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中国电视报造舆论,要对刊登电视节目的其它报纸起诉。我们到版权处了解规定,第一、明确说节目预告属于新闻;二是节目报以刊物对待有整体版权;三、其它报纸刊登一周以上的是侵权。中院调研室的同志说节目并非版权,不应保护。
不久,中国电视报发来其法律顾问声明,指责我报侵权。省新闻出版局一个副局长在电话上骂我们“你们搞逑啥?!”对他讲法律方面的规定,他竟说我不知道什么法律,只知道按国家出版署文件办事。然而省电视台长在领导干部学法体会中写道:学法后认为只许电视报刊登节目是不合适的。她要求他们的办报人员都学学法。我去找厅领导,他们听了这事后决定还是坚持刊登。
回报社,让兼律师的一位记者起草给中国电视报总编就刊登电视节目一事的回函:“接贵报关于电视节目预告问题来函,对我报摘登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视为侵权的指责,我们不予接受。电视节目预告应视为新闻消息,不属于版权保护的作品范畴。这在贵报引用的国家版权局办公室1987年12月12日的《意见》中第一条已经十分明确,不知你们为何视而不见,而侈谈贵报享有版权、并指责我报侵权。这里,我们不想就二、三条与第一条之间的矛盾及二、三条不能成立的理由加以赘述,只想请贵报正视什么是政府‘规范性文件’?在有关法律正式颁布实施前,‘有关政府部门依职权所作出的决定’是不是法律?不是法律,何来‘理所当然’的‘法律约束力’?
值得称道的是,贵报还没有忘记文化部制定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令人遗憾的是,贵报引用《条例》时犯了与引用《意见》时所犯的同样的断章取义的错误。在这称得上是‘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五条指出:‘在下面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不经版权所有者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三)为了新闻报道,在报纸、广播节目、电视节目或新闻纪录片中使用......’享有版权的作品尚可使用于报纸,何况并不具有版权的广播电视节目报呢?第十六条关于报纸转载也有类似十五条的具体规定,这里不再作摘抄。提请贵报注意的是:如果有人为了盈利目的翻印或复制贵报,那肯定属于侵权行为,而本报和大多数地方报纸一样,仅仅是摘登。新闻报纸对新闻消息转载或摘登就认为是侵权,我报不敢苟同。正像贵报所言:‘我国版权法起步较晚,尚在草拟制定过程中’,既然版权法在草拟中,指责我报‘非法转载’依据何在?
作为法制报,执行、宣传法律和维护法律的尊严是义不容辞的责任。版权法虽未出台,绝不意味无法可依。所谓版权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是著作人依法对其创作的科技作品、文学作品和艺术作品以及著述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总和。版权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贵报对这一点不会一无所知。那么,电视节目预告的独创性在哪里?有人以为我报刊登电视节目预告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招徕读者,实际上,我报曾经中止摘登,并未影响发行量。至于经济效益,我报的报价即使明年提价后每份也只0.08元,远不及我省《甘肃广播电视报》每份0.20元的价格,我报刊登电视节目预告的报纸收入仍然入不敷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仍然牺牲一定版面刊登电视节目预告,为的是满足广大读者的需要,坚持了‘把政治和社会利益放在首位’的一贯办报宗旨,符合宪法精神,贵报无端指责我报‘非法’与‘侵权’,丝毫不能动摇我们依法办事、一切为读者着想的决心。相反,那种只盯住眼前经济利益搞行业垄断的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
......如果贵报坚持‘版权’之说并认为诉诸法律成为必要时,我报将十分欢迎。”
【附言】法制导报与中国电视报的“版权”之争,至少在省内有相当影响。这场“纠纷”到次年仍然继续,中国法制报委托其法律顾问、一位女律师来兰州与我报记者、律师唐漪面对面展开争论,实际上涉及版权法出台前的关于电视节目预告有无版权问题之争。我将这次争论在《东方时报》上发了消息——
新闻界的新闻
电视节目预告引起版权之争
本报讯 甘肃《法制导报》于去年(注:1988年)12月,开辟“热门话题中的法律”栏目,以电视节目预告有无版权的问题展开讨论,引起多方面注视。其所载文章基本趋向“电视节目预告不属于版权保护”的观点;《中国电视报》的同志看到该讨论,他们向《法制导报》发出《公开信》,称该报“非法转载”电视节目预告乃“侵权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云云。不久,《法制导报》回函“不予接受”其“指责”,并指出“应视电视节目预告为新闻消息”,对这类“文化信息”“搞行业垄断”恰恰违背了“为人民服务”这一“宪法原则”,更何况,我国版权法尚在草拟,所谓“非法转载”何来“法律依据”?回函引起《中国电视报》重视,今年3月初,他们派人专程赴兰州邀《法制导报》等省内5家报负责人座谈,意在协商解决“转载”问题。
《中国电视报》法律顾问、女律师徐迅亦是中央新闻单位记者,深有感触地说:“各地普遍发生电视节目预告的版权之争,新闻界内部见解各异,这本身就是有价值的新闻。”《法制导报》记者、律师唐漪则认为对此有“异议”并出现“争论”,正有利于促进版权法早日出台。
目前,电视节目预告究竟可否转摘,仍悬而未决,“鹿死谁手”未可料也!陈仁川 1989.4.7《东方时报》
(后记)随着时代飞速发展,如今竟然几乎看不到电视报的身影,皆因手机、电脑的广泛普及,对于电视节目的需求大大降低。即使今日不多见的电视报张开双手欢迎其它各报刊登其节目,未必有几个响应。昔日所谓“纠纷”已是明日黄花,我想是再也不可能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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