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高某系陕西省宁强县人,被告卓某住所地为山东省临沐县。原告高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卓某承担100万元借款本息清偿责任。被告卓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山东省临沐县,故本案应由山东省临沐县人民法院审理。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涉诉合同中双方未约定履行地点,则接收货币一方即原告高某所在地陕西省宁强县为合同履行地,故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卓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卓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在此提醒:当事人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申请书要载明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说明应当由哪个法院负责管辖。对于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之后我们可以通过提起上诉来解决。(作者: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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