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0年1月6日,刘某向甲银行申请农户贷款。经原告审核通过后,2020年1月19日,甲银行与刘某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自助循环使用,授信有效期3年,额度为94000元。当日甲银行向刘某账户发放借款94000元。借款届期后刘某未按时进行循环使用,导致该笔借款逾期。甲银行经多次催要无果,诉至宁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刘某与其配偶袁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另查明,甲银行提交的证据中,刘某配偶袁某的签名非袁某亲笔签名。
【裁判结果】
宁强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甲银行与刘某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甲银行依约向刘某账户发放了94000元借款,刘某未依约还款,应依照《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甲银行将袁某作为共同还款人列为共同被告,经本院查明,尽管该笔借款发生在刘某、袁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甲银行提交的证据中配偶某的签名非袁某亲笔签名,袁某对该笔借款知情后并未表示追认,不具有与刘某共同举债的合意,且甲银行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刘某、袁某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因此该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袁某不应当承担责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律行为的核心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具备完全有效的效力。本案中,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借款人配偶签名系他人伪造,不能认定或推定该共同还款意思系借款人配偶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借款人配偶不因非真实意思表示的签字而产生民事责任,即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伪造签名贷款背后反映出来的是传统金融借贷机构放款时“形式审查”的弊病,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面签”制度,不要让贷款资格审查流于形式,否则将会导致自身经营风险增大,造成贷款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