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韦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
2010年5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韦栋与余志充、韦耀旅、韦威(三人已判刑)、覃春丽、董庆意等人从乐巢KTV走到小桥食府附近,覃春丽看见同学罗国端与韦胜寒、被害人罗志章等人走在前面,便上前与他们打招呼、聊天。这时,喝了酒的韦耀旅认为罗国端、韦胜寒是在勾引自己的女朋友,于是便冲过去捶打罗国端,同时韦威也帮忙捶打韦胜寒。
两人被打后便往前跑,韦耀旅、韦威与余志充、韦栋等人便在后面追。随后,他们跑到河池市金城江区教育局大门前与罗志章汇合,正巧,罗志章此时正与他人打电话。而余志充等人认为罗志章是叫人来帮忙打架,一伙人便围打罗志章;其中余志充是手持着刀参与打架,罗志章在扭打中被锐器捅中胸部、肘部多处流血,之后余志充及同伙迅速逃离现场。随后,罗志章被送往河池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
经法医鉴定,罗志章胸部锐器伤导致左肺破裂并血气胸,其损伤程度为重伤。判决宣告前,韦耀旅、韦威、余志充的亲属各代其赔偿给罗志章经济损失6,000元,韦栋的亲属垫付赔偿款6,000元给罗志章,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案后,被告人韦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栋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栋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韦栋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韦栋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有前科劣迹人员,应酌情从重处罚。案后,被告人韦栋及其同伙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栋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当庭自愿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诉判决。
作者: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王川 覃小燕 |