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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狱8年,12万精神抚慰金够吗?

发布日期:2015-3-2  查看次数:2307 来源:新京报  作者:

 
 
 

  冤狱之灾更多地体现为对人精神的折磨,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社会公众对当事人的遭遇感同身受,因此发自内心地同情当事人,并认为精神损害大于物质损害。

  安徽省亳州市的代克民、李保春、李超3人因涉嫌制造一起灭门案,坐了近8年冤狱后,于今年110日被无罪释放。521日,安徽亳州中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代克民60.559805万元,其中包括其被关2663天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48万多,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李保春获赔数额与代克民相同;李超因被早关1天,比另两人多了182.35元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对于亳州中院给出的赔偿数额,3人均不接受,认为12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少,他们将向省高院国家赔偿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对任何人来说,冤狱8年所受到的折磨和冤屈都是难以承受的。更何况时光一去不返,是多少钱也换不来的,因此,代克民等3人不接受赔偿金数额,是人之常情。

  从法律上分析,3人不接受赔偿数额,将争议的焦点放在精神抚慰金上,算是找对了方向。因为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今年517日最高法院最新公布的2013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82.35元,据此计算出的赔偿金一般不会有异议。而法律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则没有规定,存在裁量和博弈的空间。

  那么,冤狱8年,12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到底是高是低呢?国家赔偿精神抚慰金在我国实现从无到有,经历了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公允而言,在目前的法制和社会背景下,参照民事侵权精神抚慰金的执行标准,并结合其他冤假错案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标准,12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现实中算是不少的。

  既然如此,为何当事人还嫌赔偿数额太少,并能获得部分舆论和公众的同情乃至支持呢?一方面固然有冤狱8年本身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尤其是造成的精神损害更非区区12万元可以补偿;另一方面,随着社会进步,公民的权利意识增强,人的自由和精神更有价值了,特别是冤狱之灾更多地体现为对人精神的折磨,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社会公众对当事人的遭遇感同身受,因此发自内心地同情当事人,并认为精神损害大于物质损害,精神抚慰金更不应该低于其他形式的赔偿金。此外,相比国外,我们目前的精神抚慰金标准仍有提高空间,要知道,有些发达国家精神抚慰金动辄数十万乃至数百万美元。

  当然,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制度刚实施没几年,在赔偿数额上也不能与国外盲目攀比。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隐藏在高额国家精神赔偿金数额背后的,不仅是对公权力滥用侵权的焦虑,更是对人的自由和权利价值的追求,而这些无疑是正当的,值得尊重并认真对待。毕竟,国家赔偿制度本身是彰显人的权利的产物,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体权利的价值也在不断提升,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精神抚慰金也应同步提高,以适应变化发展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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