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讲求“不告不理”“谁主张谁举证”“中立裁判”的规则,赋予了法官这份职业“无为”的清静。大多数时候,他们不需要像警官主动出击,也不需要像检察官慷慨陈词,他们似乎是一位可以看透一切却有极尽缄默的冷眼旁观者。老子《道德经》以“无为”为主旨,有这样的描述,“万物作而弗始,生而弗有,为而弗恃,功成而不居”,老子讲“无为”,但并不排斥“有为”,反对的是“瞎折腾”。民事法官解决纠纷也反映出这样的特质,为或不为,是这个职业的智慧所在。
民事法官是纠纷事实的澄清人,不是制造人,此为“生而弗有”。辩论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关键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对纠纷的事实和诉讼请求有依据地发表辩论意见。“一千个读者眼中就会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更遑论在复杂的“病态”社会关系中,基于不同的身份立场和利益诉求,当事人往往有意无意地剪裁拼凑纠纷事实。法官们端坐审判台,娴熟地控制着庭审进程,他们端庄肃穆、神色自若、不慌不忙,这样的“风轻云淡”下所蕴藏的是“波涛翻涌”的智识判断。于短兵相接处,斡旋着被争执不休的法理情;于秋毫之末中,比对着陈述答辩的同与不同;于铁证如山下,探察着繁杂纠纷的本来面目。
民事法官是民事法律的运用人,不是套用人,此为“为而弗恃”。在法律明确、关系明晰的纠纷中,法官可以直接作出权利义务判断,诉讼仅仅是保障权利实现的一种较为权威的方式。而在较为复杂的纠纷中,法律则是一种框架、一种指引、一种倾向,法官需要绞尽脑汁地寻求合法合理、不偏不倚、合乎事宜的“公正度”。纠纷一方的主张过分拔高的,另一方自然要抗辩抑制,法官以法律和经验为规尺,促成双方主张逐渐合拢。端着法律的“本本主义”是不可能妥善化解纠纷的。“非道弘人,人能弘道”,是法官让法律文本有了扎根生活的生命力。
民事法官是民事纠纷的化解人,不是居功人,此为“功成而不居”。产生纠纷意味着社会关系生病了,要及时有效地给予治疗,法官的兢兢业业仅仅是让社会关系回归正常了。可以讲,纠纷进入诉讼程序,纠纷的相关方都是输家,已经无法通过自身抗体抵御炎症。若借款人身无分文,出借人可以赢得诉讼,但借款难以索回。法官不是万能的,“有时去治愈,常常去帮助,总是去安慰”,对社会关系的不治之症,法官在尽力去帮助,去安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若要讲民事法官有什么功绩,或许是“风平浪静不生纹,水面浑如镜面新”。
花草的叶片向阳而生,人更需要像阳光一样可以温暖心灵的价值观念。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民事法官则是这道防线上的守疆战士。民事法官们在纠纷的漩涡里,在刀尖上起舞,把法律的公平正义播撒进芸芸大众的心田,社会就有了生生不息的向上发展动力,此为“万物作而弗始”。
自古以来,水便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文化元素,《道德经》讲“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居善地,心善渊,与善仁,言善信,政善治,事善能,动善时”,民事法官的为与不为,便有这等气蕴。也愿身处纠纷走进法院看到民事法官的当事人能有这样一种欣慰——“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宁强法院宋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