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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如何做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

发布日期:2013-10-20  查看次数:2474 来源:湖北  作者:

 
 
 

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公诉方法,由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具有其特殊性,这就要求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方式不同于对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方式。公诉部门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除应遵循一般刑事案件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的有关规定外,在审查起诉工作中还应充分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政策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诉讼原则,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一、保障未成年犯合法权益的理论依据

现有法律中,对于体现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条款如下:

1、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经补充侦查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的未成年人,可以作出不起诉书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40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5、我国刑诉法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刑诉法还有保障未成年人享有法院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权力及不公开审理的权力等等。

以上条款反映出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这就说明立法本意也是立足于对未成年犯的挽救。

二、做好审查起诉工作,充分保障未成年犯合法权益

1、全面审查、全面告知。首先,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一是必须查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准确的出生日期,严格核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年龄。对于发生在不同责任年龄段的犯罪行为,要认真审查、依法分别办理。二是必须查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有无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情节,以及犯罪动机、目的、有无悔罪表现等。三是必须查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成长过程、家庭情况。四是必须查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承办人员在告知未成年人时,必须全面履行特别告知制度,一要认真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以及要求回避等合法权利。二要认真告知其承担的义务。三要认真告知其相关法律规定,包括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以及争取立功表现等。四要认真告知其相关法律程序的期限,包括拘留期限,审查逮捕期限等。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落实。

2、耐心讯问、区别对待。承办人员应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和实际,制定详细的切实可行的讯问提纲,利用善解人意的情感能力化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初陷囵圄时的不安和焦躁,并针对其具体情况,做到讯问气氛、讯问语气、讯问方式适宜,采取未成年人能够接受并被感化的讯问方式耐心地进行。提审时,一般情况下尽可能不使用械具;办案人一般不着制服,而着便装;视情况采取面对面或者其他谈心的方式进行,消除其紧张心理和抵触情绪,引导其全面彻底地交代事实。讯问时不仅要对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学习经历、身体状况、身心特征、性格特点、成长环境等内外部情况进行全面调查,还要根据个案情况和未成年人的个体差异有区别地进行。其次,在肯定总的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适用原则,即从、减轻适用原则的基础上,以行为的性质来确定刑罚的适用。如果未成年犯罪行为系常习性行为,由于其人格重塑的余地不大,较难矫正其犯罪习性,此时教育的作用不会很大,因此,应采用较为激烈的压制和惩罚方法,并辅以强制教育和帮助手段,以期收到普遍遏制的效果。

3、迅速办理和优先保护。公诉部门在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受理后,实行优先安排、优先阅卷、优先讨论,尽可能地缩短办案期限,简化办案手续,尽早地对案件的定性、处理提出意见,以尽快结束案件的不确定状态。还要注意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各项合法权益,并且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与保护其他方面的权益发生冲突时,应以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为首选。

4、适用不公开审理原则、适用分案起诉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7条明确规定: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认真落实这一原则,保护涉嫌犯罪未成年人仅有的自尊和人格具有一定的意义,尽量减少社会对其犯罪行为的鄙视,减少其内心重新走上社会的压力和负面影响。同时,在审查起诉阶段,在确保公正司法的基础上,在不影响正常诉讼的前提下,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作案的案件,从有利于对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感化出发,应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提起公诉、法院分案受理。

5、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有刑法规定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在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后处理的问题上,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且刑法的立法本意上,对于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因此轻缓政策适用于任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防止曾经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再次犯罪,争取使他们早日回归社会。在审查起诉时,仔细分析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及其主观恶性,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等可挽救的,坚持依法不诉。如我科在办理李某、柯某、喻某盗窃一案中,办案干警通过对案件的审查,认为该三名犯罪嫌疑人不仅为未成年犯、初犯、偶犯,且三人的犯罪动机单纯,仅为了维持自己上网所需费用,主观恶性较小,及时地向分管领导及检察长汇报,在征求领导的同意后,果断地决定对三人不起诉,在办结案件后,面对三名失足少年,办案人员不厌其烦的与其交心谈心,在得知喻某本是一名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且有强烈的重返校园的愿望但苦于学校不予接受时,科领导急忙奔走于县一中、三中等学校,在经过多次交涉后,喻某终于重返校园。对柯某、李某,办案干警根据其自己的意愿,征求家长同意后送往丹江职业技术学校和十堰白浪黄岗中学就读。

6、改革出庭公诉方式、做好出庭公诉工作。承办人员出庭公诉时,应充分考虑到绝大部分的未成年被告人都是偶犯、初犯,文化素质低,许多还是法盲,如果使用激烈的控辩方式不仅会增添未成年人的恐惧和不安,甚至抵触情绪,因此,在庭审过程中,采用“寓教于审”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出庭公诉方式。公诉人应避免使用专业术语,代以通俗易懂的言词揭露、证明犯罪,同时应采用“对话式”的讯问方式,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缓和的法庭气氛,把道德法制宣传同被告人的理想前途教育相结合,使他们能如实、自然供述,保证庭审调查和感化教育的顺利进行,促使未成年被告人真正认罪悔罪,取得良好的公诉效果。

7、建立帮扶机制,做好犯罪预防工作。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只有坚持打击与保护相结合、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维权与预防相结合,把检察执法活动和法律服务延伸到家庭、学校、社会,积极帮教失足未成年人,才能在检察环节贯彻好“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才能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真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审查起诉中,对未成年犯,要付诸行动,投入人文关怀,注重办案的整个过程,关注每处细节,在维权的同时尽力帮教。认真听取他们犯罪前后的思想变化及悔罪自新的决心,有针对性地进行帮助、教育。为了巩固诉讼教育成果,防止未成年人再犯罪,还应采取家访、走访、座谈、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不诉或判刑的未成年人,进行回访、帮扶和教育,保证其升学、就业不受歧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多与家长、老师、(村)居委会沟通联系,了解关注对象的家庭环境的变化和教育方法是否得当,考察帮教措施是否落实,考察未成年犯的表现情况。此举也是为进一步探索办案机制提供依据,有助于预防未成年人再次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好的方法。 

失足未成年在人生的漫漫长路上不小心摔了一跤,但摔倒了可以再爬起来,他们正值花季,仍然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对待未成年人犯罪,在审查起诉环节,我们不能停留在“怒其不争,哀其不幸”的感叹上,而应深入做好青少年的维权工作,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周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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