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在一家时装店花4600元买了一件上衣。张女士从店员那里询问得知这件皮衣是狐毛的。其购买后让店员在收据注明“衣服为狐毛”。张女士仍不放心,她拿着新购买的皮衣找专业人士鉴别,专业人士认定皮衣的衣领,袖口部位为狐毛,衣身为兔毛,张女士认为服装店在销售服装时对她形成欺诈,把时装店告上了法庭,要求时装店退货,并双倍返还购衣欺诈款共计9200元。
在法庭上,作为被告的时装店的代表认为,狐毛与兔毛的区别很大,一般消费者都应当对此有所常识。根据张女士的要求,店员给她在收据注明所卖为狐毛,是因为该衣服确实有一部分为狐毛,同时因为衣服不全都为狐毛,所以没有注明为“全狐毛”。时装店并没有欺骗张女士。而作为原告的张女士认为,自己是一般的消费者,没有鉴别狐毛与兔毛的能力,店员介绍衣服时,没有向自己说明衣服不同位置的材质是不同的,在自己反复向店员询问的情况下,店员仍然没有透露实情。最后店员在收据上注明衣服是狐毛的,就说明皮衣材质全部是狐毛的,而不该仅衣袖和袖口部位是狐毛。张女士坚持要时装店退货,并双倍返还购衣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女士到被告时装店购买的皮衣袖子和袖口的材质为狐毛。原告认为收据中所注明的“狐毛”指的是皮衣全部为狐毛。被告认为收据中的“狐毛”指的是该衣服含有狐毛,并未明确标注全部为狐毛。因双方对该标的物存在争议,原告作为消费者对所购的商品存在重大误解。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58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所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合同被撤销后,被告应予以退货,应退还原告价款4600元。原告称被告对其构成欺诈要求双倍返还价款,法院不予支持。
云南鲁甸法院 孙继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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