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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去农家乐游玩被藏獒咬伤,谁应担责?

发布日期:2024-01-02  查看次数:7984 来源:光明网  作者:

 
 
 
      法官提醒: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徐先生前往潘先生经营的农家乐游玩,某日清晨,徐先生在农家乐山坡散步,农家乐工作人员将饲养的藏獒犬拴在树上,没想到在徐先生经过时,藏獒犬挣断了狗链,扑向徐先生,导致徐先生全身多处咬伤。陪同人员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徐先生送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徐先生全身多处狗咬伤、右踝关节开放骨折伴脱位。

  在接下来的治疗中,医院对徐先生进行了两次行右足及右踝关节伤口清创、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并安装了外固定架。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为徐先生右踝关节骨折脱位,功能部分丧失构成十级伤残。徐先生因此将潘先生诉至法院。

  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藏獒属于烈性犬,犬性狂燥、凶猛,有很强的攻击性,不易驯服,对公共安全隐患较大。潘先生违反规定,将藏獒从笼中放出拴在树上,未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致使藏獒挣脱狗链扑向徐先生,造成徐先生身体多处咬伤及关节骨折脱位,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徐先生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潘先生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西城区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及各方陈述,判决潘先生赔偿徐先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北京西城区法院民一庭白指洋提醒,宠物饲养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知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尤其应当严格遵守养犬管理规定,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认真履行看护和管理义务;另一方面,大家也应尽量避免近距离接触烈性犬、大型犬,更不要主动招惹、故意挑逗它们。(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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