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强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由债权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这是特殊的共有财产析产纠纷。
基本案情:马某与肖某某登记结婚后,修建了砖混结构房屋,房屋登记在肖某某名下。马某连续数次向李某某借款,并向李某某出具了借款金额借条。随后马某与肖某某离家外出下落不明。李某某及其配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某、肖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经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由马某偿还李某某及其配偶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马某未在履行期限内向李某某及其配偶履行偿还义务,李某某及其配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马某名下有任何财产,仅查询到马某配偶肖某某名下有不动产登记。
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是肖某某,但为马某、肖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马某、肖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没有其他共有人及份额约定的情况下,应由马某、肖某某共同共有。李某某及其配偶对马某享有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到期债权,马某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李某某及其配偶为实现债权可以代位提起对该案涉房屋的析产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马某享有该案涉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
法官说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不能分割析产,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也不享有分割的权利。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例外情形,这种分割只是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出现了重大理由时才可以由共有人实施。而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其名下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时,能否分割析产债务人与其配额的夫妻共同财产呢,为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是可以的。但应是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债务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与其配额共有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析产诉讼,析出债务人的份额,以实现到期债权。
作者: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康天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