政府补办土地过户手续”。B厂表示不接受这一“强加”的决定,反而增强了告状的决心。该厂为区属单位,A厂属市二轻局。市城市规划某局长说:“其实是各单位都代表自己的利益说话,土地纠纷只是表面现象。”还有领导说:“我们的各部门各单位相互扯皮现象严重,协调对话很差,出了问题才着急。有的问题并不复杂,可都站在本位利益上踢皮球。”踢皮球,在少儿是游戏;在国家干部尤其是担负领导职务的干部之间、各单位之间,就不是让人喝彩的事了。中央三令五申:“所有土地的权属变更,都必须报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统一办理批准手续。”但执行起来难度为什么这么大?地皮纠纷即使一时不能解决,为什么主管部门不能派人向A厂职工“协商对话”?有关部门明明知道“扯皮”问题,是否多少想到了事态的后果?A厂为了催盖新楼,派人奔走了六十多次,凡是该找的地方无不留下他们的足迹。B厂也说为了“地皮”打了多次报告。总之,自己的事情自己着急,都称自己一方没有任何责任,因而,A厂厂长、书记可以公开承认抢房违法,但坚持说:“我们对此无能为力,因为政府失信于民!”
无论如何,集体抢房行为不能同情
抢房这种明晃晃的侵权活动,同我们的社会制度和行为规范格格不入;同样,对抢房事件这种社会冲突背后隐藏的并暴露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事件发生后,不良的社会影响已十分明显。市房建公司、C区环卫所派人四处告状,一个多月了无结果。A厂也于抢房后,向上级通报情况。信息如此强烈,反馈却如此迟钝,各方都在诅咒“官僚主义”、“不正之风”,具体地又有谁认为自己沾染了“官僚主义”或“不正之风”呢?!
52户职工为住房问题作了他们的最后“选择”,这一“选择”使他们产生侵犯性行为。严酷的事实应该教会我们很多东西,一切人际的、民事的、潜在的矛盾冲突,都可能激化而出现让人惊骇的局面。现实生活充满了各式各样的“选择”,摆在人们面前的是:到底怎样作出有利于社会、有利于人民的选择?一切部门的领导、一切公民,都会遇到作出选择的时刻,抢房事件严肃地尖锐地提出了这个问题。
尊敬的国家公务员们,请用你们的效率、公正和务实精神,让人民感到我们的生存空间毕竟是美好而温暖的吧!
【附言.1】法制导报对事件发生原因、过程作了客观论述,分析了“抢房”这一社会较为敏感的事件的违法性及有关部门的官僚主义现象,引起社会的反响和有关上级部门的注意,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派员到当地调查,并函致这家报纸通报情况。这是二十五年前写的关于一起社会事件的报道,今天似乎还有其认识价值,该文结尾的一段话:“尊敬的国家公务员们,请用你们的效率、公正和务实精神,让人民感到我们的生存空间毕竟是美好而温暖的吧!”今天看仍有其现实意义!
—— 2013年
又过了6年,人民心里还是这样一句话:让我们真正得到幸福感和获得感吧!
——2019年
【附言.2】1988年公安厅通讯员培训班邀我谈“办报体会”,看见那么多期待的目光,自己竟有了冲动,脱口而出,说:“法制新闻核心就是案例”,为什么呢?案例中的人和事无不生动,最能说明法制与人生、与生活、与现实等等具体的社会内容并由此思考各式各样的问题,例如“一起群体抢房案”就是一个令人思考的案例,让人们(从群众到领导)从中汲取教训或得到启示。
同年6月,参加全国法制记协在黄山市召开的全国地方法制报刊案例研讨会,40家法制报刊的老总分别以他们写得准确、生动、通俗、健康的案例说明所取得的社会效益,进而肯定了案例报道在法制新闻中的作用和地位。我根据包括抢房案在内的一系列案例报道作了重点发言。
会后,在法制导报上,以“本报评论员”名义写了评论:“今天的读者已不满足于案例仅仅是知道的、已经打上‘句号’的社会档案,还进一步要求法制新闻工作者从中准确地提出并正面回答形形色色的案件所呈现的社会问题,从而引导读者一起去认识和把握其规律,寻找发生的原因和对策。”“这要求我们的案例报道应有新的突破,也就是说,要有新的案例观,以适应广大读者的知问心理。”“首先,案例报道应该参加社会舆论的行列,在干预生活方面发挥作用。”“其次,案例报道有必要采取与案例审理同步式的表现形式。”“第三、对已经成为‘静态’的社会档案即业已归档的案件材料,应该从新的视角、新的现实需要出发,挖掘其中给人启迪的东西,使案例报道充分展现案件的社会内容社会问题及其教育意义。”(该文发在中国法制报内部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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