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人过世可能会遇到遗产分配问题,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那么,关于再婚夫妻一方死亡后,遗产继承和分配问题究竟该如何处理?到底存在哪些法律关系?近日,武胜县法院审结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刘某与前妻生育刘某1、刘某2、刘某3三人,刘某与祝某再婚后生育刘某4(现系未成年)。在刘某生病期间,刘某1、刘某2、刘某3照顾其生活起居。2022年10月,刘某因病去世,刘某1、刘某2、刘某3三人多次尝试联系祝某出面处理遗产等问题,但祝某均拒不配合,刘某1、刘某2、刘某3三人遂将祝某和刘某4(第三人)起诉至武胜县法院。
原告方:“父亲是这样立的遗嘱的,承诺将所有房子、门市等财产在病逝后归我们三人所有,刘某4给一元钱。”被告祝某:“我和刘某结婚10多年来,相互扶持照顾,共同抚养小孩,夫妻关系一直较好。且门市、房产都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这些财产均属于我和我女儿与刘某共同财产,在未进行析产前,你们不享有分割权。”法庭上,刘某1、刘某2、刘某3与被告祝某,为了其留下的遗产,你一言我一言,争论不休。
法院审理
庭审中,当事人双方均向法庭举示了证据,并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另有证人出庭发表了证言。但对原告方向法庭提交的刘某承诺书(即遗嘱)等证据,武胜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方举示的承诺书(即遗嘱)为孤证,未提供录音录像、书写遗嘱时的见证人、遗嘱经公证的公证书等相关证据予以印证,且该承诺书内容本身存在改动,部分内容违法不符合常识等瑕疵,因此对该承诺书(即遗嘱)不予采信。
武胜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律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或遗赠的除外。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考虑到第三人刘某4系未成年人,在成年前存在生活和上学所需的必要教育费用等,应适当予以多分。故案涉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武胜县法院法官对刘某遗产做出了适当分配处理并依法判决,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第三人主体问题
案件中原告刘某1、刘某2、刘某3主张将登记在刘某4名下的60%门市产权作为刘某的遗产进行分配,这里刘某4可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但原告方起诉时在诉状中只将刘某4列为第三人,因刘某4本人尚未成年,其监护人被告祝某又是其法定代理人,因此刘某4依附于被告祝某具有被告的诉讼地位,故三原告将其列为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违反法律规定,有利于全面处理案件。
遗产分割
位于武胜县某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刘某的份额为50%,应纳入案涉遗产分割。位于武胜县某小区车位一个,为被继承人刘某与祝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刘某享有50%的份额,应纳入案涉遗产分割。位于南充市某门市一个,登记的产权人为被继承人刘某占20%、祝某占20%、第三人刘某4占60%,这是刘某在世时,已对该门市的产权作出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的产权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三原告请求分割刘某4名下的60%产权,于法无据,其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该门市被继承人刘某占20%的份额,应纳入案涉遗产分割。某小型新能源汽车为被继承人刘某与祝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刘某享有50%的产权,应纳入案涉遗产分割。
在庭审中,三原告与被告祝某对房屋、门市、车辆和车位刘某所占份额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上述房屋、门市、车辆和车位归被告祝某所有和使用,其中刘某所占份额由被告祝某出资纳入遗产分割。
刘某生前治病和死亡所花费的费用从其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养老保险待遇及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等抵扣后,剩余银行账户存款的50%纳入案涉遗产分割。考虑到第三人刘某4系未成年,法院酌定第三人刘某4分割28%(由其法定代理人祝某代管),刘某1、刘某2、刘某3和被告祝某每人分割18%。
(文稿:舒宗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