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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不满意打差评却被起诉?法院这样判......

发布日期:2024-10-20  查看次数:6589 来源:武胜  作者:舒宗盛

 
 
 

网络购物后买家给店铺“五星好评”当然皆大欢喜可如果对商品给出差评纠纷便往往随之而来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如何处理?

2023年9月,杨某网购了一副耳环,价格为34元。到货后,杨某发现耳环存在脱胶问题,遂与网店协商退换货问题。经双方协商未果,杨某便在该商品链接下给出差评并向淘宝平台申请退款。网店经营者金某遂向武胜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原告金某诉称与被告杨某协商一致退货退款,但其仅申请退款不退货,并且被告杨某恶意捏造事实给差评,对店铺造成了损失。被告杨某辩称原告金某所售耳环存在质量问题是事实,且商家与我首次沟通时未要求退回货品。所以,我有理由相信耳环无需退回。

武胜县法院审理认为,淘宝买家作为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有权就产品本身及消费过程所涉及的情况发表言论,消费者在收到货品后,因其接受到的产品和服务未达到合理期待后,有权凭借自己的购物体验在平台上发表真实评价,这种评价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属于人之常情。其次,网购平台设置评价机制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商家应理性对待评论,并给予必要的容忍,不能强制要求“好评”。

综上,原告金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武胜县法院对其主张杨某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三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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