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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该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

发布日期:2023-04-11  查看次数:7386 来源:陕西  作者:

 
 
 

 [基本案情]

李某和王某原系夫妻关系。20203月,因种植树苗资金周转所需,李某与王某共向原告某银行借款250000元。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上述二人未按期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银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23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上述二人共同偿还欠款及相应的利息。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认为,借款是其与李某共同向银行借的,但其现已与李某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该贷款由李某负责偿还,案涉款与其无关,同时李某对此也予以认可。

[裁判结果]

案涉借款合同系李某和王某共同与银行所签,且借款事实发生在该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欠款属于该二人的共同债务,应由该二人共同偿还。双方在离婚时虽约定上述债务由一方承担,但该约定系双方之间的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故本案中案涉借款本息仍应由李某、王某共同偿还。

    [法官提醒]

离婚时,夫妻双方可选择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但该协议中涉及债务约定的效力不能对抗第三方债权人,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双方共同偿还。也就是说,夫妻共同债务不会因为夫妻离婚而改变债务的性质,但夫妻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基于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千零八十九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单位: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人民法院  作者:齐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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