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联系我们
首页 | 资讯 | 聚焦 | 社会 | 法治 | 透视 | 反腐 | 咨询 | 公益 | 旅游 | 维权 | 案例 | 关注 | 说法 | 财经 | 万象 | 信息
民生 | 环保 | 安全 | 教育 | 医疗 | 保健 | 房产 | 科技 | 人物 | 网评 | 来信 | 视点 | 论坛 | 书画 | 文化 | 文史 | 访谈
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75周年
网站公告:   今日天气: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说法 > 内容  

【光明云说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大幅上升,检察机关给出三点提示

发布日期:2023-06-07  查看次数:7315 来源:光明网  作者:

 
 
 

光明网记者 陈畅

  检察机关办案时发现,近年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和涉案标的额均大幅上升,2023年一季度共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类民事诉讼监督案件800余件。经过梳理,检察机关总结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并给出了提示建议。

  房屋出卖人“一房二卖”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

  “一房二卖”指房屋出卖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将同一特定房屋先后或同时出卖给两个不同买受人。如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甲公司先与郑某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出售商业用房,面积251.8平方米,总价503万余元。郑某付清购房款后,甲公司又与乙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包括郑某已购房屋在内的20余套商业用房出售给乙公司,面积2089平方米,总价1880万余元。郑某起诉甲公司,要求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房屋市场价格上涨后的差价损失。法院判决支持郑某退还购房款请求,未支持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的诉求。郑某申请监督后,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认为,甲公司故意以低价将房屋出售给关联公司乙公司,主观恶意明显,案涉房屋差价损失属于可得利益损失,甲公司应予赔偿。检察机关监督后,法院再审期间组织调解,甲公司主动赔偿郑某部分房屋差价损失,实现案结事了。

  房屋实际所有人与权利证书登记人不一致产生房屋权属争议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借名买房、合伙买房导致房屋实际所有人与权利证书登记人不一致,易产生房产权属纠纷。如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房屋共有权确认纠纷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陶某与黄某约定,以黄某名义合伙购买甲公司出售的房屋。后陶某向黄某交付部分购房款,由黄某将全部购房款支付给甲公司,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至黄某名下。购房后,二人分别占有并使用案涉部分房屋。后因二人发生纠纷,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陶某返还占有房屋;陶某同时提起反诉,要求确认案涉房屋为二人共同所有。法院审理后,认定案涉房屋为黄某单独所有,判决陶某向黄某返还占有的部分房屋。陶某申请监督后,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认为,陶某提交的收条、转账凭证等证据足以证明案涉房屋系陶某、黄某共同购买。检察机关监督后,法院再审依法判决认定案涉房屋为陶某、黄某共同所有。

  房屋买受人购买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房屋易给自身造成损失

  实践中,房屋权利证书登记人有时并非房屋实际所有人。在房屋名义登记人出售房屋,而实际所有人对出售行为未予追认的情况下,该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此时,若房屋买受人购买房屋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其购房行为可能不构成善意取得,不受法律保护。如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房屋所有权纠纷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甲公司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乙公司房屋,乙公司协助甲公司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案涉房屋是其通过拍卖从丙公司处购得,仅是委托乙公司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乙公司将案涉房屋登记在自身名下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又将案涉房屋出售给甲公司,属无权处分,故请求甲公司返还案涉房屋。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的行为构成善意取得,依法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检察机关受理监督申请后,经调查核实认为,甲公司购买案涉房屋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分期付款的时间、金额及违约条款,不符合重大交易的基本习惯。检察机关监督后,法院依法再审,认定甲公司不属于善意相对人,对案涉房屋不构成善意取得,案涉房屋应当归王某所有,判令甲公司返还案涉房屋。

  结合监督办案实践,检察机关给出三点提示:

  一是及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房屋买受人购买房屋后,应及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避免房屋出卖人再次出售房屋给自己造成损失。

  二是合伙买房应完善内部协议。我国实行不动产产权登记制度,合伙买房可能导致房屋实际所有人与登记名义人不一致,产权登记不能反映房屋真实权利情况,造成认定房屋真实权属关系困难。因此,合伙买房当事人应签订相应内部协议,留存购房款支付凭证等能够充分证明房屋真实权属关系的证据材料。

  三是房屋买受人不可贪图便宜。房屋买受人构成善意取得应具备受让不动产时为善意、支付合理价款和已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3个要件。善意取得的核心要素是支付合理价款,即支付购房款应大体符合市场价格。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房屋,房屋买受人应谨慎购买,认真审查房屋产权登记情况,切莫因贪图便宜造成更大损失。

 
  热门·推荐    
今天,谨以此文,沉痛缅怀伟大领袖毛主席逝世48周年!
今天,谨以此文,沉痛缅怀
2024年9月9日是毛主席逝世48周年的日子今天让我们再一次...
· 今天,谨以此文,沉痛缅怀伟大领袖毛主席逝
·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卷羽鹈鹕现身云南昭通
· 中国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四年近40
· 倒查30年纠正违规违法“减假暂”案件10
· 安徽一起杀人案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
· 七旬老娘上访二十五年为冤死儿子讨公道
  点击·排行    
辽宁省民政厅原党组书记、厅长方守义被开除
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宪法宣誓仪式
【歌行体】老太骑行走天下(外一首)
人民有权监督
最高法明确国家赔偿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相关问
倒查30年纠正违规违法“减假暂”案件10
安徽一起杀人案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
七旬老娘上访二十五年为冤死儿子讨公道
中国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四年近40
陕西西安市卢氏商会成立
  热门·图文    
 
倒查30年纠正违规违法“减假暂
陕西西安市卢氏商会成立
医师法3月1日施行!我国医师队
游抱犊寨
 
  投票·调查    
你是从哪里知道本网站的?
  • 网友介绍的
  • 百度搜索的
  • Google搜索的
  • 其它搜索过来的
  • 网址输错了进来的
  • 太忙了不记得了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人员查询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中西部法制网 www.zxbfzttv.com 电子信箱:zxbfzw@126.com主管; 中国大江传媒集团 版權所有:中西部法制 不得複製或轉載 reproduced in any form without the prior permittion 京ICP备170186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