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行贿犯罪惩治力度 加强民营企业平等保护
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十二)介绍相关情况
□ 本报记者 朱宁宁
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二)加大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是在刑法修正案(九)的基础上对行贿犯罪作出的又一次重要修改。
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之际,就贯彻落实该法相关规定,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加强和改进有关工作,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了相关情况。
准确理解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二)
当前,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形势依然严峻。
“实践中,与受贿案件相比,行贿案件立案、查处的比例仍然较低,仍然存在对行贿惩处偏弱的情况,与人民群众的期待仍有一定差距,需要进一步发挥刑法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中的重要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许永安强调,在保持惩治受贿犯罪高压态势的同时,要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对法律规定重点查处的行贿案件,该立案的坚决予以立案,该处理的坚决作出处理,一般情况下不能轻易不移送或者不处罚,而是应当从严把握。
值得关注的是,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逐渐在民营企业中出现和增长,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二)将实践中反映最为集中、迫切的发生在民营企业内部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等三类行为规定为犯罪,为民营企业有效预防惩治内部腐败犯罪提供法律手段。
对于如何在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二)的这些规定,许永安指出,执法司法中,要充分考虑民营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准确把握本次修改的三种犯罪的犯罪本质和构成条件。同时,要落实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力度,有关方面要重视和研究解决实践中反映突出的涉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案件的立案难、查处难等问题。
许永安同时强调,要准确界定法律责任。“对于涉及企业内部股东之间、家族成员之间的矛盾纠纷,要注意把握好犯罪界限和民刑交叉法律问题,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此外,还应当进一步完善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的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许永安说。
多措并举依法严惩行贿犯罪
据悉,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将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二)新规定、新要求,明确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统一法律适用。
“我们将坚持依法惩处行贿犯罪,切实扭转‘重受贿、轻行贿’的观念,同时,突出重点、精准有效惩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马岩表示,对于多次行贿、巨额行贿、向多人行贿、危害一方政治生态的行贿人,依法从严惩处;对于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依法严惩不贷。
他同时指出,将加大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和纠正力度,加大对行贿犯罪分子财产刑适用和执行力度,决不让其从中获利。此外,还将进一步推动完善对行贿人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合力惩戒行贿犯罪,持续发力、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
谈及如何在审判工作中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准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二)的相关规定,马岩表示,司法实践中,要准确把握立法精神,抓住“保护”“平等”两个关键词。同时,准确把握犯罪构成要件,应当正确把握入罪的前提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客观上要有“损企肥私”的行为,并造成公司、企业重大损失,防止脱离构成要件,不当认定犯罪。
此外,还应准确把握政策尺度。“充分考虑民营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马岩指出,对于经公司企业同意、没有违反忠实义务的经营同类营业等行为,不宜以犯罪论处;对于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主动交代犯罪行为,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与企业达成谅解和解的,依法从宽处理。
把握立法精神加强打击力度
以往查处贿赂犯罪过程中,由于涉及人数多、查处难度大等因素的影响,一定程度上出现“重受贿、轻行贿”现象。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以后,检察机关将结合落实《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把握立法精神,加强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一方面,提高政治站位,更新执法司法理念。严格落实配合制约法定责任,形成工作合力。与此同时,加大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和纠正力度,并进一步做好源头预防相关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2023年7月,最高检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导各级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
对于如何贯彻执行刑法修正案(十二),高景峰表示,检察机关将结合落实《意见》,采取多方面举措,切实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严格依法办案。依法惩治影响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尤其是关键岗位人员犯罪,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依法处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企业资产等行为;严厉打击影响企业创新发展的民营企业关键技术岗位、管理岗位人员侵犯商业秘密、商标权、著作权等犯罪。
——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诉讼活动的监督,特别是持续加强立案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加强涉产权刑事强制措施监督,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最大限度减少办案对企业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二)及时调整并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和立案追诉标准,促进统一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关键人员犯罪司法标准。
——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高质效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实践探索,推进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合规整改,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合规司法制度,指导支持民营企业防范应对涉外法律风险等外部挑战。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形成惩治民营企业内部关键人员犯罪工作合力。加强民营企业家、民营企业关键岗位人员法治教育,促进提高企业家和企业员工法治意识。
规范涉企执法活动加大平等保护
“刑法修正案(十二)充分体现了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的精神,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提出了更高要求。”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孙萍表示,下一步,公安机关将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活动,从制度、机制和实践各方面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
一方面,完善配套制度规范,会同最高检有关部门尽快研究起草《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同时,强化涉企案件执法监督,会同最高检进一步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案件审核和执法全流程监督,充分发挥“12389”企业诉求平台作用,严肃处理公安机关违规受立案、插手干预经济纠纷、违规收费处罚等损害企业利益问题。此外,还将推进羁押必要性评估工作,推动严格适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依法规范适用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在保障办案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在依法保障企业财产权益方面,公安机关将持续整治逐利执法和超职权、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等执法活动的顽瘴痼疾,集中排查纠正不规范冻结等执法问题,探索利用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加强执法监督。
本报北京2月29日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